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高新申报已正式启动,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开展高新申报辅导培训。每年总会有一些新的要求,和一些重要事项的强调。本文就2026年高新申报变化需求及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如下解析说明,供申报企业参考。
一、首先看变化。
变化一:今年各地均重点强调了关于“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归集问题的处理口径。
关于研发费用的归集,有权机关各自有自己的实施政策,而各项政策的表述又有各自的侧重点,由此变得纷繁复杂。
1.高新申报口径:
高新申报管理的核心文件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195号文规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目前,江苏省高新评审的统一口径是:本期研发费发生额=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
今年特别强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应剔除在会计上已转入成本或存货的研发费用。如该企业发生了在“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事项,但未有转入成本或存货的账务处理,则应无需剔除相对应的研发费用。
2.会计账务处理口径: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2025-04-17问答:

综上会计解释15号+会计司2025-04-17问答,如果企业研发支出已费用化,其后企业再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财务处理为:
第一,不做账务调整,不冲减研发费用,不确认库存商品;
第二,相关原材料领用信息及产品或副产品销售信息登记备查;
第三,无销售对应的营业成本结转。
后期销售。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然,如果该产品或副产品在产出时即能可靠计量、符合存货定义且有销售意图,那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直接确定为存货并同时冲减研发支出(尚未费用化)。
这里,会计解释15号+会计司2025-04-17问答确定了一个处理原则,就是只要前面账务完成了研发投入的费用化结转,即进入了“利润表”的核算,则不允许在以后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时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后再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
因此,在此事项上,高新申报口径与会计处理口径无财税差异。
3.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心文件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40号)。
4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40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根据40号公告的执行口径,研发加计扣除并不考虑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情况,而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表结法直接扣减。具体见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8行次和46行次。
4.证监会监管口径:
研发费的归集管理,除以上常见的高新申报口径、会计处理口径及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还需兼顾考虑证监会监管口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规定: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发行人应准确归集核算有关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并在对外销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等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可见证监会的研发投入归集口径更为严谨,这里的成本不仅仅是指原材料,而是指研发产出品 / 副产品的全部成本(料工费)。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尤其要注意其口径确认之差异。
《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6】2号)要求申报企业需提供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
关于“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归集问题(相对应研发支出已费用化处理),由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调整采用的是表结法,而财务账务上并不做调整处理,由此形成的差异实质全靠后期专项解释说明,而此事项又是高新申报的重大关注事项;是否可考虑各审计机构在会计审计报告或附注说明里予以阐述,同时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时也就该事项的发生额进行明确确认,由此形成闭环自证,多一份逻辑自洽。
变化二:2026年度新申报的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为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正文、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及会计报表等新增“每页均须提供备案验证码”的要求。
这个变化源于财务资料规范性管理的提升需求,根据财会【2023】15号文: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被审计单位、银行、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等审计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等。
变化三:对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若全部为受让、首次申报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认定当年获得的专利(或专利+软件著作权)、企业近一年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小于100万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查(注:现场核查)。
以上为今年最受关注的新增审核要求,需重点关注。
从评分标准来看,如果申报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方式均为受让、受赠及并购,则该知识产权获取分值最高不超过3分,则通过高新资格评审的概率已是极低。
同时,以前年度已有强调,若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原则上不予推荐上报。
而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小于100万元的企业需重点核查这一条,估计会把大量小微企业拦在申报门槛之外。
二、重要事项说明。
1.技术性服务收入的定义范围。
2016 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也就是现行版)对技术服务收入的定义为: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该指引相较于2008 版(国科发火【2008】362 号)的定义范围,增加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删减了技术性收入中的技术承包收入(技术工程实施收入)。
申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可归入企业高新收入的技术性服务收入,至少应该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第一,绝不是简单的技术劳务提供,更不可外包,其底层一定是自有知识产权的支持应用;
第二,原则上应是基于外部市场的价值认定,而非企业内部关联交易,比如母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兄弟单位等;
第三,提供有效技术服务的完整技术资料支撑。
由于高技术服务领域通过率偏低,很多企业在申报高企时会想方设法规避 “高技术服务”而套用其他相近领域;但往往领域选择错误也是导致申高失败的直接原因之一。
2.关于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之真实、有效、合法性证明是整个高新申报证明材料的重中之重,基于知识产权创新性评价达标的分值合计高达60分。
有如下特殊事项需额外注意:
第一,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第二,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若为企业法人)需加盖公章。
另外,根据近期税务+科技的联动审核情况可以看到,在提供自主研发过程的证明材料时,若相关知识产权的获取缺失实验流程参数、对比测试结果等关键性研发流程证明材料、无法佐证研发实质的极大可能不予通过。
3.关注成长性指标的计算取数。
第一,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 =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第二,销售收入增长率:该销售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营业收入”,具体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即,净资产取数为会计数据,销售收入取数为税收数据;不可混淆。
4.关于“产学研合作”。
产学研合作项的分值已高达6分,是技术实力背书项,也是直接得分项。
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有以下几点需关注:
第一,只有框架协议,没有成果交付,也无费用支撑,不得分;
第二,合作协议应在申报期内签订,申报当年签约不得分;
第三,必须与企业主营业务、高新领域直接相关;即需与当期科技成果转让、高新收入形成直接相关。
高新申报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是一个企业整体内控优化的结果展示。以上解析为个人专业观点,仅供大家在申高工作中参考使用,细节问题后续可进一步分项探讨。

刘军 律师
泰和法税业务委员会主任,科技税收专家,擅长领域:科技企业财税风控管理及科技成果孵化落地/企业并购重组架构设计及税收风险管控/企业资本化进程中的财税风控管理/出海企业涉税风险管控。近年来主持或参与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包括《科技税收政策操作指南》、《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实证研究》、《江苏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成效实证研究》、《科技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能力影响实证研究》、《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财税政策研究》、《企业研发费用不同归集口径比较研究》、《FHTP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制同行审议的应对及建议》、《江苏省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况评估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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