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金钱的潮汐」联合专业律师推出的首篇专题研究。我们从市场广泛关注的数家 AI 企业个案出发,试图回答三个核心问题:
中国 AI 企业所谓的“出海”,是否已经成为一个伪命题?
中国籍创始团队参与跨境融资与并购,是否仍存在可利用的“法律真空”?
当基础大模型公司进入 IPO 阶段,拆除红筹架构,是否正在成为唯一具有确定性的上市路径?
通过对上述案例与问题的拆解,我们希望进一步理解:在中美监管同时趋于穿透化的当下,中国 AI 企业的跨境融资、并购交易与上市路径,正在如何被重新定义。


以下为报告第一部分摘录:

A公司案是中国⾸次经公开确认、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unwind⼀项已完成跨境交易的案例。
在此之前,中国对重大跨境交易的干预,更多通过反垄断审查这一工具展开,例: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2009年——这是反垄断法2008年实施后最早一批高调否决案之一,商务部(当时的反垄断主管机关)以"消除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为由否决。
但两家公司业务几乎没有重叠,主流观点认为真实动机是保护"民族品牌"。这是反垄断被用于产业政策目的的早期样本。
Qualcomm美国高通收购恩智浦(NXP),2018年——这是最典型的"拖死"战术。交易在美国、欧盟、韩国等七个司法管辖区均获批,SAMR拖延审查,一直拖到双方约定的截止日期,Qualcomm被迫宣布放弃,支付20亿美元分手费。
全程没有正式否决,用的是沉默和拖延,时间节点恰好是贸易战最激烈的阶段。
英特尔收购Tower Semiconductor以色列的一家晶圆代工厂(foundry),2023年——54亿美元的交易,SAMR同样以拖延策略,在约定审查期届满时仍未给出批准,英特尔最终主动宣告放弃。Tower在上海有办公室,给了管辖的钩子,但本质上是以反垄断程序为名行地缘博弈之实。

但 A 公司案与上述案例存在根本区别,关注的核心已经转向:
一家在中国形成核心技术、沉淀用户数据并培养研发团队的 AI 企业,是否通过境外重组与跨境并购,将关键能力整体转移至境外机构控制之下。
对于 AI 企业而言,仅仅改变注册地,并不足以改变监管对业务实质的判断,会进一步穿透到以下几个问题:
核心技术究竟在哪里研发形成; 模型训练所依赖的数据和用户反馈来自哪里; 关键研发人员和 know-how 是否源于境内团队; 境外重组前后,知识产权、代码、模型能力和经营控制权是否发生实质性转移; 交易完成后,谁真正控制并受益于这些关键 AI 能力。
基于上述逻辑,我们将 A 公司交易中最关键的五项合规缺⼝逐⼀展开:
1)限制类技术未经许可发⽣跨境转移
对应事实 / 监管关注点
A公司的 AI Agent 编排、推理引擎、模型训练⽅法、参数调优⽅案、代码与⼯具链等核⼼技术,主要在境内公司形成。随后通过迁址新加坡、⼈员整体迁移、代码仓库转移、股权交割等⽅式被境外主体取得使⽤与控制。
《中国禁⽌出⼝限制出⼝技术⽬录》2025年7⽉修订版「信息处理技术」控制要点;如未取得许可,通过⼈员调动、代码共享、业务迁移等⽅式实际向境外公司交付,将直接违反技术出⼝许可制度。
关键法条 / 规则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规定技术出口申请、审查、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证及技术出口合同生效规则。
2)「新加坡迁址 + 境外主体重构」⽆法切断中国监管连接点
对应事实 / 监管关注点
境内企业先通过集团内部重组将核⼼业务、关键技术或核⼼团队转移⾄境外主体,再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该境外主体——监管机关将「实质重于形式」,把前置的向外迁移与后续外资进⼊视为⼀体化安排,整体纳⼊审查。
相关专家表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保护的法益是「关键领域控制权和国家整体能⼒安全」,其颗粒度是「能⼒级」——监管真正关⼼的不是某⼀次代码交付或数据传输,⽽是中国来源前沿 AI Agent 能⼒的整体控制权是否发⽣外流。
关键法条 / 规则
《外商投资法》第35条: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可⾏政复议、不可⾏政诉讼、不可投诉)。
《安审办法》第4条:将「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产品与服务」、「关键技术」纳⼊申报范围; 第9条:经特别审查认定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作出禁⽌投资决定; 第12条:已实施投资的,应限期处分股权或资产,恢复⾄投资实施前的状态。

3)中国籍核⼼⼈员向外国主体提供受控技术,构成「提供型」出⼝管制
对应事实 / 监管关注点
A公司国内 120 ⼈团队中,40 余名核⼼技术⼈员整体迁⾄新加坡,其余 80 ⼈被裁撤;许多企业过往进⾏海外投资时往往忽视中国出⼝管制的合规评估,此问题现在亟需引起重视,尤其是具有⼀定影响⼒的⼤企业。
2026年3⽉,发改委约谈 A公司两名联合创始⼈。印证了「⼈员即载体」的监管逻辑。
关键法条 / 规则
《出⼝管制法》第2条:出⼝管制适⽤于(⼀)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中国公⺠、法⼈和⾮法⼈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提供管制物项;管制物项包括相关技术资料等数据。
《两⽤物项出⼝管制条例》第2条:将中国公⺠、法⼈和⾮法⼈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提供两⽤物项纳⼊出⼝管制,并明确包括相关技术资料等数据。
4)数据出境链路或接收⽅变更未重新履⾏合规程序
对应事实 / 监管关注点
A公司国内产品拥有海量中⽂语料与⽤⼾交互数据。若模型权重随收购转移⾄境外服务器,将直接违反《数据安全法》关于重要数据出境的评估要求;
且《中国禁⽌出⼝限制出⼝技术⽬录》已将「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荐服务技术」列为限制出⼝类。
关键法条 / 规则
⽹信办政策问答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14条: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的、⽅式、范围、种类,或境外接收⽅处理数据的⽤途、⽅式发⽣变化,或数据处理者 / 境外接收⽅实际控制权发⽣变化并影响出境数据安全的,应当重新申报评估。
5)外资取得 AI 核⼼资产控制权,未前置完成安审申报 / 咨询
对应事实 / 监管关注点
交易实质并⾮普通股权买卖,⽽是外国投资者取得 AIAgent 核⼼能⼒、技术路线、数据资产、关键⼈员与经营决策权。在交易启动阶段即判断是否落⼊安审范围,并将申报、受理、审查完成、附加条件履⾏写⼊交割路径。
买方此次采⽤「不买业务、不买断知识产权、不消灭被收购公司法律主体」的「三不」轻量化收购模式,试图避开控制权变更和⼤规模资产转移的认定——该模式实质上是「⼈才收购」(acquihire),仍构成对关键能⼒控制权的取得。
关键法条 / 规则
《安审办法》第5条:当事⼈可就有关问题向⼯作机制办公室进⾏申报前咨询;属于应申报交易的,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 第9条:特别审查后可作出通过、附条件通过、禁⽌投资三类结论。
如果说中国关注的是中国形成的关键 AI 能力是否向外流出,那么美国关注的则是另一端的问题:
美国资本及其附带资源,是否正在帮助一家与中国存在实质联系的关键 AI 企业成长。
2025 年4⽉,某美元投资机构领投 A 公司 B 轮后,美国财政部对该某美元投资机构 的投资展开问询。
这是美国财政部 Reverse CFIUS 规则2025 年1⽉⽣效以来⾸例公开报道的审查⾏动,也是引爆 A 公司后续⼀系列动作(迁址新加坡、裁员、剥离国内业务)的直接监管诱因。
理解 Reverse CFIUS,是看懂 A 公司 整个出海剧本的钥匙。
Reverse CFIUS 的正式名称是《对外投资安全计划》(Outbound Investment Security Program,OISP),依据是拜登2023 年8⽉9⽇第14105号⾏政令,2024 年10⽉美国财政部发布最终规则,2025 年1⽉2⽇正式⽣效。
传统 CFIUS 审的是「外国资本投⼊美国」,⽅向是 inbound(⼊境);
Reverse CFIUS 反过来审「美国资本投出去」,⽅向是 outbound(出境)——所以中⽂圈俗称「反向 CFIUS」。
为了阻⽌「受关注地区」特定科技领域的发展受惠于美国的资⾦和其他⽆形⽀持(包括美国投资⼈对被投企业的声誉加持和商业资源导⼊)。

这是美国历史上第⼀次对美国⼈的对外投资施加全⾯体系化的限制。
AI 是 Reverse CFIUS 中规则最复杂的领域。监管逻辑不是单纯按算⼒分档,⽽是⽤途优先、算⼒兜底的两层结构——先看你的系统是⼲什么的,再看训练规模有多⼤。

此外,美国对中国企业的穿透判定,关键在于财务数据连接点。
这是A 公司案中最关键、也最容易被忽视的⼀点。Reverse CFIUS 第⼀次以财务数据为标准扩张了其管制的「中国企业」范围。
传统判定看股权、控制权、注册地,Reverse CFIUS 新增了⼀条:
⼀家⾮中国注册的实体,如果同时满⾜两个条件,才被纳⼊"covered foreign person":
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受管制实体的股权、董事席位或投票权(即与中国受管制实体存在关联);其超过50%的收⼊、净收⼊、资本⽀出或运营⽀出,来源于/发⽣于上述中国受管制实体。看"最近⼀个财年有审计财务报告的数据"
另外值得⼀提的是,COINS Act(2025 年12⽉18⽇特朗普签署)已经删除了这条财务数据测试,改回了更简单的直接或间接50%所有权规则。
但COINS Act要等到财政部重新⽴法(最迟2027年3⽉13⽇)才⽣效,现⾏的OISP(31 CFR Part 850)在此期间仍然有效,所以这条财务数据测试对 A 公司案发⽣时的时间点(2025 年4―7⽉)仍然适⽤,这没有问题。
这就解释了M公司 2025 年 6—7 月两个动作背后的逻辑:
▸为什么要迁址新加坡——切断「注册地」维度的中国连接;
▸为什么要同步裁掉国内80 人团队——切断「财务数据维度」的中国连接(人力成本是运营支出的主要构成)。
因此,A 公司真正陷入的是一个结构性矛盾:
为了降低美国监管风险,A 公司需要证明自己与中国之间的连接已经足够弱,通过Reverse CFIUS 项下的「中国企业」穿透测试。
但它越是通过迁址、裁员、业务剥离与境外重组主动切割中国连接,就越容易在中国监管视角下呈现出有目的转移关键能力的特征。
这套为应对美国监管而设计的架构,恰恰构成了中国认定其「洗澡式出海」、规避中国法律的关键证据。
因此,A 公司案始于美国审查对外投资(Reverse CFIUS 问询 某美元投资机构),终于中国审查外商投资(发改委禁⽌收购)。
同时被中美两国分别⽤⾃⼰的「投资安全审查」⼯具,对同⼀项资本流动施加管辖的典型样本。
要理解这一点,需要先区分传统 CFIUS 与通常被称为 Reverse CFIUS 的美国《对外投资安全计划》(Outbound Investment Security Program,OISP)。
目前来看,Reverse CFIUS 与传统 CFIUS 有三个核心差别:
▸ ⽅向相反:CFIUS 审 inbound,Reverse CFIUS 审 outbound。
▸ ⽆事前审批:CFIUS 有 mandatory filing + pre-approval;Reverse CFIUS 只有事后报备或绝对禁⽌,没有美国财政部的事前批准通道。
▸ ⽬标不同:CFIUS 保护美国关键技术与基础设施免受外资控制;Reverse CFIUS 旨在阻断美国资本与⽆形资源助⼒中国关键技术发展。
这意味着,交易方很难通过“先问清楚、再放心交割”的方式完全消除监管不确定性。一旦交易结构、技术属性或被投企业与中国的联系被重新识别,已经完成的投资仍可能面临调查、处罚甚至剥离风险。
这套制度并非只有报备义务,而是具有明确的执法后果。
对于违反报备义务或实施禁止类交易的主体,可能面临民事罚款:每次违规最高可处以 368,136 美元,或交易价值的两倍,取较高者;
相关金额还将随通胀动态调整。若存在故意违规情形,案件还可能被移送美国司法部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美国财政部还可以要求补充信息、启动进一步调查,并在认定交易违规后要求当事人剥离投资、恢复交易前状态。


这也是为什么,A 公司案不能简单理解为一次收购交易被叫停,它是一个标志性案例:
在人工智能成为中美技术竞争核心领域之后,一家在中国成长起来的 AI 公司,试图在发展后期通过迁址、重组和跨境并购转化为“全球化资产”,已经越来越困难。
对中国 AI 创业者⽽⾔,这意味着:
▸ 如果想成为真正的「出海企业」,恐怕得从 Day 0 就是出海企业。
如果一家企业的核心技术、主要团队、用户数据与商业化基础已经在中国形成,后续再通过境外迁址或主体重构切断中国连接,既未必能够消除美国侧的审查风险,也可能触发中国侧对技术、数据和控制权外流的关注。
▸ 合规不再是「考量风险」,⽽是真切的前置必答题。
对于 AI 企业而言,技术在哪里研发、数据在哪里沉淀、知识产权由谁持有、团队与哪个主体签约、未来准备承接哪一类资本,都可能直接影响后续的融资和退出路径。
出口管制、数据出境与投资安全审查,必须前置到公司架构设计阶段。
▸ 美元基⾦与⼈⺠币基⾦的双轨架构需要重新审视。
未来监管所关注的,不会只停留在基金币种或公司注册地,而会进一步穿透到美元 LP 的构成、被投企业收入与运营支出的地理分布、核心技术形成地、关键人员服务关系,以及交易完成后实际由谁取得技术能力和经营控制权。
也就是说,AI出海在商业叙事上,事实上已经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国内的 AI 公司们到底该怎么办? 不出海,商业化空间有限,最后很容易又回到靠融资、靠概念、靠讲故事续命的老路上;但真要出海,监管、资本、客户和供应链的限制又一道比一道窄,这条路也已经越来越难走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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