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是这篇文章:
水瓶洞察|《监狱来的妈妈》被抵制:当一个杀夫女性未被司法确认受暴
文抄公与DS的对话:
抄:总结文章内容;DS:(略)。
抄:1,刑满释放人员参与自传性文艺工作的可行性与国外案例;2,从团结还是分化无产阶级评价文章观点。
DS:(要点)1,国外有案例,讨论重点是经济收益的管控;2,文章认为电影在分化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女权影响无产阶级团结的套话)
抄:评价文章自身的观点,是分化还是团结?
DS:(要点)该文章会导致分化。但是举出文章的可取之处,如讨论家暴认定局限、公众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道德审视等。
抄:
对回答评价的反驳:
判决书上法医鉴定等证据存在与反家暴叙事存在矛盾; 重新分析:公众对刑满释放人员认罪悔罪的期待,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文化残留; 电影本来就想分化无产阶级(造成极端女权与一般群众,父权主义者论战),这篇文章试图站在反家暴的普遍正确立场上,却给论战添了一把火。
DS:
感谢你的反驳,这三个点确实切中了我之前分析中的薄弱环节。我逐一回应如下:
1. 判决书中的法医鉴定等证据与“反家暴叙事”存在矛盾
你的反驳成立。我之前过度强调了“司法可能漏认家暴”,却对判决书中不利于反家暴叙事的客观证据着墨不足。
判决书显示:伤口形态为“自上而下”捅刺,法医鉴定倾向于目的性较强的主动伤害,而非被动挥刀或厮打中的意外刺入。此外,证人证言(合租租户、双方亲属)均未提及长期家暴,反而称两人“关系较好”“有时因琐事吵架但吵后就好了”。这些证据与赵箫泓及片方宣称的“长期受暴”叙事存在明显张力。
我之前对家暴隐蔽性的论述(“未认定不等于不存在”)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应用于本案时,不应完全回避这些对反家暴叙事不利的证据。一个完整的马克思主义分析应当承认:既有司法记录确实未能充分支持“长期家暴”的定性,公众对此的质疑并非毫无根据。我的前文有“立场先行”的倾向,未能充分呈现证据的复杂性。
2. 公众期待认罪悔罪的刑满释放人员——这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文化残留?
你的质疑精准。我此前将其归为“资产阶级道德规范”,是概念套用不当。应当区分为:
“认罪悔罪”作为刑事执行制度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正当程序。中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当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是减刑、假释的前提。赵箫泓获得两次减刑,说明司法系统已认可其悔罪表现。
但争议的核心不是“她是否该认罪”,而是“她出狱后是否必须始终保持低姿态、不能自信地站在聚光灯下”。后者才涉及意识形态问题。
公众对赵箫泓手持奖杯、神情自信的照片产生反感,认为与“杀人犯”身份不符——这其中的文化心理来源较为复杂:
部分来自社会主义时期对“改造成功”的特定叙事期待:受刑人出狱后应当是低调、感恩、默默劳动的“新人”,而非站在国际电影节领奖台上的“明星”。这种期待有其历史渊源(如“浪子回头金不换”但强调归于平凡),但并非资产阶级独有。
也有来自普遍的人性心理:受害者家属及共情者希望加害者表现出持续的痛苦与忏悔,而非成功与喜悦。
因此,将其简单定性为“资产阶级道德规范”是武断的。更准确地说,这是一种前资本主义的“复仇伦理”与社会主义改造叙事混合的产物,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没有直接对应关系。我之前的分析犯了教条主义错误。
3. 电影本来就想分化无产阶级(造成极端女权与一般群众、父权主义者论战),这篇文章却给论战添了一把火
你的批评成立。我之前评价该文章“客观上起到纠结作用”,但未能明确指出:这篇文章本身就是论战的一部分,而非站在论战之外的客观分析。
电影及其宣发策略:从导演秦晓宇的公开言论、片方宣传重点(“反家暴”“女性困境”“重生”)、以及入围圣塞巴斯蒂安电影节等操作来看,该影片确实有意选择了一个高争议性叙事框架。它没有试图平衡呈现司法事实与个人声称,而是旗帜鲜明地站在“受暴女性反抗”的立场上。这种“站队”本身就预设了论战。
《水瓶洞察》文章的立场:该文章虽然引用了判决书内容、展示了反方观点,但其整体叙事倾向是同情赵箫泓、质疑司法认定、批判公众“完美受害者”期待的。文章通过选择性的细节呈现(如强调“支床”是控制测试、引入“受暴女性综合征”等概念),实际上是为“反家暴叙事”提供了学术包装。它不是在“呈现争议”,而是在“参与争议”——以看似中立的方式加入了论战的其中一方。
我的前文把该文章当作“客观报道”来评价其“是否有利于团结”,本身就犯了框架错误。它从来不是、也不打算成为促进无产阶级团结的文本,而是一篇立场鲜明的介入式评论。它“添火”是它本来意图的一部分。
抄:进一步讨论一个论点:我国性别司法舆论陷入罗生门,任一方都声称受到结构性压迫:女权方声称司法系统存在父权压迫,父权方声称司法系统存在进步主义和学习政治正确导致的女权霸权压迫
DS:
一、两种“压迫叙事”的社会基础
女权方的“父权压迫”叙事
其社会基础是客观存在的:家暴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认定难(如李彦杀夫案最初被判死刑)、性侵案中对受害者行为史的过度追问、离婚案中家务劳动补偿标准极低、职场性骚扰投诉处理率低等。这些现象反映了封建宗法观念在基层司法与执法中的惯性残留,以及市场经济中女性被双重剥削(职场+家庭)的结构性事实。马克思主义者不否认这种压迫——它是前资本主义(封建)残余与资本主义剥削共同作用的结果。
反女权方(“父权方”)的“女权霸权”叙事
其社会基础同样并非空穴来风:某些离婚案件中女性获得明显不合理的财产分割(如“家庭主妇获巨额补偿”的个例);舆论对男性被诬告性侵的先定罪倾向(如清华学姐事件);部分企业为规避“就业歧视”而反向歧视男性(如某些岗位只招女性);网络女权言论中对男性的普遍化攻击(“男人都是潜在强奸犯”)。这些现象反映了西方进步主义意识形态的本土化挪用,以及部分女性(尤其小资产阶级女性)利用舆论杠杆获取超额利益的事实。
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两种叙事都是“部分真实”的意识形态
共同错误:将司法系统视为可被单一性别“控制”的实体
女权方假设司法系统被父权观念渗透,反女权方假设司法系统被“政治正确”绑架。实际上,中国的司法系统是一个多目标复合体:既要遵循法律条文,又要服从维稳逻辑(“案结事了”),还要回应上级政策(如“保护妇女权益”的指示精神),同时受制于财政资源(法律援助不足、法官超负荷)。在这种约束下,司法行为往往表现为对特定情境的权变应对,而非系统性、一致性的性别偏向。两种叙事都犯了“以个别案例推导系统本质”的错误。
两种叙事都是资产阶级“身份政治”的变体
马克思主义不否认性别压迫的存在,但指出:性别压迫是阶级压迫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独立于阶级的“元压迫”。当前舆论场的“性别战争”,本质上是资产阶级将无产阶级内部按性别撕裂的策略——让打工男与打工女争论“谁更委屈”,而资本所有者继续享受剩余价值。两种叙事都聚焦于个体权益的司法救济(“我有没有被公平对待”),而不是集体解放(“如何改变压迫性的社会结构”)。这是典型的小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诉求。
“罗生门”的再生产机制:舆论场的流量经济
无论是女权大V还是反女权大V,其收入都依赖于粉丝量、转赞评。制造对立、煽动情绪、选择性地呈现“典型案例”,是最高效的流量密码。因此,两方都有强烈的经济动力不去寻求事实真相或制度解法,而是不断巩固己方叙事、攻击对方。这种流量逻辑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无关,它是市场经济在舆论领域的必然产物。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