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等27项 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 委发〔2024〕59号)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 护管理》修订项目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计划编号20240625-Q 450。国家消防救援局委托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 技术委员会(TC113/SC9)承担起草和技术审查任务。
(二)制定背景
现行标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于 2011年3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 方法和要求,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广泛用于建筑消防设 施的维护管理,切实提升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率、完好率。 此次修订,重点明确建筑消防设施产权、管理、使用、服务 等有关责任主体维护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性能 指标体系和性能要求,解决原标准消防设施类别不全、部分标准修 订后分类不一致或组件性能要求调整等问题,理顺标准与法律法规、 不协调等情况,使标准更好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更好规范消防 技术服务活动、更利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标准修订围绕新质生产 力和智能制造相匹配的消防设施智慧管理维护,明确了城市消防远 程监控系统要求,突出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消防设施管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智慧城市建设、单位消防管理标准化建设、火灾高效 联动提供数据基础支撑。
(三)起草单位
根据立项计划,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本文件的修订 工作。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及理由
(一)编制原则
为了适应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标准编制组遵循《标准 化工作导则》GB/T1、《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0、《标准 编写规则》GB/T20001等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的相 关规定。本标准的编制完全遵循《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 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20所规定的结构和形式。 本标准的编制旨在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值班、巡查、 检测、维修、保养等各环节。编制组结合调研、现行标准执行过 程中反馈问题、与现行技术标准衔接不完善等情况,修改了值班 要求、细化了火警处置流程、增加了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 统等相关内容,为科学、有序、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提供标准支持。
(二)主要技术要求的确定依据
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与原标准相比,本次修订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控制室要求、消防术语两项标准分别更新为国家标准GB25506、GB/T5907。
2.术语和定义
与原标准相比,将原“术语”和“定义”两部分合并为统一格式的 术语条目。
3.总则
经过广泛调研、结合物联网应用,新增1条,第4.8“单位依托 智能传感、物联通信等技术建立的智慧消防管理系统或平台应能 实时采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管网压力、水池水位、 通道堵塞、出口锁闭、车道占用等信息。”
4.值班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技术标准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 实施导则》,结合现代管理技术和“发现早、处置快、损失小”的建 筑火灾防控理念,对本章作了较大调整。修订3条,分别是第5.1、 5.3、5.8条;对原第5.1、5.2条拆分、再强调后,新增5条,分别是 第5.2条、第5.4~5.7条。其中,通过第5.6条进一步明确消防控制室2 名值班人员各自工作内容“消防控制室接到报警信号后,值班人员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a)接到火警警报后,一人执行消音操作, 查看报警信息,不得执行复位操作;一人通过监控视频、有线电话 或无线对讲、人工现场查看等方式尽快确认;b)确认属于误报时, 查找误报原因,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表B.1),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解除火警警报,复位主机;c) 确认发生火灾后,一人立即将消防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 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密切观察各联动设备反馈信号,视情执行手 动操作,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告火灾情况及消防设施工作状态;d)另一人立即按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执行相关操作, 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当班负责人;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的, 还应将事故区域及相关重点部位监控画面投屏至显示大屏;具备通 信条件的,尚应将CRT图形显示装置、视频监控画面外传至消防指 挥中心。”
5.巡查
根据调研,对原标准第6.1节第6.1.1~6.1.4条进行了修订,充分 考虑到单位采用智能传感监测技术和物联网通信技术管理消防设施 可能存在的隐患,为进一步提升管理质效,新增第6.1.5条“单位采 用在线实时监测的,除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外,尚应按照6.1.4规 定的频次,开展人工现场巡查”。 对于商业综合体、底商住宅楼、综合楼、超高层建筑等具有多 个产权、使用、经营、管理单位的建筑,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配电 设施、消防电梯等共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直接关系各单位责任区内 消防设施功能发挥,为推动各单位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方履职 情况的监督,新增第6.1.6条“负责管理共用消防设施的单位完成巡 查后应及时向同一建筑内其他单位、共管区域内不同建筑的使用单位通报共用消防供水、消防配电、消防电梯、疏散设施等巡查情 况。” 与原标准6.2节相比,因附录C表分类、内容调整,对应条文进 行调整。调研发现,商业综合体、高铁候车厅、观影厅等大空间场 所广泛安装使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因此,新增第6.2.11 条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并依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 统技术标准》要求在附录C表C.1明确了巡查内容。
6.检测
根据调研情况和反馈意见,对原标准第7.1节全部条文进行了修订。 对于商业综合体、底商住宅楼、综合楼、超高层建筑等具有多个产权、使用、经营、管理单位的建筑,各单位负责对本责任区消 防设施完好性进行检测均涉及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配电设施、消防 电梯等共用消防设施,考虑降低检测成本、减少相互干扰、提高检 测效能、共享检测信息,新增第7.1.4条“共用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 应组织相关单位编制检测计划,联合完成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工 作。” 根据工作实际及现行消防设施分类,对原标准第7.2节进行了 补充完善修订。
7.维修
根据调研情况、消防管理实践及反馈意见,对本章3个条文进行了修订。8.3条细化了消防设施关停和修复确认程序,明确了局 部关停不得扩大范围、整体关停须事先告知消防救援机构,以及 故障排除后须经功能试验和检查确认的规定。
8.保养
根据调研情况、消防管理实践及反馈意见,对本章第9.1节, 第9.1.1、第9.1.2条进行了修订,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 准,在附录E中明确了保养周期及内容;对本章第9.2节,第9.2.2~ 第9.2.5条、第9.2.7条进行了修订,第9.2.1、第9.2.6保持不变。
9.档案
考虑消防安全工作的延续性,新标准采用原标准内容。
10.附录
根据标准条文修订、新增情况,对附录A表A.1、附录C表C.1、 附录D表D.1、附录E表E.1、表E.2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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