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AIGC著作权-
用 AI 生成的内容,能受版权保护吗?从司法实践找到标准答案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前言
现在用 AI 画图、写文案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人心里都有个疑问:我用 AI 生成的图片、文字,到底算不算我自己的?能不能受法律保护?
本文结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以及真实法院案例,把 AIGC(AI 生成内容)的版权规则说明白,看完你就知道自己的 AI 作品有没有版权了。
一、先搞懂:法律只保护 “人创作”,不保护 “AI 自动生成”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进一步说明: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这两条是判断 AI 内容能不能受保护的法律根基,核心意思很简单:
著作权只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AI不是人,不能当作者;
作品必须是人的思想和外在表达统一—— 人要先有明确构思,再把构思变成具体内容;
人直接决定最终表达,而不是简单“影响”结果
接下来我们再把这三个要点放到具体应用场景中,为什么大部分AIGC不能在法律被视为作品就很清晰了:在我们日常的绝大部分使用AI的过程中,只是先输几个关键词、点一下生成,然后从结果里挑选自己满意的成果。这个过程中,用户在成果被生成前没有对画面、文字的具体样子有清晰设想,而在最终呈现的作品里,语句、线条、色彩、构图、排版等要素都是 AI 自己完成的。整个过程中人的想法和最终呈现出来的内容是脱节的,这种内容就很难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作品”。
简单来说:根据著作权领域的规定,法律保护的是 “人创作”,不是 “AI 自动生成”。
二、版权认定核心:2 个标准,缺一不可
想让 AI 生成的内容受版权保护,核心是审查其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司法实践会从两个层面严格判断:
第一,必须是人的智力成果
如前文所述,如果使用者仅仅将 AI 作为“一键生成工具”,简单输入指令、等待生成、直接挑选,没有付出实质性的智力投入,就不是创作。只有使用者主动控制整个过程,花心思调整、优化,AI 只是帮你干活的 “工具”,才能算你的智力成果。
第二,必须满足独创性要求
独创性就是能不能从生成物中看到使用者的审美选择与个性化判断,而不是机械、不可控的输出。比如你反复改提示词、调参数、改构图、修细节,把自己的喜好和设计思路融进去,让作品有专属你的痕迹,这就是“独创性”。
下面用两个真实法院案例,再把标准讲得更明白些:
案例 1:AI 图片被认定为作品(能受版权保护)
该案是我国首例认定AI生成图片构成作品的典型案例。原告用 AI 画图时,写了 150 多组详细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一次次生成、筛选、修改才确定最终图片。法院经审理认为,整个AI生成过程都是原告在主导,具有明显的智力投入;在创作中AI只是辅助工具,所以案涉图画属于美术作品,原告拥有版权。
案例 2:AI 图片不算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该案作为全国首例明确否认AI文生图作品属性的生效判决,同样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原告仅使用Midjourney输入了12个简单关键词,通过修图软件简单拼接素材再喂给AI生成图片,全程操作不足70秒。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没付出实质性创作,图片细节全是 AI 定的,看不出他的想法和审美,不算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结语
AI技术为创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著作权法的核心逻辑从未改变——保护人类的独创性智力表达。AI可以成为创作的“画笔”,但握笔、构图、着色的必须是人。只有当人类真正主导创作、注入思想与审美,实现思想与表达的统一,AI生成物才能跨越“工具输出”的边界,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未来,随着AI技术不断发展,司法认定标准会持续细化,但“人类智力投入+独创性表达”的核心原则,将始终是AIGC著作权认定的不变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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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案例|丰某某与朱某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苏州中院发布2025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之四;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 0491 民初 11279 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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