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这样的。
李某于2024年4月22日入职一家商贸公司。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最迟应该在2024年5月22日前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结果一直没签。
直到2024年9月11日,公司通过微信给李某发了一份电子版劳动合同。
李某没回复。
公司也没继续跟进。
既没有电话催签,也没有微信催签,更没有发正式催告通知。
于是事情就这么拖着。
一直拖到2025年5月27日,李某提出离职。
第二天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支持。
公司不服,起诉。
公司的逻辑很简单:我已经把劳动合同发给你了,你看到了,你既不签,也不提意见。
现在满一年离职马上申请仲裁,这不就是典型的劳动碰瓷吗?
很多HR看到这里,估计已经开始替公司鸣不平了。
但法院没这么看。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很明确: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
重点在于:签订。
不是发送。
本案中,公司只是单方面把电子版劳动合同发给李某。
双方没有完成签署,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过确认,更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明确拒绝签字。
所以法院认为: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不等于完成劳动合同签订。
一审判公司支付41962.06元。
公司上诉。
理由更直接:我已经履行义务了,合同发了,员工故意不签。
这就是利用法律漏洞薅公司羊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如果单位已经提出签合同,而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就不应该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问题来了。
你怎么证明员工拒签?
这才是整件事的核心。
二审法院:公司确实发过电子版劳动合同。
这一点没争议。
但员工没回复以后,公司做了什么?
没有微信催签;没有电话沟通录音;没有书面通知。没有告知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都没有。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义务,本来就主要在用人单位这一侧。
员工不回复,不代表员工拒签。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未尽到合理催告义务,也无法证明员工恶意拒签,维持原判。
所以HR真正应该学的不是这个案子的结果,是要有证据链。
如果员工一直不签合同。
正确做法应该是:
第一步,发合同。
第二步,微信催签并留痕。
第三步,电话沟通并录音。
第四步,发送书面催告函。
第五步,明确告知拒签法律后果。
第六步,再次要求签署。
如果员工仍然拒绝。
这时候才有机会适用: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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