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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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时先扣利息?法律可不认!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王某在转账时,预先扣除了首年利息1万元,实际仅向张某转账9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也未对利息约定留下书面证据。

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王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张某辩称自己实际只收到9万元,且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也只认可9万元本金。
二
法院审理与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同时,双方作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利息,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利息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出借金额9万元为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张某无需向王某支付借期内利息,仅需偿还本金9万元及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法定标准计算)。
三
法律依据与裁判意义
1.明确了“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计入借款本金,借款人仅需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还本付息;
2.厘清了自然人借款的利息规则:无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借期内视为无息;
3.提示借贷双方规范交易行为:出借人应避免“砍头息”,借款人应留存转账凭证,大额借款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利息、期限等关键条款。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图片来源:中国法治实践、豆包AI生成
来源丨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通讯员|李东洋
编辑丨付清卓
校对丨孟辰
审核丨杨甡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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