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总结:
本次案例主体为青岛M公司,该企业主营空调机组设备生产销售,自主研发的《多联机室外机系统控制软件V2.0》取得合法软件著作权,属于设备配套嵌入式软件。企业搭载该软件的四款系列空调设备,依法具备申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资质,但因自身计税核算不规范,出现虚增软件销售额、违规多退税款的涉税问题。
企业核心问题集中在嵌入式软件销售价格核定环节,存在计税方式适用错误、核算参数脱离实际、违规套取退税优惠等多项合规漏洞。申报退税过程中,企业以无同类软件售价、无同期可比货物价格为由,擅自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法核算软件销售额,固定按照硬件成本加10%毛利率核定设备硬件价格,再通过设备整体售价倒扣方式,计算嵌入式软件销售价格。该核算方式存在明显合规瑕疵,是引发退税风险的核心原因。
首先,企业计税方法适用前提不成立,属于违规套用计税规则。组价法的法定适用条件为无法确定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但该企业同时大规模生产、销售未搭载涉案软件的同类型空调设备,各类设备硬件原料构成基本一致,仅存在细微工艺差异,完全具备成熟的同类可比市场价格,并不满足组价法的适用场景,违规使用计税方法导致核算基础失真。
其次,企业核算毛利率严重偏离自身真实经营水平,人为压低硬件价值。税务核查企业近三年财务数据证实,企业全部设备综合毛利率稳定在34%—37%,即便是未搭载涉案软件的设备,毛利率也维持在31%—35%,远高于企业核算所用的10%固定毛利率。不合理的低毛利率,直接导致设备硬件销售价格被大幅低估。
在设备整体销售价格固定不变的前提下,硬件价格低估直接造成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虚高。根据财税〔2011〕100号政策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与软件销售额直接挂钩,企业通过不合规核算抬高软件计税销售额,最终违规多享受增值税退税,实质属于利用核算漏洞套取税收优惠,违背税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存在明确的涉税风险。
经税务部门政策宣讲和专业辅导,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核算错误,主动整改纠错。结合产品功能差异实际情况,企业调整核算标准,将设备硬件毛利率核定为20%,重新合规核算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并对往期申报数据进行更正,重新清算退税金额,足额缴回全部多退税款,彻底化解了本次涉税风险。
本次案例凸显多数软件企业共性问题:部分企业片面套用税收计算公式,忽视政策适用前提与自身经营实质,通过人为调整计税参数、违规选用核算方式,虚增软件销售额套取退税优惠,看似流程合规,实则存在实质性涉税违规风险。
纠正软件计价偏差 追回企业多退税款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在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落实与风险防控工作过程中,通过调查核实青岛M公司产品成本构成和评估软件销售价格,确认企业申报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时,产品嵌入式软件价格核定方法不当,存在高报软件销售额问题,由此导致企业多退税款。
在税务人员辅导下,M公司重新核定了嵌入式软件的销售价格,确定了企业产品的软件销售额,作了更正申报,缴回了多退税款。
软件价格现疑点
M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空调机组等产品,企业开发的《多联机室外机系统控制软件V2.0》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软件为空调机组嵌入式软件产品。按照规定,企业销售嵌入式软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在核查该企业退税申报资料时发现,H公司生产销售的空调机有十几个系列,企业将其中装载了上述软件的TX、JX等4个系列的设备,按照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申报退税。
在申报软件产品销售价格时,企业以嵌入式软件产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且无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为由,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法(以下简称组价法)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价格,即先用设备的硬件成本加10%毛利率,得出设备硬件销售价格,随后用当期设备的实际销售价格减去设备硬件销售价格,得出当期销售设备中嵌入式软件的销售价格。
计算设备硬件销售价格时确定10%的固定毛利率,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企业确定软件销售价格的方式引起了风控人员的注意。
风控人员对企业所售设备情况了解后发现,该企业所产设备型号众多,虽然装载嵌入式软件的设备是单独型号,但不同型号设备的硬件原料构成基本相同,仅工艺细节稍有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类比未安装该软件设备市场售价的方式,确定安装了软件设备的硬件价格,并以此确认嵌入式软件的销售价格。
厘清销售额追回多退税款
为验证判断,风控人员调取分析该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发现M公司所有在销设备的平均毛利率在34%—37%之间浮动,而未使用该项软件设备的平均毛利率稳定在31%—35%之间。这表明,企业设备的硬件实际毛利率远高于其核算价格确定的10%。
企业采用组价法核算时,按10%毛利率计算确定硬件价格,会导致硬件售价被低估。在设备当期实际销售价不变的情况下,嵌入式软件的销售价格会因此高于实际售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直接与软件的销售价格和销售额挂钩。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销售价格比实际偏高,那么,企业获得的退税款也会多于正常水平,企业因此存在多退税款风险。
随后,风险管理部门组建应对专班,针对企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向企业人员进行了针对性政策宣讲与业务辅导。风控人员表示,虽然相关政策允许企业在产品无同类价格可比时,可以采用组价法进行核算,但该方法的适用前提是“无法确定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M公司同时出产大量未安装该软件的设备,并且其成本结构与安装嵌入式软件的设备高度相似,这些设备的硬件成本和售价完全可以作为类比参照物。在此情况下,企业采用组价法确定嵌入式软件的销售价格,并不符合税法规定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经过风控人员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企业人员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意见。在风控人员辅导下,企业重新确定了嵌入式软件售价的核算方法。考虑到企业所售安装了嵌入式软件的设备与未安装该软件设备在功能上有细微差异这一实际情况,最终企业确定安装软件设备,其硬件按20%毛利率确认销售价格,并以此为基准倒推核算出嵌入式软件销售价格。按此方法,企业对以往随设备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进行了重新核算。在税务人员的辅导下,企业对往期申报信息进行了更正,缴回了多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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