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A在一起诉讼中作为原告,他主张自己是一张图片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并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底稿属性截图及录屏、发表网页截图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图片内容为一个小朋友戴口罩,旁边是病毒形象,写着“甲流”、“流感”;人物形象左手伸出4根手指,右手伸出6根手指。但小A提供的录屏仅对上色进行显示,并无绘画过程。
庭审中,小A称使用Photoshop软件,用钢笔画笔勾勒出框架,然后再上色,并于2025年2月11日,涉案图片创作完成并发表。一个月后,B学院发表文章《XXX预防甲流守护健康》,使用了该图片。 2025年3月2日,小A进行侵权取证,并主张B学院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B学院赔偿5000元。
本案审理中,法院认为,小A虽提交了载明其为作者及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证书,但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原则,登记机关仅作形式审查,故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作为认定作品权属的唯一证据,仍需提交补强证据。
此外,该图片包含人物形象、文字等内容,但小A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上色过程,无法证明是涉案图片的创作底稿。另外,案涉美术图片中的人物形象左手和右手的手指分别呈现出4根、6根的不符合常理的情况。
综上,在当前AI技术日益便捷的背景下,法院最终认定小A未能充分证明其为涉案图片的原始创作者,其主张B学院侵害其享有案涉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号:
(2025)粤0192民初19813号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在于“独创性”与“可证明的创作过程”。而AI生成内容若缺乏人类实质性智力投入,其独创性便难以获得法律认可。


✅ 当下,仅凭登记证书与局部操作录屏,难以对抗AI可批量生成高度相似图像的技术现实。创作者须留存完整创作链证据——从构思草图、分步线稿、多版本迭代记录到最终定稿的全过程操作录屏,方能有效构建“人类独创性”证明体系。
✅ 尤其在2026年6月AI图像生成模型已支持毫秒级多风格输出的当下,人类创作痕迹的留痕标准正被重新定义:须在生成式工作流中嵌入不可篡改的时间戳节点,并同步关联创作设备的硬件指纹与操作行为日志,以形成司法可验证的“人机协同创作”证据闭环。
✅ 未来著作权登记不仅需提交静态成果,更须附带经区块链存证的动态创作过程包,涵盖从初始提示词输入、参数调整、人工筛选到最终编辑的全链路哈希值,方能在司法审查中清晰剥离AI辅助与人类独创的边界,真正实现“创作行为可追溯、独创性可验证、权属归属可确认”的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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