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引领发展 知产引擎资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软件企事业单位立足经济社会数智化转型需求,加强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提供能有效满足并适度引领各行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软件新产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以及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本办法中“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等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功能或性能有较大突破,在相关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打破市场垄断或者填补市场空白,首次发布、销售并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软件产品。不包括研发单位开发的自用软件和用户定制的非通用软件。
第四条山西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由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山西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范围包括:
(一)基础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等。
(二)工业软件。包括工业设计仿真、生产控制和检测、经营管理、维修维护保障、建筑信息模型、工业操作系统、工业APP 等。
(三)新兴技术软件。包括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人工智能、5G、元宇宙、北斗、数据流通交易等。
(四)行业应用软件。包括农林、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地质灾害、煤炭、能源、冶金、化工、装备制造、消费品、建筑、电子政务、教育、医疗、金融、通信、广电、交通、物流、环保、文化旅游、知识产权、科学研究、检验检测、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等领域的专业应用软件。
(五)智算支撑软件。包括算力感知、算力度量、算力编排、算力调度、算力运营、算网融合等。
(六)嵌入式软件。包括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交通监控设备、装备自动控制、生物医疗设备、电子测量仪器、可穿戴智能装备、服务类机器人、无人机控制与机载、终端设备等嵌入式软件。
(七)信息安全软件。 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工控安全、密码算法、数据安全、安全测试、可信计算、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软件。
(八)信创软件。基于国产信息技术路线开发,面向党
政机关、金融、能源、制造、交通、建筑、广电等重点领域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软件。
(九)其它软件。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的其它软件产品。
每年度具体认定范围,根据国家和省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研究确定。
第六条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在山西省境内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软件产品研发,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质量事故(事件)和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具有较强的软件产品研发能力,良好的技术研发人才队伍支撑。申报单位须通过中国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CSMM)“组织标准级”(含)以上等级评估。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注册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并按时填报数据。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单位除外。
第七条申报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明晰。软件产品为申报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发或者主导合作开发,拥有核心自主技术和知识产权,取得方式须为原始取得,且为软件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的首次登记权利人。对取得软件专利的,申报时间与取得证书时间
不得超过3年;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申报时间与取得证书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二)技术水平先进。软件产品功能具有创新性,性能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或填补相关领域产品空白;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被列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示范项目;或基于鲲鹏、龙芯、飞腾、麒麟、统信、鸿蒙、欧拉等国产软硬件生态体系且通过相应兼容性测试。
(三)性能质量可信。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MA 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证明;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SBOM(软件物料清单)梳理开源资产,明确开源组件详情,规避开源使用安全与合规风险。
(四)研发投入充分。软件产品具备合理充足的研发资金与资源支持。
(五)未获得过任何省级及以上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面向全社会开放,由申报单位自愿、自主申请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工信部门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申报。
第九条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按要求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所在市工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编写和提交《山西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申报书》。
第十条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应提交的材料:
(一)《山西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四)软件产品获得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发明专利等知 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满足团体标准《首版次软件产品测评能力要求与实施规范》(T/CQAE 11033-2025) 标准要求的测评机构所提供的产品测评报告和推荐意见原件;
(六)产品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如能披露产品研发投入、销售(服务)额等相关数据的审计报告(须带验证码)复印件;
(七)软件产品功能列表清单,并标注该功能的来源为自研、开源软件或第三方组件;
(八)推广应用软件的销售合同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和资金流水证明;
(九)用户应用评价报告材料;
(十)产品获得奖项荣誉或被列为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市工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山西省首版次软件推荐产品汇总表》,将产品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及各市推荐产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形成当年度拟认定的山西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初步名单。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就拟认定的山西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初步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对初步名单进行完善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形成当年度山西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政策支持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优先推荐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工信部相关专项和试点示范,支持产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交流、创新协作、资源共享,推动首版次软件产品市场化应用。
第十六条对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填报虚假材料数据、伪造项目成果和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产品申报资格,已取得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撤销其认定资格。因上述行为被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认
定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山西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申报评审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申报单位的失信行为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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