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摘要】王某醉酒后启用车载L2辅助驾驶,加装磁铁配重"智驾神器"欺骗扭矩传感器使系统认为双手在方向盘上,在副驾让车自行行驶。法院:L2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驾驶人负全程控制义务;醉酒+利用辅助驾驶系统操纵车辆在道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本案否定"辅助驾驶=无人驾驶"抗辩,提示车企用户协议须禁改装骗系统及警示法律责任。

一、案情与裁判要旨
王某血醇114.5mg/100ml,启动ADAS(L2),副驾放"智驾神器"(配重块骗传感器)让车自行开。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认为:
现阶段量产车多为L2(部分自动控制但驾驶员随时接管)≠ L3+自动驾驶(《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
被告人实际操控车辆运行(选择路线、启停系统、放任车载系统在公共道路运行)→属"驾驶机动车辆";醉驾+利用辅助功能规避检测不免责→《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律师合规解读——车企/智驾供应商用户协议要点
风险点 | 法条依据 | 合规动作 |
用户手册未明示L2局限及禁止改装骗系统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知情权);《产品质量法》第27条(警示标志/中文警示) | 用户手册/车机首次激活显示:"本系统为辅助驾驶(L2),须全程手握方向盘、监控路况;禁止加装欺骗传感器装置;违规致事故/刑责由用户自负" |
"自动驾驶"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 | 《广告法》第28条(虚假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引人误解) | 市场物料统一用"智能辅助驾驶(L2/L2+)"禁用"自动驾驶""无人驾驶""可脱手"等表述(除非L3+且获批) |
智驾数据记录(EDR)未保存改装配重事件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EDR要求 | 确保EDR记录转向扭矩/手离盘时间→可佐证违规改装;告知用户数据留存期(通常≥碰撞前后数秒~数分钟,可扩展) |

三、给车企/出行公司的行动清单
□ 销售合同/车机激活勾选:"本人知晓此为辅助驾驶系统,须全程监控并手握方向盘;不得加装欺骗传感器配件;违规使用致损本人担责"
□ 随车用户手册专节"智能驾驶系统正确使用及禁止事项"(中英文)
□ 市场宣传合规审核: 禁用"自动驾驶""无人驾驶""解放双手"形容L2/L2+;标注"(驾驶员须全程监控)"
□ 若运营Robotaxi(L4测试): 确保测试牌照+安全员在座+远程监控中心符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参考文献与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 第3~4级定义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3刑初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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