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证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围绕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疑、辩驳意见的关键环节,是还原案件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核心环节,更是法庭审查核实证据、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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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不认可
证据的真实性是其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首要前提,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不存在伪造、篡改、遗漏、虚假等情形。实践中,证据真实性的瑕疵主要集中在原件缺失、内容存疑、形式不规范、来源不明等方面。
(一)原件相关瑕疵:无原件、原件与复印件不符或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原件是证据真实性的核心载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书证、物证等证据原则上应提交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否则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 没有提交原件
适用场景:对方仅提交证据复印件、照片、扫描件等复制件,未提供原件供法庭核对,无法确认复制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也无法核实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或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交证据原件,仅提供复制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原件和复印件不一致
适用场景:对方虽同时提交了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但两者在内容、签字、盖章、页码等方面存在差异,无法确认哪一份能够反映客观事实,导致证据真实性存疑。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或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一致,部分关键信息存在差异,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内容,其真实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3. 对原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适用场景:证据虽为原件,但该证据系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形成,案外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无法核实该原件的形成背景、内容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其与本案事实的关联程度。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证据系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形成,案外人未到庭接受质询,其形成过程、内容真实性均无法核实,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二)证据内容瑕疵:对原件内容存疑,存在虚假、遗漏或逻辑矛盾
部分证据虽形式上为原件,但内容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逻辑矛盾、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实质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此时需区分通用情形、电子证据专属情形和逻辑矛盾情形,针对性提出质证意见。
4. 对原件内容存疑
适用场景:分为三种具体情况:
证据内容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无法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电子证据存在删减、剪辑、遗漏等情形,内容不完整,无法客观反映事实全貌;
证据内容明显违背常理,存在逻辑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参考话术(通用):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实质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所载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无法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不具有实质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参考话术(针对电子证据):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实质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电子证据存在删减、剪辑、遗漏情形,内容不完整,无法客观反映事实全貌,实质真实性无法确认。
参考话术(针对逻辑矛盾):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实质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反映内容明显违背常理,与客观事实不符,存在无法解释的逻辑矛盾,不具有实质真实性。
(三)证据形式与来源瑕疵:公证缺失、形式不规范、来源不明等
证据的形式规范与来源合法,是其真实性的重要保障。若证据未经过公证固化、存在涂改增删、签字盖章虚假、来源不明等情形,其真实性将无法得到确认。
5. 证据未做公证
适用场景:部分证据(如域外证据、电子证据、易篡改证据)需要通过公证程序固化其内容,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若未依法进行公证,其来源及真实性无法确认。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未经依法公证固化,其来源及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6. 证据页码、骑缝章不连续、不完整或证据有涂改、增删、覆盖痕迹
适用场景:多页证据未按顺序编号、页码不连续,或骑缝章缺失、不完整,无法确认证据的完整性;证据存在明显的涂改、增删、覆盖痕迹,且未说明合理理由,无法确认其原始内容的真实性。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存在涂改、增删、页码不连续、骑缝章不完整等情形,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无法确认其原始内容,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7. 签字盖章系伪造
适用场景:证据上的签字、盖章并非当事人本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加盖,系伪造形成,该证据的真实性完全不成立,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上签字/盖章并非我方签署(或并非合法签署),系伪造形成,不具有真实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8. 签字人无授权委托书
适用场景:证据上的签字人员未取得当事人的合法授权,无权代表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其签字行为无效,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签字人员未取得合法授权,无权代表我方(或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其签字行为无效,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9. 证据形成的时间、背景存疑
适用场景:证据的形成时间、背景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发生时间、背景不符,无法确认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且其真实性无法通过其他证据佐证。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形成时间、背景与本案事实不符,真实性存疑,无法确认其与本案的关联,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0. 证据形成于对方和案外人之间,案外人未到庭
适用场景:证据系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形成,与本案当事人无直接关联,且案外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无法核实该证据的形成过程、内容真实性。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形成于原告(或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案外人未到庭接受质询,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1. 证据来源不明,取证方式不合法
适用场景:对方无法说明证据的具体来源,或取证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来源不明,取得方式不合法,真实性无法确认,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2. 电子证据未提供原始载体,无法辨别真伪
适用场景: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电子邮件等)未提供原始存储载体(如手机、电脑、U盘等),无法核实电子证据的原始内容,也无法确认其是否被篡改,真实性无法辨别。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或对方当事人)未提供电子证据原始载体,该电子证据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无法确认,无法辨别真伪,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3. 电子数据未展示原始生成、存储、传输过程
适用场景:电子数据的原始生成、存储、传输过程未向法庭展示,无法确认电子数据的形成过程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性无法核实。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电子数据未展示原始生成、存储、传输过程,无法确认其形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4. 未经合法司法鉴定,真实性无法确认
适用场景:部分证据(如笔迹、印章、伤残等级、财产价值等)需要通过合法的司法鉴定确认其真实性,若未经过司法鉴定,或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未经合法司法鉴定,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5. 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
适用场景:虽经过司法鉴定,但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人员无资格),或鉴定依据不足、分析过程不规范,导致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案涉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合法性不认可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形成形式、提交程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若证据存在非法取得、形式不规范、程序违法等情形,将被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司法实践,合法性瑕疵主要集中在取证方式非法、形式不规范、程序违法三大类。
(一)取证方式非法:以违法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的,应当予以排除。
16. 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方式取得
适用场景:证据系对方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取得,或当事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形成该证据,其取得方式违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方式取得,来源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7. 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办公室获取
适用场景:对方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办公室等私密场所,获取的证据(如录音、录像、文件等),其取得方式严重违法,侵害他人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应予以排除。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系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办公室获取,取得方式严重违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8. 盗取、抢夺、非法复制获取或利用非法软件、黑客、破解工具获取电子数据
适用场景:对方通过盗取、抢夺、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证据,或利用非法软件、黑客技术、破解工具侵入他人电子设备,获取电子数据,其来源及取得方式均不合法,应予以排除。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系盗取、非法复制或利用非法软件、黑客、破解工具获取,来源及取得方式均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9. 偷拍、偷录、窃听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适用场景:对方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人的私密谈话、私人活动进行偷拍、偷录、窃听,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该证据取得方式违法,应予以排除。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录音/录像系偷录、窃听形成,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 违反公序良俗方式获取
适用场景:对方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获取证据(如通过诋毁、诽谤、诱导他人犯错等方式获取),该证据的取得方式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应予以排除。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1. 证据未依法公证、认证(涉外证据必备)
适用场景:域外证据(如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文件、录音录像等)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未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域外证据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2. 证人未出庭作证,亦无合法理由
适用场景: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提交时,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询,无法核实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证言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被采纳。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询,其证言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被采纳。
23. 单位出具证明无负责人签字、无公章
适用场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未加盖单位公章,也无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证据形式不合法,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应被采纳。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明无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公章,证据形式不合法,依法不应被采纳。
(二)程序违法:违反法定举证、质证程序,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举证、质证需遵循法定程序,若对方存在逾期举证、当庭突袭举证等违反程序的行为,其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被法庭采纳。
24. 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且无正当理由
适用场景:对方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等),违反法定举证程序,其提交的证据不应被采纳。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告(或对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违反法定举证程序,依法不应采纳。
25. 逾期提交证据故意拖延诉讼
适用场景:对方故意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目的是拖延诉讼进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定程序,其提交的证据不应被采纳。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告(或对方当事人)故意逾期举证以拖延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不应采纳。
26. 未在证据交换中出示,当庭突袭举证
适用场景:在法庭组织的证据交换环节,对方未出示该证据,在庭审中突然提交,属于当庭突袭举证,违反证据交换程序,影响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不应被采纳。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告(或对方当事人)未在证据交换中出示,当庭突袭举证,程序违法,不应采纳。
(三)电子数据专属合法性瑕疵:来源、存储、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
电子数据作为特殊的证据类型,其合法性要求更为严格,若存在来源不明、未经固化、篡改剪辑、原始载体灭失等情形,其合法性无法确认。
27. 电子数据来源不明、未经固化
适用场景:电子数据的来源无法明确,且未依法进行固化保存,无法确认其形成过程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完整性,不具备合法性。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电子数据来源不明,未依法固化保存,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8. 电子数据篡改、编辑、剪辑
适用场景:电子数据存在被篡改、编辑、剪辑的痕迹,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无法反映客观事实,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均无法确认,应予以排除。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电子数据存在篡改、编辑、剪辑,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9. 原始载体灭失、无法出示
适用场景: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载体已灭失,无法出示供法庭核对,无法核实电子数据的原始内容和形成过程,不具有合法性。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已灭失,无法核验,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0. 严重侵害他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
适用场景:电子数据的获取过程严重侵害他人隐私(如私人聊天记录、私密照片等)或商业秘密(如商业机密文件、客户信息等),取得方式违法,应予以排除。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严重侵害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取得方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联性不认可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本案的争议事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若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即使其真实性、合法性无瑕疵,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主体无关:证据指向的主体与本案当事人、争议事实无关联
此类情形的核心是证据所涉及的主体并非本案当事人,或与本案争议事实无任何关联,无法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31. 证据形成于对方与案外人之间,与我方无关
适用场景:证据系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形成的文件、协议、聊天记录等,与本案当事人(我方)无任何关联,也无法证明本案争议事实。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形成于原告(或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与本案及我方均无关联,依法不应被采纳。
32. 证据指向其他公司/其他人,并非本案当事人
适用场景:证据所指向的主体是其他公司、个人,并非本案的原告、被告等当事人,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联,无法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指向案外第三人,与本案当事人无关,依法不应被采纳。
33. 证据涉及已注销/无关主体,与本案无关
适用场景:证据所涉及的主体是已注销的公司、个体工商户,或与本案争议事实无任何关联的主体,无法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涉及无关主体或已注销主体,与本案无关联,依法不应被采纳。
(二)时间无关:证据形成时间、内容涉及时间与本案争议时间无关联
证据的形成时间、内容所涉及的时间,若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发生时间、持续时间无关联,无法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34. 证据形成早于/晚于本案争议时间,与本案事实无关
适用场景:证据的形成时间早于本案争议事实发生之前,或晚于本案争议事实结束之后,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发生、发展无任何关联,无法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形成时间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应被采纳。
35. 证据内容与本案纠纷发生时间无关联
适用场景:证据内容所涉及的时间,与本案纠纷的发生时间、持续时间无关联,无法证明本案纠纷的相关事实(如起因、经过、结果等)。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内容与本案纠纷发生时间无关联,不能证明本案事实,依法不应被采纳。
(三)法律关系与逻辑无关:证据涉及其他法律关系或与本案无逻辑联系
此类情形的核心是证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或与本案事实、诉讼请求无逻辑联系,无法证明待证事实。
36. 证据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如:本案是借贷,证据是保险、劳务、合作、投资)
适用场景: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但对方提交的证据涉及保险、劳务、合作、投资等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借贷纠纷无关联,无法证明本案相关事实。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或本案争议法律关系)无关,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37. 证据内容与本案无逻辑关系
适用场景:证据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逻辑联系,无法证明本案的任何待证事实,不具有证明价值。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无逻辑联系,不具有关联性,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38. 证据内容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
适用场景:本案的争议焦点明确(如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否构成违约等),但对方提交的证据内容与该争议焦点无关联,无法证明争议焦点相关事实。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9. 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
适用场景:对方提交该证据的目的是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但该证据的内容无法支撑其待证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不具有证明力。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或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应被采纳。
40. 证据内容与本案诉求无逻辑联系
适用场景:证据内容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逻辑关联,无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证明价值,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参考话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原告诉求无逻辑关联,不能支持其主张,依法不应被采纳。

质证要点参考
以上 40 种质证情形,涵盖了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证据瑕疵类型,其核心均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在庭审质证过程中,除了熟练运用质证话术,还需注意要点,确保质证意见合法、有效、有针对性,以下几个要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质证需紧扣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避免泛泛而谈:每一份质证意见都应针对具体证据的具体瑕疵,结合本案争议事实,明确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说明其为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避免笼统地“对该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确保质证意见具有说服力。
注重法理依据与实践结合: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可适当引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强质证意见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同时,结合证据的具体情况,说明瑕疵对证据效力的影响,让法庭清晰了解质证理由。
区分不同证据类型的质证重点:书证、物证重点审查原件、签字盖章、形式规范;电子证据重点审查原始载体、固化过程、是否篡改;证人证言重点审查证人出庭情况、授权情况、证言逻辑;鉴定意见重点审查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针对性开展质证,提高质证效率。
保持理性、严谨的质证态度:庭审质证的目的是还原案件事实,而非单纯否定对方证据,应客观、理性地指出证据瑕疵,避免情绪化表达;同时,注重话术的规范性和流畅性,确保质证意见清晰、准确,便于法庭理解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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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魏新峰丨排版:小寒丨审核:徐熠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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