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仅微信发送电子劳动合同,员工始终未表态签署,离职后主张二倍工资,法院终审判决企业败诉!
2024年4月22日,王某入职当地一家商贸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入职初期仅口头敲定了工作内容、薪酬标准等用工细节,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律规定的入职三十日内,及时安排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直至2024年9月11日,公司人事工作人员才通过微信,单独将劳动合同电子版发送给王某。王某在收到这份电子合同之后,全程没有作出任何回复,既没有提出合同条款的修改意见,也没有回复同意签署,更没有传回签署完毕的合同文件,长期处于已读不回应的状态。
而公司在发送完电子合同后,没有开展后续的跟进工作,没有多次通过线上消息、电话等方式提醒王某尽快完成合同签署,没有留存催告签约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也没有书面告知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签订事宜就此搁置,双方自始至终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
2025年5月27日,王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在离职的次日,王某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机构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陈述审理该案后,作出裁决,裁定涉案商贸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962.06元。
商贸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公司抗辩,己方已经主动通过微信向员工送达劳动合同电子版,已经履行了用人单位发起签约的义务,员工刻意收到合同后沉默不签,等到入职将近一年主动离职立刻发起仲裁,属于恶意拒签、劳动碰瓷,公司不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观点十分明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只单方面发送电子合同文本,就等同于完成签约义务。本案中公司仅有单次微信发送行为,未持续跟进协商、催告签约,没有证据证实员工明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单纯不回复消息,不能直接推定为员工恶意拒签。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商贸公司需要向王某支付对应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962.06元。
商贸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继续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和一审抗辩理由基本一致,依旧主张员工存在恶意维权、故意拒签合同的情形,己方已送达合同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认定:用人单位在发起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时,不能简单一送了之。发送电子合同只是起始步骤,用人单位负有持续催告、沟通签约、固定相关证据的责任。本案中公司仅一次微信发文件,后续无任何催告、沟通动作,无法证明己方穷尽了签约推进手段,也无法证实员工存在主观恶意拒签的行为。劳动者在离职后通过仲裁主张法定权益,属于合法维权途径,不能仅凭离职和仲裁的时间先后主观判定为碰瓷。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公司需要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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