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工具进入游戏开发流程,已经不是新鲜事。美术用Midjourney跑概念图,策划用ChatGPT写剧情文案,程序用Copilot补代码——这些场景在不少工作室里每天都在发生。
但真到了要申请版号、要签发行合同、要应对玩家维权的时候,一个问题就会冒出来:这些AI参与生成的内容,到底算谁的?出了问题,谁担责?
这篇文章不讨论技术原理,只谈游戏法务需要面对的实务问题。
归属权认定:法院怎么看
(一)两个关键判例,结论截然相反
判例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春风送来了温柔"案
2023年2月,原告李昀锴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设计提示词、设置参数并经过多回合筛选,生成涉案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某未经许可在其百家号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并截去了原告的署名水印。原告起诉,主张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多次调整提示词和参数,对人物呈现方式、画面布局构图等进行了设计,体现了"个性化表达与智力投入",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AI模型本身及其设计者均不能成为作者,直接进行智力投入并操控生成过程的原告是作者,享有著作权。
这是全国首例明确AI生成图片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判决。判赔经济损失500元。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
判例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9015号——"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
原告丰某某系设计师,通过Midjourney等AI工具生成"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图片,2023年8月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朱某在寻求合作未果后,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原告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起诉,请求赔偿20万元。
张家港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仅输入简单提示词,无法提供创作过程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难以体现从最初构思到最终选定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案涉图片不构成作品。因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5民终4840号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这是全国首例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的生效判决。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5民终4840号民事裁定书
(二)两个案子,法院的判断标准其实一致
表面看结论相反,但裁判逻辑是一致的:关键不在于"是不是AI生成的",而在于"人有没有投入足够的独创性智力劳动"。
"春风"案中,原告能够完整演示生成过程:从第一张图开始,不断修改提示词、调整参数,逐步迭代到最终版本。法院认为这体现了"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幻之翼"案中,原告无法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的生成过程,也未能提供创作流程图等原始记录。法院认为,在创作过程无原始记录佐证的情况下,其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认定智力投入。
对游戏企业的启示
- 提示词设计要留痕
不要只保留最终版本的prompt,每次迭代的记录都要存档 - 参数调整要记录
种子值、采样步数、CFG值等,都是证明人类干预的证据 - 人工修改要留档
如果生成后用PS做了调整,保存PSD源文件和修改记录
(三)游戏场景下的分层处理
游戏不是单一作品,而是代码、美术、音乐、文案的集合。不同环节用AI,确权难度不一样:
| 游戏代码 | ||
| 角色立绘/场景 | ||
| 背景音乐 | ||
| 游戏文案 | ||
| UI/UX |
风险排查:从训练数据到生成内容
(一)训练数据侵权:输入端的风险
法律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正在审理中的典型案例
1. 四位插画师诉小红书Trik AI案(未查询到有生效判决)
2023年11月,画师"正版青团子"等四位创作者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指控小红书母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Trik软件运营公司伊普西龙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原创作品作为训练数据,生成与原作高度相似的图片。这是国内首批针对AIGC训练数据集侵权的案件。笔者目前未查询到有生效判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AI时代 知识产权司法迎来新挑战》
2. 爱奇艺诉MiniMax案(未查询到有生效判决)
2025年1月,爱奇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MiniMax公司旗下海螺AI产品在模型训练中未经授权使用其版权素材,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约10万元。该案是国内首例由主流视频平台发起的针对AI视频大模型的侵权诉讼。笔者目前未查询到有生效判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AI时代 知识产权司法迎来新挑战》
实务建议
如果使用第三方AI工具,要求服务商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说明 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训练数据已获得合法授权,且覆盖AI训练用途 优先使用自有数据或明确授权的数据集
(二)生成内容侵权:输出端的风险
判例三:广州互联网法院(2024)粤0192民初113号——"奥特曼AI生成图片"案
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生效判决。原告上海新创华公司系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独占被授权人,被告运营的Tab网站具有AI绘画功能,用户输入"奥特曼"等提示词可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且该功能系会员专属,用户需付费充值"算力"使用。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AI生成工具的直接提供者,对模型训练数据来源及生成结果具有实际控制力,且未建立投诉机制或风险提示,主观存在过错,构成对复制权、改编权的直接侵权,判赔1万元。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2024)粤019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
判例四: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奥特曼LoRA模型"案
2024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运营的AI平台允许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训练LoRA模型,其他用户叠加该模型后可稳定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应当知道相关内容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且有能力采取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判赔3万元。二审(2024)浙01民终10332号维持原判。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10332号民事判决书
两案对比的实务意义
广州案:平台直接提供AI生成功能并获利 → 直接侵权责任 杭州案:用户上传侵权素材,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 → 帮助侵权责任 共同结论:"技术中立"不是免责借口,平台对输出内容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三)自身成果无法获得保护的风险
美国版权局已明确重申,完全由自动化系统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如果游戏企业使用AI生成核心资产但未保留人类创作痕迹,一旦遭遇抄袭,可能无法维权。
实务建议
建立"人类干预"证据链:留存prompt具体内容、AI生成原始版本、人工修改的每一次迭代记录 对核心IP资产(主角形象、标志性场景),优先采用纯人工创作或AI辅助+深度人工改造 申请软件著作权或作品登记时,准备"人类贡献说明文档"
(四)内容违规与版号风险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禁止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宣扬恐怖主义等内容。如果AI模型训练数据包含违规信息,生成的游戏内容可能无法通过版号审查,或已上线产品被下架。
游戏企业AI合规的实务建议
(一)制度层面:先建规则,再谈执行
1. AI使用分级清单(建议直接纳入员工手册)
不要笼统地说"可以用"或"不能用",按风险等级切分最实际:
2. 与AI服务商签什么:三条核心条款草稿
以下条款可直接嵌入《技术服务协议》或单独签署《AI工具使用补充协议》:
条款一:训练数据合规承诺
"乙方(服务商)承诺,其提供的AI模型训练数据均已取得合法授权,授权范围覆盖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用途。乙方应甲方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训练数据来源清单及授权文件副本。若因训练数据知识产权瑕疵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解金及甲方因此遭受的商誉损失。"
条款二:输出内容不侵权担保
"乙方担保,甲方使用乙方AI工具生成的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若第三方就生成内容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并在甲方承担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赔付。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有效期至协议终止后【三】年。"
条款三:知识产权归属
"甲方通过乙方AI工具生成的全部成果及其衍生物的知识产权,归甲方单独所有。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提示词、生成成果或修改记录用于自身模型训练、产品优化或其他商业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总金额三倍】的违约金。"
3. 与员工/外包签什么: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建议嵌入《劳动合同》或《外包服务协议》的知识产权条款
"乙方(员工/外包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使用甲方提供的或自行选择的AI辅助工具所生成的全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代码、美术素材、文案、音频等),其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完整留存AI辅助创作的全过程记录(包括提示词、参数设置、迭代版本、人工修改痕迹等),并在交付成果时一并提交。乙方不得将上述成果用于自身或其他第三方的商业用途。"
(二)流程层面:把证据意识嵌入日常工作
1. 创作轨迹留痕模板(美术岗位适用)
"春风"案和"幻之翼"案的分水岭,就在于有没有过程记录。建议美术岗位在交付AI辅助产出时,一并提交以下表格:
AI辅助创作轨迹记录表
资产名称:_______________ 使用环节:_______________ 创作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一、AI生成阶段
使用工具:_______________ 模型版本:_______________
最终提示词(Prompt):_______________
关键参数:种子值 ___ 采样步数 ___ CFG值 ___ 分辨率 ___
迭代次数:___ 轮 (附件:每轮迭代截图/存档)
二、人工修改阶段
修改软件:_______________ 修改时长:_______________
修改内容描述:_______________
附件:PSD源文件 / 图层文件 / 修改前后对比图
三、审批确认
直接主管签字:_______________ 法务审核签字:_______________(如涉及"审批"级别资产)
2. 供应商尽调清单(采购AI工具前)
AI工具供应商合规尽调清单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 评估日期:_______________ 评估人:_______________
一、基础资质
□ 已完成网信办算法备案(备案号:_______________)
□ 已完成大模型备案/登记(登记号:_______________)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AI技术服务
二、训练数据合规
□ 可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说明书面文件
□ 可证明训练数据已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含AI训练用途)
□ 公开数据抓取部分符合robots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知识产权条款
□ 合同明确约定生成内容知识产权归我方所有
□ 合同包含不侵权担保及赔偿条款
□ 合同禁止供应商将我方数据用于其模型训练
四、输出安全
□ 具备内容过滤机制,可拦截侵权、违规生成内容
□ 具备投诉处理机制及响应时效承诺
□ 可提供生成内容日志备查
结论:□ 通过 □ 附条件通过(条件:_______________) □ 不通过
法务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3. 提示词红线:哪些表述容易被认定为主观过错
参考广州互联网法院"奥特曼"案的裁判逻辑,以下提示词描述风险极高,应在内部规范中明确禁止:
高风险提示词(应避免)
直接包含受保护角色名称:如"奥特曼风格""迪士尼公主""漫威英雄" 指向特定艺术家的风格描述:如"吉卜力风格绘制""宫崎骏画风" 精确描述商业标识:如"红色圆形内有白色S字母的盾牌"
相对安全的替代写法
用抽象特征替代具体名称:如"银色盔甲外星战士"替代"奥特曼" 用通用风格词替代艺术家名:如"日式手绘动画风格"替代"宫崎骏画风" 内部建立"提示词白名单",由法务审核后统一发布给团队使用
4. 成果使用前的技术+法律双审
不要只走法律审核,技术比对和法律审核是两个维度,缺一不可:
| 角色立绘/场景 | ||
| 代码资产 | ||
| 音乐/音效 | ||
| 文案/剧本 |
(三)应急层面:出事之后怎么快速反应
侵权风险应急响应SOP
收到侵权通知/发现风险后的48小时行动清单
第0-4小时:紧急止损
□ 立即下架/替换涉险资产(不要等法务结论,先停掉)
□ 通知项目组停止使用相关AI工具生成同类资产
□ 截屏保全当前页面状态(含时间戳)
第4-12小时:证据调取
□ 调取该资产的AI创作轨迹记录表(prompt、参数、迭代记录)
□ 调取PSD源文件/代码仓库提交记录/人工修改痕迹
□ 调取AI服务商合同,确认赔偿条款及通知义务
□ 向AI服务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介入并保留追偿权利
第12-24小时:内部评估
□ 法务评估: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赔偿范围、管辖法院
□ 业务评估:涉及资产数量、已上线产品影响范围、替换成本
□ 技术评估:同类资产是否使用了相同AI工具/提示词,排查批量风险
第24-48小时:对外应对
□ 向对方发送回函(如适用),主张合法来源或提出和解方案
□ 准备应诉材料或和解谈判方案
□ 如涉版号审查或行政监管,同步准备情况说明
被第三方维权时的核心证据包
应对维权时,以下材料是核心的抗辩/和解筹码,应在日常就做好准备:
- 创作轨迹全记录
prompt迭代日志、每轮生成截图、最终参数设置 - 人工干预证明
PSD源文件(含图层历史)、代码review记录、人工修改说明 - 工具合规证明
AI服务商合同、训练数据来源说明、算法备案凭证 - 内部制度文件
AI使用分级清单、员工签收记录、审批流程日志 - 技术筛查记录
反向搜索报告、相似度检测结果、与权利作品比对分析
以上五类材料齐备,在"幻之翼"案的裁判逻辑下,就有较大概率证明"人类投入了足够的独创性智力劳动";在"奥特曼"案路径下,也能证明平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无过错。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专业探讨,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赵丽丽,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全国劳动专委会副主任,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电子竞技与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专注于劳动争议与游戏电竞产业法律实务。
如需进一步探讨劳动争议、公司管理、虚拟财产保护、主播合规治理或游戏公司法律风控体系搭建等话题,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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