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超龄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声明和承诺:
甲方已向乙方充分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乙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劳动强度等)适合其身心健康情况,乙方并承诺未隐瞒影响其履行工作内容的疾病或身体缺陷,如因乙方隐瞒健康信息导致发生自身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乙方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鉴于乙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甲乙双方经充分自愿平等友好协商,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本用工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采用以下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项目 / 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乙方身体状况、工作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务、工种等)。
3、 乙方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乙方不得兼职或从事与甲方利益存在冲突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地点
1、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地。甲方的经营场所地变动的,乙方的工作地点随之变动。
2、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乙方工作地点。
第四条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根据岗位选择)第【】 项。
1、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标准工时制度,具体作息时间按甲方要求执行。
2、不定时工作时间,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少于法定工作时间。
3、综合工时时间。
(二) 加班
1、 甲方原则上不安排乙方加班。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在乙方能够加班的情况下,应当服从甲方的加班安排;如乙方不能够服从加班安排的,应当向甲方说明理由。
2、 乙方加班须经甲方书面或办公/OA系统审批通过。未经批准的“加班”或因乙方本职工作效率低下而自行加班的行为,不视为有效加班,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加班报酬。
3、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计发加班费用(加班费用计算基数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或安排乙方调休。
(三) 休息休假
1、 法定节假日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休假权利,具体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执行。
2、 年休假
甲乙双方明确确认,鉴于乙方为超龄劳动者,乙方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乙方无权就“带薪年休假”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如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的,按政策执行)
3、病假
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应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诊断证明、病历、病假建议书等材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可休病假。鉴于乙方为超龄劳动者,乙方病假期间,甲方无需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的,按政策执行)。
4、 事假
乙方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假期间不支付任何报酬。
5、 其他假期
鉴于乙方为超龄劳动者,乙方不享受婚假、产假、流产假、陪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劳动意义上的假期,乙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向甲方申请事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 乙方劳动报酬由:
(1)基本工资:【】元 / 月+岗位工资【】元 / 月+绩效工资【】元 / 月构成。
(2)奖金:根据甲方相关制度及乙方工作突出表现情况确定。
2、 甲方于每月____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劳动报酬。乙方对劳动报酬数额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工资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支付周期,但支付工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乙方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
4、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经营状况、乙方岗位调整、工作表现、绩效考核等情况,对乙方的劳动报酬结构及标准进行调整。
5、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一) 工伤保险
1、 甲方依法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2、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除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外,乙方不得基于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3、 如甲方未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但为乙方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的,如发生工伤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 养老保险
关于养老保险,甲乙双方确认采用以下第【】种形式履行:
1、乙方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需办理任何养老保险手续。
2、乙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乙方选择以个人身份自行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乙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协商甲方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手续,其单位应当承担以及个人应当承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由甲方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
(三)医疗保险
关于医疗保险,甲乙双方确认采用以下第【】种形式履行:
1、乙方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无需办理任何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2、乙方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乙方选择以个人身份自行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乙方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经协商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手续,其单位应当承担以及个人应当承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均由乙方个人承担,由甲方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协议变更
协议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可以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或约定的工作内容/项目任务完成;
(2)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3)甲方依法解散、破产或注销;
(4)甲方依据经营需要调整或取消乙方岗位;
(5)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定;
(6)乙方基于身体健康原因不符合岗位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用工终止。
3、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无需提前通知。
(1)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
(2)乙方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甲方规章制度。
(3)乙方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或从事兼职,或从事任何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或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5)乙方未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个人信息、健康状况、工作经历、教育背景,或隐瞒犯罪记录、限高失信、职业病史等重要事实。
(6)乙方被限高失信、被治安管理处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连续休病假达10日,或日历年度内累计休病假达20日的。
(8)乙方连续休事假达5日,或日历年度内累计休事假达15日的。
(9)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客户投诉、媒体曝光、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声誉损失的。
(10)双方就用工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的变更未达成一致的。
4、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无需提前通知。
(1)甲方未依法/按约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5)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5、 任意单方解除
甲乙任何一方提前15日通知对方,可以解除本协议,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6、 经济补偿、赔偿金、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确认,鉴于乙方为超龄劳动者,无论本协议基于何方以何种原因解除、终止,乙方均无权向甲方主张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继续履行。
7、 协议终止后的义务
本协议无论因何原因解除、终止,乙方均应:
(1)向甲方指定人员交接工作,归还办公用品、文件、设备、门禁卡等;
(2)移交载有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重要信息的载体;
(3)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如有);
(4)甲方要求的其他离职交接手续;
(5)乙方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后,甲方在下一个发薪日结清乙方劳动报酬。
第十条法律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或安排乙方从事危险作业的,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提前通知解除本协议的,应当以其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未提前通知的天数计算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生产经营损失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赔偿。
3、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根据制度规定扣减乙方工资。
5、 因乙方违规操作、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乙方自身/第三人/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劳动报酬中扣除相应赔偿金额;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劳动报酬的20%,且扣除后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月劳动报酬扣除部分不足弥补赔偿金额的,下月继续扣除,扣满为止;乙方离职当月,甲方从乙方劳动报酬中扣除赔偿金额不受前述限制;乙方离职时,对甲方尚有赔偿金额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6、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第10条第4款执行。
7、 责任免除
(1) 如乙方因自身健康原因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甲方已履行合理救助义务的,不承担除工伤保险(如认定为工伤)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乙方人身损害或死亡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乙方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因私人原因与他人发生冲突;(b)乙方从事与甲方无关的个人活动;
(c)乙方故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拒不配合甲方风险防控措施;
(d)乙方隐瞒自身健康状况或职业病病史导致病情/伤势加重;
(e)乙方未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或故意伪造事故证据导致损失扩大。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1、 因本协议项下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因其他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 乙方承认并同意,在乙方受聘于甲方之前和期间,甲方可以为人力资源管理、背景调查、专项调查及其他合法的与聘用/业务相关的目的个人信息。
2、 乙方明确同意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使用乙方的肖像、声音、姓名,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该对价,无需另行支付。
3、 乙方确认,甲方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绩效考核制度等),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均已告知乙方,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甲乙双方确认,甲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及或微信群/企业微信、公示栏、OA系统、内部网站、钉钉等线下线上方式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告知的,无论乙方有无实际阅读,均视为甲方已履行公示告知义务。
4、 本协议首部所列双方的通讯地址为法定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按该地址邮寄即视为送达。通讯地址变更的,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承担(但甲方已经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的,视为已通知了乙方)。上述通讯地址同时作为发生劳动仲裁、诉讼时的送达地址。
5、本协议未尽事宜,按《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本协议部分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但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规章,它填补了长期存在的制度空白。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银发打工人”的全国性规章。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若以《劳动法》为上位法,可能引发体系冲突,明确仅以《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为直接立法依据,既解决了立法权限问题,也避免了法律定性上的边界。
二、规定明确了三项适用要件:①用人单位招用;②超龄劳动者受劳动管理;③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自发性的劳务合作(如网约工自备工具、自主决定工作方式)不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
三、本规定提前退休”包括两类情形:一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的劳动者,男性可提前至55周岁、女性可提前至45或50周岁退休);二是弹性提前退休(渐进式延迟退休制度中新增的弹性选择机制,允许劳动者在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和规定年龄的前提下,自愿选择提前退休并相应调整养老金待遇)。
四、《暂行规定》的核心制度创新在于“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即不问法律关系性质为何,只要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用人单位就须承担法定的权益保障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今后将司法实践继续将超龄留用人员认定为“劳动关系”,不仅与《暂行规定》的解绑思路相悖,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额外的法律责任——一旦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补缴社会保险、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项下的义务,这与《暂行规定》在保障基本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用工成本的制度目的存在冲突。
五、规定了用人单位十项法定义务:
(1)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
(2)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3)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4)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5)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6)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8)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9)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10)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强调了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任务。
七、“书面用工协议”是本次立法的制度创新。它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普通民事协议(须包含劳动标准条款),而是特殊的法定书面文件,直接在制度层面为超龄劳动者提供劳动基准保护。
需指出,疾病休假待遇、年休假权益也均具有较强的刚性,而《暂行规定》没有直接规定,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用工协议协商的方法予以约定。等待后续文件与各地仲裁、法院裁判规则落地。
八、《暂行规定》明文列明的权益必须执行,《暂行规定》未列明的法定劳动权益,无强制适用义务;双方用工协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无需参照劳动法执行。
九、关于加班
(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底线,但并非允许降低法定加班费标准。若劳动者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最低工资,应当以合同约定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否则属于变相压低劳动报酬。
(2)规定第九条已将加班事项直接归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制范畴,若双方约定的加班费计发比例低于法定标准,如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
十、规定的第十三条的适用不再受原职业病诊断标准体系的制约。意味着,即使超龄劳动者以前有职业病的,用工期间安排了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工作,也能够认定为享受工伤保障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十一、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期待后续国家统一立法,打破超龄劳动者各地不同的司法裁判模式。
十二、争议处理双轨制。
四项核心权益争议走劳动争议路径,其他争议(如协议违约金、培训费返还)走民事诉讼路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中超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倒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实质上使超龄劳动者享有与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同等的举证规则保护。
十三、监察投诉范围:仅加班违规、最低工资违反、工资支付违法三项可由劳动监察处理。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