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软件专利权利要求中,“确定”到底能不能随便用?
在中国软件类专利的撰写中,方法权利要求里经常会出现“确定”这一动作词,例如:
“确定目标对象”
“基于第一数据,确定第二数据”
“响应于用户操作,确定处理策略”
很多代理师喜欢使用“确定”,因为它看起来足够抽象,不像“计算”“匹配”“查询”“生成”那样容易把动作限定得过窄。但也有一些申请人或发明人不喜欢这个词,认为它太虚、太泛、看不出技术动作。
那么,“确定”到底能不能扩大保护范围?它会不会带来清楚性、支持性、授权稳定性和维权证明上的问题?
笔者建议:可以用,但不能空用。
01 “确定”能扩大保护范围吗?
“确定”不是扩大保护范围的万能词
从撰写角度看,“确定”确实是一个比较中性的上位动作词。
它可以覆盖多种软件处理方式,例如:
计算得到、查询得到、匹配得到、筛选得到、判断得到、模型输出得到。
因此,在不希望把权利要求限定到某一种具体算法或代码实现时,“确定”具有一定优势。
例如:
基于用户行为数据,确定目标推荐结果。
这个表述比“计算目标推荐结果”更宽,因为“确定”不必然限定为数学计算,也可以包括规则匹配、模型预测、排序筛选等方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宽泛不等于有效宽。
真正决定保护范围的,不是“确定”这个词本身,而是后面是否讲清楚:
确定什么;
依据什么确定;
如何确定;
确定后产生什么技术作用。
如果权利要求只是写“确定目标结果”,但没有限定数据来源、处理逻辑、技术约束或后续技术效果,那么这个“确定”很可能只是一个结果性表述,并不能带来稳定的保护范围。
02 风险:看起来很宽,实际上很虚
“确定”最大的风险:看起来宽,实际上虚
在中国专利审查中,软件类发明通常需要体现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
因此,单纯写:
确定用户意图;
确定风险等级;
确定最优路径;
确定推荐结果。
这些表述往往不够安全。
原因在于,它们更多是在描述“想要得到什么结果”,而不是描述“通过什么技术手段得到该结果”。
如果说明书也只是泛泛说明“系统根据数据确定结果”,没有公开具体输入、判断条件、数据结构、处理流程或示例规则,那么审查员可能会提出以下问题:
第一,权利要求不清楚。
“确定”到底是计算、判断、查询、匹配,还是人工设定?边界不明。
第二,说明书支持不足。
权利要求概括得很宽,但说明书只公开了一种很简单的实现方式,无法支持如此宽泛的“确定”。
第三,创造性贡献不突出。
如果区别特征只是“确定某结果”,而没有体现具体技术处理逻辑,容易被认为只是常规的数据处理或业务规则。
03 专利审查更关注“如何确定”
比“确定”更重要的是“确定的技术路径”
实务中,较好的写法不是简单写:
确定目标物理存储资源。
而是写成:
基于逻辑字段的字段类型、当前资源状态表以及预设负载条件,确定用于存储所述逻辑字段的目标物理存储资源。
后一种写法明显更稳。
因为它不仅写了“确定”的结果,还写出了:
**输入依据:**逻辑字段的字段类型;
**判断基础:**当前资源状态表;
**技术约束:**预设负载条件;
**输出结果:**目标物理存储资源。
这样,“确定”虽然仍然是上位动作词,但其内部已经嵌入了技术逻辑。审查、无效和侵权比对时,都更容易解释其技术含义。
对于软件方案,尤其是涉及数据库、AI模型、资源调度、数据映射、权限控制、推荐排序等场景时,建议不要让“确定”单独承担全部技术贡献,而应当把核心规则、参数关系或数据结构适度写入权利要求。
04 从授权、无效到维权:“确定”是一把双刃剑
授权、无效和维权中的不同影响
从授权角度看,“确定”有利于保持权利要求的上位概括,但前提是技术方案已经讲清楚。否则,容易被审查员质疑为抽象算法、业务规则或结果性限定。
从无效角度看,过于宽泛的“确定”容易被请求人攻击。常见攻击方式是: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根据某数据得到某结果”的总体思路,本专利只是用“确定”概括了一下,并没有真正限定区别性的处理机制。
从维权角度看,“确定”具有双刃剑效果。
好处是,它可以覆盖不同代码实现方式,不容易被被诉方通过改变函数名称、计算方式或程序结构来规避。
但风险在于,侵权证明可能更困难。因为“确定”往往发生在后台系统内部,权利人需要通过接口返回、日志数据、测试结果、页面状态变化、数据库字段变化等方式证明被诉系统确实执行了该步骤。
所以,撰写时不仅要考虑授权,还要考虑将来能不能证明。
05 实务建议
实务建议:可以用“确定”,但要做到“三明一宽”
对于中国软件专利撰写,“确定”不是禁用词,也不是万能词。比较稳妥的策略是:
第一,对象明确。
不要只写“确定结果”,而要写清楚确定的是参数、状态、资源、路径、策略、权限,还是映射关系。
第二,依据明确。
尽量写出“基于什么确定”,例如数据类型、状态表、特征向量、阈值条件、映射关系、模型输出等。
第三,技术作用明确。
确定之后要做什么?是控制设备、分配资源、更新映射、触发流程,还是改变数据存储方式?这一点要尽量体现出来。
第四,表达适度宽。
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确定”保持概括性;从属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再展开具体的计算方式、匹配方式、判断规则、模型结构或数据表结构。
结语
“确定”本身并不能自动扩大保护范围。
它真正的价值在于:在不牺牲技术逻辑的前提下,为软件方案保留合理的实现弹性。
好的软件权利要求,不是简单堆砌“确定”“获取”“生成”“发送”,而是通过这些上位动作词,把背后的数据流、判断逻辑和技术效果组织成一个清楚、稳定、可授权、可无效抗辩、也可维权证明的技术方案。
作者信息:王毅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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