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期我们解读《人工智能示范法4.0(2026)》的总则部分(第1-14条)。这部法律虽非现行强制法,但已被多家法院在判例中实质引用,是预判未来执法趋势的风向标。核心结论:企业必须立即将“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Human-in-the-Loop)”、“透明度标注”和“反算法歧视”三项原则,嵌入到现有的产品设计与合规流程中。以下我将逐一拆解。

一、核心原则:三条“红线”已成司法裁判依据
虽然《人工智能示范法4.0(2026)》尚未正式生效(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U1MjEyOQ==&mid=2649869318&idx=1&sn=75e9cbc6d7a07a34f41174739c08b9dc&chksm=866220e0eb42b14b88b26e277df2381c530cb8ea0419e45e10ef5e905bc275fd2c39605d7264&scene=27),但其确立的三大原则已通过司法案例转化为实际的法律后果。请务必重视以下三条:
1. 原则一:人类必须能管住AI(第4条)
·原文精华:“确保人类能够监督和控制人工智能,始终以增进人类福祉为最终目标。”
·律师解读:这就是法律上的“人在环中(Human-in-the-Loop)”原则。它意味着,无论你的AI多么智能,都必须保留一个“物理开关”或“人工复核节点”。
·司法印证:在某自动驾驶辅助系统(L2级)侵权案中,法院明确“人始终是最终责任主体”,这与该原理一脉相承。
·行动建议:立即检查你的AI产品工作流。如果系统做出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如信用评分、医疗建议、内容审核),请确保有“人工暂停、回滚、复核并最终确认”的机制。
2. 原则二:AI必须“说人话”(第6条)
原文精华:“提供与自然人互动的AI服务,应提前告知……对生成合成内容予以适当标注。”
律师解读:一句话:“我不是真人”必须说在开头。这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未能清晰标识AI生成的“深度伪造”内容(如仿冒他人声音、形象),可能导致直接的法律责任。
司法印证:
案例01(梁某诉某AI公司案):法院认定,平台通过显著提示告知用户“功能局限”,不构成过错。反之,未标注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注意义务过失。
案例05(殷某桢诉某问智能案):法院判决,“可被识别”的AI合成声音受声音权益保护。这和第6条要求对合成内容做“适当标注”精神一致。
·行动建议:从今天起,所有与用户直接交互的AI(包括聊天机器人、图像/视频生成器、智能NPC),都必须在首次对话或生成内容后,附加持久、显著、不可被轻易移除的“AI生成”标识。这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低成本。
3. 原则三:AI不能“看人下菜碟”(第8条)
·原文精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律师解读:这是“反算法歧视”的宣言。它对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禁止“大数据杀熟”。在AI训练阶段,必须对数据进行偏差审查(Bias Audit)。
·司法印证:在某“LOGO生成”平台案中,法院要求平台防止其AI模型在使用过程中放大或固化对特定群体的偏见。
·行动建议:如果你的AI产品涉及就业、招聘、信贷、医疗、教育等决策,请务必建立定期的训练数据偏差审计制度,并保留审计记录。
二、监管框架与未来趋势
第13条和第40条共同描绘了未来的监管蓝图:
·专门主管机关:国家将设立统一的人工智能主管机关。
·动态负面清单:根据风险将AI应用分为不同等级,对高风险领域(如生物识别、司法辅助、关键基础设施)实施许可制。
·律师解读:目前的备案制可能只是过渡。企业不应仅满足于“不进入负面清单”,而应主动进行“产品风险等级自评”,并为未来可能的许可申请做好准备。
三、给您的律师建议与SOP
SOP 是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的缩写,中文意为 “标准操作程序”。
简单来说,SOP 就是 “把一件事怎么做、按什么顺序做、做到什么标准,写成一个固定的操作清单”。作为您的律师,我建议立即完成以下五项工作,这不仅能规避风险,更能成为您与客户沟通时专业能力的体现:
1.修改《AI伦理准则》:将《示范法》第4条(人类监督)、第6条(公开透明)、第8条(公平无歧视)写入该准则的开篇,作为企业内部最高等级的行为规范。
2.界面与内容标识升级:在所有GenAI交互界面首个气泡、字母、图片角落,持久显示“由AI生成,仅供参考”的角标;对图文、视频合成内容,同时加上显式的水印和隐式的元数据标签。
3.完善用户协议免责条款: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声明:“您所使用的AI助手非真人,其建议不代表最终法律意见,涉及重大决策请人工核实。”
4.建立“人工复核”节点(Human Override):在与用户权益直接挂钩的自动化决策流程(如自动退款、自动驳回投诉)中,嵌入“可暂停/回滚/人工复核”的功能节点。
5.制定内部审计周期:每半年,由法务部门牵头,进行一次算法偏见审计,并形成书面报告存档。

四、结语:将原则转化为合同语言
《示范法》目前虽非法律,但它的精神和要求已通过判例“活”了起来。作为律师,我建议您在与AI供应商或服务商签署的协议(如《数据处理协议》DPA)中,加入如下条款:
“供应商承诺:其提供的人工智能生成服务具备‘显著标识’功能,且其训练数据已通过第三方的偏差审查。如因供应商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甲方被诉或遭受行政处罚,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