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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检察官: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郭境(黄容的配偶)委托,指派程甲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黄容(以下简称嫌疑人)的辩护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辩护人申请贵院审查批捕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人通过会见嫌疑人,认为嫌疑人涉嫌罪名和事实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建议启动审查批捕听证程序,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理由如下:一、本案不符合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特征,不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买卖身份证的行为,是指购买、出售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的行为,不包括买卖、出借本人身份证的行为。本案中嫌疑人黄容将本人的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使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买卖身份证的行为,而属于《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规定的“出租、出借居民身份证” 的行为。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二、黄容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一)嫌疑人黄容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前处,主观恶性小,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初犯、偶犯,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改过自新,做一名守法公民。羁押期间,嫌疑人遵守羁押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刻悔过。对嫌疑人黄容取保,不会导致其实施新的犯罪。(二)嫌疑人不具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对嫌疑人取保,不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三)本案所有涉案人员均已抓获,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所有证据均已收集固定。且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迹象表明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对黄容取保候审,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风险。(四)根据本案特征,本案不存在受害人;又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不存在举报人、控告人。因此不存在嫌疑人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且嫌疑人已经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不会报复社会。因此,对嫌疑人取保,不存在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风险。(五)黄容疼爱幼子、夫妻关系良好。案发前后,嫌疑人没有自杀迹象和想法。且黄容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不存在企图逃跑的情形。因此,对嫌疑人取保,不会发生嫌疑人自杀或逃跑的危险。三、嫌疑人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一)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存在多项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可能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黄容仅出借本人身份证一次,获利11000元,涉案情节轻微;嫌疑人黄容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前处,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嫌疑人黄容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黄容身患二型糖尿病,需长期注射胰岛素、口服药物、严控饮食,还要随身携带饼干或糖预防低血糖。但看守所不能注射胰岛素,也不能提供低糖饮食,低血糖时还不能及时补充糖分。因而导致黄容羁押期经常出现饥饿、头晕、手抖等低血糖症状。羁押期间,黄容曾因低血糖晕厥,好在被舍友及时发现并进行抢救才得以恢复。根据知名医生意见,糖尿病人低血糖晕厥,可能危及生命。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恳请贵院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若对其取保候审,黄容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做到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辩护人:湖北XX律师事务所
程甲律师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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