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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这瓜保熟吗?”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但凡在中国互联网上混过的人,听到这五个字,脑海里自动播放的画面大概率是同一段:一个穿着黑色T恤的平头男人,站在水果摊前,眼神里带着三分讥笑三分凉薄四分漫不经心,手里掂着一颗西瓜,对面的摊主已经开始冒汗。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段出自电视剧《征服》的名场面,在过去二十年间被反复解构、重塑、致敬、恶搞。B站鬼畜区拿它当素材库,鬼畜调音师让刘华强唱过《甜蜜蜜》、跳过《极乐净土》、念过《大悲咒》。AI换脸技术普及之后,网友们更是把这张标志性的面孔替换成了蔡徐坤、川普、奥特曼甚至一只柴犬,而那句“这瓜保熟吗”始终如一,像一个穿越所有版本的不变锚点。
最近两年,随着Sora等AI视频生成工具的兴起,又有人开始用纯文本提示词直接生成“华强买瓜”风格的原创画面,不是换脸,不是剪辑,是从零开始让AI凭空画出一段从来没存在过的“华强买瓜”。



(以上图片来源于b站)
我刷到过一条点赞过万的评论,是这样写的:“二十年前刘华强在水果摊前问瓜保不保熟,二十年后网友用AI让他在赛博空间里永恒地保熟。”

(以上图片来源于b站)
看到这条评论的时候,我正在整理2025年中国法院的AI著作权判例。然后我突然意识到一件事。如果有一天,那个用AI画了“华强买瓜”的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某家公司拿去做了商业广告,他跑去法院起诉,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可能会让所有玩AI创作的人都笑不出来。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02
让我们先把这个假设推演完。
假设你叫阿强,一个B站UP主。你用某款AI视频生成工具,输入了长达三百字的提示词,描述了画面构图、镜头运动、光影风格、人物神态,甚至具体到“主角的面部表情应该介于挑衅和友善之间,嘴角微扬但眼神收紧”。你反复调整了二十几次参数,Seed值从42调到87再调回63,采样步数从20拉到50,生成的十七个版本里你选了第七个,又用剪辑软件加了滤镜、配了音效、调了色。最终,一段时长一分半钟的“AI版华强买瓜”在你的主页上线,三天播放量破百万。
一个月后,你在某品牌的朋友圈广告里看到了你的视频,没有署名,没有授权,截掉了你打的水印,甚至还被裁切成九比十六的竖屏方便手机播放。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你决定起诉。
开庭那天,法官问你的第一个问题,不是“他抄了你什么”,不是“你损失了多少”,而是“你怎么证明这段视频是你创作的?”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你愣了一下,说:“我发了B站啊,发布时间比他早。”
法官问:“发布之前呢?提示词有记录吗?参数设置截过图吗?生成那十七个版本的原始文件还在吗?”你沉默了。

(以上图片来源于电影阿飞正传)
因为你在删掉前十六个版本的时候,顺手清空了回收站。提示词是你一边想一边敲的,从来没保存成文档。参数是你在网页上拖的滑块,截图的念头你一次都没动过。
那一刻你突然想起来了,你家里还有一张十年前手绘的涂鸦,你妈至今留着,因为那是“你画的”。但在AI时代,你创作的东西,连一张能证明是“你画的”的纸都没有。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03
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猫咪晶钻吊坠案”的真实翻版。
原告周某用Midjourney生成了一张“猫咪晶钻吊坠”图片,被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他起诉维权,提交了事后复现生成过程的视频作为证据。法院的判决书写得明白:“原告就AI生成内容主张版权时,有义务说明其创作的思路、输入指令的内容、对生成内容选择和修改的过程,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而事后复现的视频,“在软硬件设备、网络环境、输入指令、操作步骤等方面缺乏与原始生成过程的同一性和可比性,不能据此推定原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翻译成大白话:法官认为,你事后补录的视频,不算数。你要的是案发当时的原始记录,不是案发后重新演一遍。这和刑事案件里不采信刑讯逼供的道理一模一样:过程不可追溯,结果就没有证据能力。
同样是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AI文生图第一案”的原告李某为什么赢了?因为他把提示词、Seed值、采样步数、生成结果筛选过程的截图,像记流水账一样一帧不落地保留了下来,完整到法官能从证据里还原出他的审美判断路径--从第一版的粗糙草稿到最终成品的精细质感,每一步都写着“这个人参与过”。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所以回到阿强和他的“AI版华强买瓜”。如果他拿不出那十七个版本的选择记录,法官完全可能得出同一个结论:“华强买瓜”不是你的作品,是你提了个想法,AI帮你画了。
04
在证据法上,这叫“举证责任”。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它的潜台词是:如果你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不利后果就是败诉。
在传统创作领域,证明“这是我画的”相对简单。你有底稿,你有草稿纸,你有工作室的监控录像,你有发给朋友看的微信截图。但在AI创作领域,底稿被替换成了提示词日志,草稿纸被替换成了参数设置截图,工作室的监控被替换成了AI平台的生成历史。这些东西,大多数创作者用完就忘了,删了就没了,根本没意识到它们是“证据”。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更讽刺的是,即使是那些意识到要保留证据的人,往往也做错了。他们以为事后录一段操作视频就万事大吉,结果法官一句“缺乏同一性和可比性”,就把证据链打得粉碎。
证据法上还有一个词,叫“最佳证据规则”--能用原件就不要用复印件,能用原始数据就不要用事后整理。你案发当天保存的那张Seed值截图,就是原件;你半年后为了打官司重新打开软件录的复现视频,连复印件都不如。
05
如果你就是那个在用AI创作内容的人,不管是画图、写文案、做视频还是谱曲,现在就该赶紧保留好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完整的提示词记录。他不是事后回忆“大概输入了什么”,而是提交了AI工具后台自动保存的每一次提示词的完整文本--从最初那个粗糙的“华强买瓜AI风格”开始,到后来逐渐精确的“穿黑色夹克的中年男人,手持西瓜刀,背景是九十年代街边水果摊,阴天,写实电影质感,低饱和度调色”。每一版迭代的时间戳、修改内容、生成结果的对应关系,全部清晰可查。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二组证据,是参数设置记录。AI视频生成工具允许用户调整多个参数,Seed值决定了画面的初始随机布局,采样步数决定了细节的精细程度,风格权重决定了画面与文本的契合强度。创作者提交的每次参数调整的日志截图,证明在反复调试中逐步收窄了随机空间,把AI的输出从一个不可控的模糊方向,拉到了一个具体的、符合他审美意图的精确结果上。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三组证据,是生成结果的筛选与修改过程。不是一键生成直接发布,而是保存了每一次生成结果的截图(包括被淘汰的几十张“废稿”),并对每一轮筛选的理由做了简要标注,如:“第三版光影方向不对”“第七版人物面部比例失调”“第十二版氛围接近目标但色彩饱和度偏高”......这些标注证明了不是在“碰运气”,而是在进行有意识的审美选择。此外,最终选定作品在专业视频编辑软件中的后期修改记录,剪辑轨道的调整、色调曲线的手动修正、背景音乐的重新匹配,这些后续的人类干预,进一步强化了对最终表达的实质性贡献。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四组证据,是时间戳与原始文件。保留AI工具导出的原始视频文件(包含生成时间、模型版本、参数信息等元数据),保留发布平台的首次上传时间记录,保留作品被平台推荐和传播的数据。这些时间戳形成了从创作到发布的完整时间链,既证明了“创作在先”,也为后续的侵权比对提供了基准。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五组证据,是硬件与网络环境的一致性说明。虽然没有被直接要求,但提前保留创作时使用的设备型号、操作系统版本、AI工具版本以及网络环境的基本信息,并进行截屏记录。这些信息确保了如果法庭需要复现创作过程,复现条件与原始条件之间具备可比性和可信度。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当法官面对这套证据链时,他的判断逻辑是一层层推进的--提示词和参数记录回答了“你有没有控制AI的表达”,筛选修改记录回答了“你有没有做出审美选择”,时间戳和原始文件回答了“你的作品是什么时候完成的”。
逻辑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创作者对这段AI生成视频的生成过程和结果进行了实质性控制,体现了具体的智力创造,这段视频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
后记
华强买瓜之前还知道问一句“保熟吗”,你用AI创作之前,别连这一句都不问。
周末,祝大家开心“听”瓜!
在规则里,我们永远不要迷路。
文|AI合规小潘律师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