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领域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比较常见,由此引发的分包、材料买卖等纠纷,原告一般选择被挂靠人作为被告,但被挂靠人只是收取管理费,对案涉工程的实施细节并不掌握,有必要申请追加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有些观点主张追加其为被告,个人认为追加为第三人更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关追加申请参考如下: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XX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XX为(2026)粤XX民初XX号的第三人,并由其依法承担案涉工程款的付款责任。XX的个人身份信息如下:XX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所涉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X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方法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XX年XX月XX日,XX公司与XX签署《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合作项目包含案涉项目。第二条第4款约定由XX负责案涉项目的具体施工组织实施等工作。第八条第2款第1项约定,乙方建立以“XX”为项目经理的现场管理团队。《内部承包协议书》的附件《承诺函》载明,XX对上述项目出现的各类经济纠纷、行政罚款、工人工资争议、安全责任事故等导致XX公司须承担经济责任的,承诺人承担上述全部责任(注:据实描述协议约定核心内容)。
上述协议及附件均证明XX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应由其承担案涉工程的相应法律责任。
2、原告提交的证据《施工班组合同》上的印章并非XX公司的公章,而是“项目资料章”,且该章下方清晰备注“技术资料专用,经济文件无效”,该印章处的签名为“XX”,即《内部承包协议》第XX条约定的实际施工人聘请的项目经理(注:也有可能是实际施工人签名)。
按合同相对性规则,原告与XX公司并无成立合同的合意,XX公司也非该合同的相对方,XX代表实际施工人签署该合同,该合同的实际相对方为XX。
3、原告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的人员是直接与实际施工人沟通工程款的支付事宜,没有直接与XX公司对接过,对XX公司不享有信赖利益。
4、原告只是通过《施工班组合同》约定的工程量XX主张工程款,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合同工程量与最终完成工程量会存在差距。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数量、原告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存在瑕疵问题、实际施工人已付的工程款等施工细节,均需要实际施工人应诉才能查明。实际施工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追加其参加诉讼;否则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无法准确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XX系案涉合同的实际签约人,也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属于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划分责任、避免错误判决给XX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特申请贵院依法追加XX为本案第三人,并根据最终查明的事实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章):XX XX年XX月 日
附件:《内部承包协议》及附件。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