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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上述内容来源】:国务院公报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61.htm
案例分析:某科技公司诉某学校网站软件侵权案
  • 案情:学校网站使用与某科技公司相同的网站系统软件,实质相似、无合法授权。
  • 赔偿计算:科技公司无法精确统计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侵权方违法所得。
  • 判决: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结合软件价值、侵权使用范围、主观过错,判赔 20 万元。
  • 要点:损失与违法所得均无法查明时,才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情节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