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竞·无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治,不成盛事。”大型文体赛事的有序举办,离不开法治的刚性护航与专业支撑。律新V品微信公众号特开设「法竞·无界」专栏,本栏目将由谭劲松律师全程领衔,聚焦各类大型文体赛事,分享一线实务心得、拆解法律实操要点,抛砖引玉,与行业同仁共同探讨、共同进步,以法为盾,为盛事立序,让竞界无界。
当一部中国短剧在东南亚平台上线不到六小时就被全量盗版转载,当AI工具能够以极低边际成本批量生成内容并实时翻译成多种语言分发全球,“做好内容就能赢”的旧逻辑已经完全失效。内容出海的上半场,拼的是内容产能;下半场的胜负,将转向版权保护能力。
这不是一个属于未来的问题。据央视网报道,截至2026年初,中国微短剧的海外应用数量已突破300款,全球短剧应用下载榜单前三名均为中国企业旗下产品,预计2026年微短剧出海整体规模将突破60亿至90亿美元。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与版权保护体系的滞后,构成了当前AI出海业务的核心矛盾。
与此同时,一场关于AI与版权的全球规则重构正在加速推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披露正在抓紧起草《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5月27日进一步宣布在“十五五”时期研究制定涉人工智能案件和数据产权司法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欧盟AI法案于2024年8月正式生效,其中关于模型训练数据透明度的义务正在重塑全球AI产业的合规基线。越南因被美国《特别301报告》列为“优先观察国”而启动的版权集中整治,更是将出海企业的版权风险从“隐性问题”推向了“强制合规要求”。
本文立足于法律实务视角,从中国司法判例、国际规则演进、出海场景实务三个维度,尝试梳理AI出海业务中版权保护的困境、规则与路径。所引数据均标注来源,所涉案例均指明法院和时间,以确保论述的可追溯性。


一、中国AI版权司法判例:规则正在形成
目前中国尚未出台AIGC专属版权立法,但司法实践已经走在了前面。2023年以来,多地法院已审结了数十起涉AI的版权纠纷案件,其中数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为行业提供了可预期的裁判规则。
(一)“春风送来了温柔”案:AI生成内容可以主张版权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作出判决((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原告李某使用开源模型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调整模型参数、多轮迭代筛选的方式生成了一张年轻亚洲女性写实风格肖像。被告刘某未经授权在百家号使用该图片。
法院认定,涉案图片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将AI定性为创作工具(类比照相机之于摄影作品),而非创作主体。法院明确了“前段智力活动”与“后段机械输出”的二分法:用户选择模型、编写提示词、调整参数、迭代挑选的行为构成独创性的智力投入,而AI模型的计算输出本身不产生创作性。
该案对出海从业者的实务启示:必须完整保留创作过程日志——包括提示词、模型参数、随机种子、中间迭代版本等,这是主张版权的基础证据。“春风案”中原告提供的完整创作记录,被法院采信为中国首份被司法程序正式认可的“AIGC创作过程日志”。
(二)“奥特曼”案:AIGC平台不能成为“避风港”
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被称为“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判决。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日本圆谷制作科技株式会社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被授权人)以普通用户身份在Tab平台输入“生成一张奥特曼”等提示词,平台输出的图像与奥特曼形象高度相似。
法院认定,AIGC平台通过提供训练、推理与生成能力直接参与了内容生产过程,其角色更接近“内容提供者”而非中立技术平台,不能援引“技术中立”或“避风港”抗辩。该案实质上建立了“关键词过滤+输出图像识别+投诉快速响应”的平台行为义务标准。
后续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又受理了“奥特曼”案,进一步探讨了“基础模型”与“应用服务”两层主体的责任分层问题。裁判趋势是:即使应用服务方只是商业化调用基础模型,仍需对生成结果负责,但可在平台间建立追偿关系。

(三)横向规则总结:四大裁判共识
综合多位学者对中国AIGC司法案例的系统梳理,可以归纳出四项裁判共识:
其一,独创性判断“人”的智力投入。提示词编写、模型参数调整、多轮迭代筛选等行为构成智力创造,可使用户主张作品权;但仅有提示词输入不构成创作行为。其二,AIGC平台负有直接侵权责任,不能援引传统UGC平台的“避风港”规则。其三,声音人格权独立于录音著作权受保护,AI训练需取得声音人格权的单独明示授权(北京互联网法院殷某配音师案)。其四,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负有显著标识义务,未标识的AI生成内容可能影响版权主张。
这四项共识对出海业务的意义在于:内容生产方必须将版权保护嵌入生产流程,而非作为事后补救;平台方必须建立完善的内容过滤与投诉机制,否则将面临直接侵权责任。
二、国际规则演进:
全球AI版权治理加速成形
(一)欧盟AI法案:训练数据透明度的强制义务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Regulation 2024/1689)于2024年8月正式生效,虽然其主要调控焦点在于AI安全与风险分级,但其中关于通用AI模型的透明度义务(第53条)对版权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该条款要求模型开发者披露训练数据的来源信息,其立法意图是赋予权利人行使自身权利的能力。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于2025年11月成立了版权知识中心,专门支持数字时代的创作者。
值得关注的是,欧盟版权框架与AI法案的交汇已进入司法阶段。据Osborne Clarke律师事务所2026年3月的分析,生成式AI已将欧盟版权法推入“全面危机”,多起诉讼已列入欧盟法院(CJEU)的审理日程。对于有意进入欧洲市场的中国AI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训练数据的版权合规将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市场准入的硬性门槛。
(二)《特别301报告》与越南整治:单边杠杆与版权执法
2026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特别301报告》,将越南列为13年来首个“优先观察国”(Priority Watch List)。这一列入的实质,是美国利用《贸易法》第182条赋予USTR的单边施压权力,通过将贸易利益与知识产权执法挂钩,迫使贸易伙伴在内部展开版权模式改革。
在关税杠杆下,越南总理亲签第38号通知,要求于2026年5月开展全国集中整治,重点查处数字网络环境下影视、音乐、电视、电子游戏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对于在越南及东南亚市场有布局的出海企业而言,这一动态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强压式执法窗口期是合规内容方维权的有利时机;另一方面,越南新法令明确禁止利用AI工具复制他人作品核心创意而未进行实质性创新,这是东南亚地区立法层面对AIGC侵权行为的首次明确回应。
(三)WIPO框架与中国角色转变
在多边层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持续推动AI新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2026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明确提出推动AI等新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并通过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金砖国家合作、中国—东盟、“一带一路”等多边平台推进规则影响力。
从“规则接受者”到“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转变,对于出海企业的含义在于:企业需要同时关注两套规则体系的演进——WIPO框架下的多边规则和中国主导的小多边规则,两者可能产生叠加或冲突效应,需提前做好合规预案。
三、出海场景的版权痛点:
以微短剧为切入点
微短剧是当前AI出海中版权问题最为集中的赛道。据中国版权协会和多家媒体报道,2024年中国微短剧市场规模突破505亿元,而盗版侵权问题也在同步急剧恶化。第九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微短剧行业版权社会共治”分论坛上,业内专家归纳了“六大版权痛点”:
其一,全片盗录,即完整录制正版剧集非法传播。其二,低门槛洗稿,复制剧本、剧情、台词稍作修改即发布。其三,未经授权的翻拍,未获许可直接翻拍他人作品。其四,权利链不清的改编,IP改编授权链条混乱。其五,创意抄袭,剪窃核心创意和情节设定。其六,系统化再创作,借助内容数据库进行批量式“创作”。
其中,两类新型侵权手段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像素级”抄袭。如爆款剧《家里家外》被南京某公司逐帧复制剧本,这种手法的侵权程度极高但变现成本却很低。二是AI换脸式盗版。多家海外头部短剧平台利用AI换脸技术对中国原创短剧进行抄袭,这种新型侵权不仅损害中国短剧的国际声誉,更因跨境法律壁垒而维权难度极大。
据行业从业者披露,即便通过法律途径胜诉,执行困难和赔偿难到位的问题依然突出。华策集团北京短剧业务负责人在论坛上透露,其公司购买IP独家改编权后,影片未上线即被大量仿作抢先上线,虽然最终胜诉,但“两年多过去了仍未收到赔偿”。这反映出出海版权保护的结构性困境:即便有法律上的胜诉判决,在跨境执行层面仍然举步维艰。
在技术监测方面,部分出海平台已开始建立自动化版权监控体系。例如,据行业从业者在多场会议上披露,小五兄弟CMO黄家俊在介绍其“剧权宝”系统时提到,该系统在内部测试中年度监测到的盗版链接数量级为百万条,管理层对盗版造成的损失估算级为亿美元。该数据未经第三方审计,但其反映的监测规模与盗版严重程度已引起行业广泛关注。关键启示在于:自动化版权监测已从“可选项”转变为出海业务的“基础设施”。
四、中国制度建设:
司法解释与行业引领的双轨推进
(一)最高法正在起草涉AI司法文件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正在起草《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该意见拟覆盖AI全产业链的五大核心议题:
第一,训练语料版权合法性。综合考量使用必要性、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否实质性损害著作权人权益,借鉴合理使用“四要素”分析框架。第二,AI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以“人的创造性智力投入”为核心标准,考量自然人输入指令的具体内容、选定和修改过程。第三,AI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责任分层。第四,AI技术秘密与算法保护,明确模型参数、训练权重等可获商业秘密保护。第五,AI不正当竞争与市场秩序维护。
同步印发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是“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五年路线图,明确提出“稳妥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积极探索AI生成物权属认定等司法规则”。
2026年5月27日,最高法在国新办“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发布会上进一步宣布,将在“十五五”时期研究制定涉人工智能案件和数据产权司法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完善数据权属、数据交易和AI生成内容相关权利的裁判规则。这意味着AI生成、数据权属等新型案件将从“个案探索”逐步进入“系统性规则”阶段。
(二)国家版权局《AI生成作品确权指引(试行)》的确权逻辑
据业内披露,国家版权局发布的《AI生成作品确权指引(试行)》明确了AI生成内容确权的关键逻辑——“实质性人工干预”三要素:模型参数调优、多轮迭代筛选、结构化再编辑。仅有提示词输入不构成创作行为。这一标准与“春风案”的司法裁判逻辑一脉相承。
该指引的实务建议包括:在训练、生成日志中固化人工操作时间戳和修改前后哈希值,优先采用支持审计日志的国产大模型API。这为出海企业的内容确权提供了可操作的技术路径。
(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与跨境IP合规
《2026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最高层级的政策路线图,其中关于跨境IP合规的几个信号值得出海企业关注:
其一,海外IP纠纷从“事后救火”转向“事前预警”,建设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并发布预警信息。其二,明确将出境参展纳入维权援助范围。其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已从论证进入制度成型阶段,截至2026年3月全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量突破2万件。其四,17个地方已开展登记试点,包括北京、深圳、浙江等,对于涉及数据资产出海的企业,需关注中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与海外数据保护制度的衔接。
(四)行业自律:版权协会与平台共治
在行业自律层面,第十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期间举办的三个专题分论坛,分别覆盖了微短剧产业版权治理、AI时代体育赛事版权保护、软件正版化三个平行赛道。
其中最具实务意义的是微短剧分论坛上发布的《关于强化微短剧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工作指南》。中国版权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同步成立,将“通知—删除”机制的启动要件、操作流程和免责范围进一步细化。指南要求平台在收到合规通知后24小时内删除或断链,对重点预警作品实行快速优先处置。
体育赛事分论坛上,与会专家就AI时代的全链条版权保护提出了三个方向:明晰化赛事内容生成物的权属界定、将版权条款嵌入赛事转播权谈判模板以实现源头锁定跨境使用范围、部署AI监测与区块链存证技术。这些路径设计对微短剧、AI短剧出海均具有参考价值。
五、出海版权保护的实务框架
(一)事前合规:将版权保护嵌入生产流程
出海版权保护的起点不应是盗版出现后的补救,而应是内容生产阶段的前置嵌入。具体而言,建议建立以下四项基础能力:
第一,将版权登记纳入内容生产流程的标准步骤。AI工具已能实现内容生产和平台分发的自动化闭环,版权登记应同步嵌入。“先登记,再公开”——将版权存证时间点锁定在内容发布之前。
第二,建立可追溯的版权授权档案数据库。该档案需覆盖四个维度:内容来源(人工创作/AI辅助/纯AI生成)及创作过程记录;使用的AI工具及其服务条款中的版权条款;涉及的第三方素材(音乐、图片、视频片段)的授权文件;内容分发平台的授权范围(地域、期限、使用方式)。
第三,完整保留创作过程证据。包括提示词、模型参数、随机种子、中间迭代版本等,这是主张版权的基础证据——“春风案”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四,部署自动化版权监测工具。将监测工具视为基础设施投入而非可选项,将盗版发现率作为内容运营的常规KPI。
(二)事中监控:技术工具与法律工具的协同
当监测系统发现盗版线索后,建议采用以下三级分析框架进行分类处置:
第一级,盗版形态识别。区分“显性盗版”(直接下载/盗播)与“隐性侵权”(区域版权溢出、未经授权二次传播)。前者可直接通过平台投诉机制处理;后者往往需要商业谈判与投诉并行。
第二级,执法窗口期评估。当目标市场处于强压式整治期(如越南当前),应优先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侵权线索;当市场处于常态化运营期,则将重心转向商业谈判,“以诉促谈”往往显著优于单纯走法律程序。
第三级,跨境谈判策略选择。针对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存在谈判空间的侵权主体,可评估WIPO仲裁与调解机制。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纠纷调解中心已可承接部分涉外事务,将其纳入维权备选方案库是降低交涉成本的实用途径。

(三)事后救济:跨境执行与合规持续性
即便取得法律上的胜诉判决,跨境执行仍然是一个结构性难题。建议出海企业在进入新市场前开展版权尽职调查(Copyright Due Diligence),尤其关注转授权链条是否透明、IPTV信号是否存在二次流出风险、平台UGC内容是否存在版权漏洞等问题。
在合规持续性方面,建议关注各目标市场的AI版权新法动向,在规则形成窗口期主动参与标准制定。越南、印尼、泰国等东南亚市场的版权制度整合正在加速,对于先行布局者而言,当前正是将利益诉求输入到制度形成过程中的有利窗口期。
结 语
AI出海的版权保护,不是一个可以“等规则清晰了再说”的事情。从“春风案”确立AI生成内容的版权属性,到“奥特曼案”确立AIGC平台的直接侵权责任,中国司法实践已经为行业提供了具有可预期性的裁判规则。从欧盟AI法案的训练数据透明度义务,到最高法正在起草的涉AI司法文件,全球规则体系正在加速成型。
对于已经在海外市场取得业务突破或正在规划出海的企业,建议从现在开始将版权保护能力建设纳入战略议程,而非作为运营成本的可选项。毕竟,在AI时代,内容产能的门槛已经被技术大幅拉低,而版权保护能力正在成为出海竞争中真正难以复制的护城河。
作者介绍

谭劲松
广东省律协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文化传媒和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谭劲松律师,广东省律协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文化传媒和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耕法律服务领域二十三年,国内大型文体赛事法律服务领军人物。第19届杭州亚运会、第4届亚残运会官方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省执委会法务咨询专家,第十五届全运会、残特奥会深圳赛区法律顾问,深圳市体育产业集团常年法律顾问,为海南岛国际电影节、亚洲沙滩运动会等顶级文体赛事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积累了海量一线实战经验。斩获“律新社2025年度文娱体育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谭劲松律师专业版图广阔,在跨境投资、并购重组、上市辅导、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亦造诣精深,兼具国际视野与本土实操能力,是行业内极具公信力的资深律师。
往期回顾
·免费观看世界杯,能否就“免费搬运”?——2026世界杯给中国体育转播权的考题丨法竞·无界专栏
·低空文旅与低空体育赛事的法律护航——从“空中高德”看低空经济法律服务的实践路径丨法竞·无界专栏
·光影盛事背后的法治底色——十谈法律服务如何护航大型电影节的举办丨法竞·无界专栏
·知识产权:体育产业腾飞的核心引擎——从装备研发到品牌传播的全链条法律护航丨法竞·无界专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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