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回顾一下国内主文档制度发展的历程:
一、 引言:主文档制度要解决的中国监管“结构性矛盾”
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天然需要追溯到原材料/关键元器件/核心工艺/部分毒理与生物相容性证据等上游信息;但在供应链分工下,这些信息往往属于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与技术资产,并不宜以“裸数据”方式交给下游器械注册申请人。由此产生一组经典冲突:
审评需要证据——若缺少上游证据,器械注册申请人难以形成完整的安全有效性证明(尤其涉及材料表征、杂质/可沥滤物、生物学评价路径依赖等);
供应方不愿披露——把配方、工艺窗口、验证策略等交给下游,等于把核心IP摊在桌面上;
重复劳动浪费——同一材料/工艺被数十家成品厂分别索要、分别打包、审评机构反复审评,造成社会成本外溢。
国际上的常见解法即“主文档/Master File”思路:让资料进监管机构的受控环境,用“授权+受控调阅”替代“复制分发”。中国在这一思路上的制度化,本质上是审评审批改革(提效、保质、控风险)与产业组织现代化(供应链专业化)共同催生的产物。
二、 前史:在旧制度框架下的“准主文档”做法与边界(约1998—2017)
在2014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4号)及更早阶段,监管框架强调注册申请人对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制度语言里并没有“第三方技术资料由监管机构代管并以授权方式引用”的通道。实践中常出现两类非正式应对:
供应商出具符合性声明/规格书 + 成品厂自行补充研究:能跑通,但对复杂材料/长期植入/药械组合等风险场景,往往证据链不足;
供应商与成品厂签保密协议后提交全套资料:变成“商业博弈问题”,且审评仍只能看到成品厂转交来的副本,保密与一致性控制并不稳固。
换言之,2018年以前的中国体系并非“不需要主文档”,而是缺乏标准化的制度接口;矛盾被压在产业合同与个案沟通里,直到审评审批改革把“科学审评、减少重复、保护商业秘密”明确写入政策议程,才具备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条件。
三、 探索期:CMDE主文档项目工作组与2018—2020年的规则起草(约2018—2020)
公开行业复盘材料指出:为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建立更科学高效体系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2018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CMDE)成立主文档项目工作组,负责探索建立医疗器械主文档制度;并在调研美国/欧盟/日本与我国药品DMF经验基础上,形成一组文件(公告稿+指导原则+登记要求+操作规范)并于2018年12月对外征求意见,随后吸纳行业反馈(授权方式、签章形式、更新程序等关切),为后续正式落地铺垫路径。
这一阶段的制度设计取向已可辨认:
自愿登记而非强制;
资料不向申请人披露,只供审评机构调阅;
登记≠审评通过,真正的技术判断留在关联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一并审评”;
对进口所有者要求境内代理,并与当时正在推行的电子申报/eRPS与CA证书体系绑定,使“受控提交—受控流转”可操作。
四、制度确立:2021年第36号公告——把主文档做成“可运行的公共基础设施”
(一) 公告核心框架(2021-03-05)
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6号)构成了我国医疗器械主文档制度的启动开关,其制度要点可概括为:
定义与范围:主文档内容“主要涉及医疗器械原材料等”,并为体外诊断试剂相关情形留出边界;主文档是技术资料的一种形式,由所有者提交给审评机构,授权后可供注册申请人引用,且审评机构不向申请人披露主文档内容本身。
适用场景:在境内提出的进口二类/三类与境内三类(含IVD)的注册、变更、临床试验审批等申请中引用主文档的登记,适用本公告。
自愿登记 + 登记平台:CMDE建立主文档登记平台与数据库;登记为自愿;登记环节做接收/存档与编号,但不进行实质技术审评,真正审评发生在关联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
进口所有者须境内代理;资料需签章;电子申报相关形式要求适用;已登记主文档变化时可申请更新。
上海药监局的政策解读把“登记不意味审评通过、授权书替代资料提交、终产品安全有效责任仍在注册申请人/注册人”等关键点解释得很清楚:主文档制度是申报资料提交方式改变,不改变监管对象与责任主体。
(二)与规章层的“咬合”:总局令第47号的落位
同年修订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2021-08-26公布,2021-10-01施行)在注册管理基本法中为“引用经登记主文档”留出规则位:申请人可经主文档所有者授权引用经登记的主文档,并要求主文档登记相关程序“另行规定”——正好由第36号公告及其配套文件承接。
这一步很重要:它把主文档从“项目性通道”升级为可长期稳定预期的合规工具——只要授权链与登记编号体系运转,就能在不同产品、不同注册人中复用同一上游证据包,而不必每次重新论证“能不能这么交资料”。
五、 运行期迭代:配套规范、编号体系、公示与更新协同(2021—2024)
制度落地后,真正决定“好不好用”的是操作层:
1 CMDE的操作规范与编号逻辑
CMDE发布的《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操作规范》明确了:
主文档与更新主文档的区分;更新需含变化对比表与更新后资料,并维护登记及更新历史清单;
受理流转至行政受理服务环节;
登记编号规则:首次登记编号如
M2019XXX,更新后形成M2019XXX-01/02…(年代+顺序号-更新序号);系统按申请表里的“主文档登记编号”做电子资料与注册资料的关联挂载,并对被授权使用的产品受理号等进行标识。
这类“编号-版本-关联-标识”的数字化治理底座,正是主文档能从概念走到规模化的前提。
2 公示与透明度:CMDE“主文档登记信息公示”
CMDE在官网设信息公开—主文档登记信息公示,披露序号、所有者、登记事项名称、登记号、登记/更新时间,并专门提示:登记仅代表资料已登记,不意味着已在上市器械中应用或已通过审评。
实务上,公示条目中大量集中在生物医用材料/关键原材料/涂层/聚合物/胶原类等(例如重组胶原蛋白、PEEK、壳聚糖、钛涂层等方向),反映出上游材料专业化供给与“以主文档做信任接口”的产业需求同频。
3 2023年CMDE对“登记与使用”的再明确
2023-01-18 CMDE发布通知重申:主文档登记属自愿;内容主要涉及原材料等;适用范围聚焦进口二类、三类及境内三类(含IVD)注册/变更/临床审批等引用场景;同时明确各省局可参照开展境内二类主文档登记事项——这条“参照条款”成为后续地方扩面的直接依据。
六、 地方扩面:从“参照”到二类器械主文档的地方制度化尝试
第36号公告的弹性设计(省局可参照)在运行两三年后开始兑现:若干省份以政策解读/规范性文件方式把二类主文档登记写成更可执行的本地流程(例如山西省局公开的政策解读稿中对适用范围、程序与实施时间的明确表述),体现出主文档机制正由“国家层面解决高复杂度三类/进口场景”逐步向二类生态的标准化接口下沉。
这一趋势的制度含义是:未来中国可能出现“国家建底座(平台/编号/保密/关联审评逻辑)+地方按需开窗口(二类登记+受理口径)”的分层治理格局。
七、制度逻辑:主文档在中国的三项“治理收益”与两项“新增治理成本”
1.收益
维度 | 具体表现 |
|---|---|
商业秘密/IP保护 | 资料进CMDE受控环境,成品厂拿不到内容,只提供授权书引用编号,降低上游“不得不交底”的博弈成本 |
减少重复提交与重复审评 | 同一材料/工艺只需形成一份受控主文档;多器械复用,审评资源更集中在差异与风险上 |
把证据链拉回真实责任链 | 终产品责任仍为注册人;但上游证据不再靠“复印件转手”,而是通过授权—关联审评形成可追溯链路 |
2 成本与边界条件
更新协同成本:材料工艺一旦变更,主文档要更新;主文档所有者必须“在变化前/时通知被授权注册人”,后者再评估是否触发注册变更——这把过去隐性合同义务变成显性监管相关流程。
覆盖范围仍以原材料等为核心:制度并未把“成品注册资料整体外包成主文档”打开口子;其定位更接近上游输入证据的受控入口,而非替代成品注册责任。
八、2026年6月3日《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的通知》
主文档所有者对主文档真实性负责:客观、真实,不得夸大与排他。
对名称进行核实确认:通过予以展示。
下架条件:名不符实将下架。
九、 结语:从“会不会”到“太会玩”
如果把中国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看作修一座高速路网,主文档制度就是其中一类标准化互通立交:它不直接决定车(产品)能不能上路,但决定了上游供给(材料/工艺/关键证据)能否以受控、可追溯、可复用的方式汇入系统,而不把商业秘密摊在路面上。
而有些同仁从会不会开车,到是否是故意违章了!
主文档制度的主线始终清晰——让证据可流动,让秘密可守住,让责任不漂移。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