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替"划线价"辩护时喜欢用一句话:"平台让我填的,不填不让上活动。"这句话表面上把责任推给了系统,但只要把交易场景拆开看,就会发现它恰恰把"主观故意"的证据链补全了,而不是擦掉了。没有任何说明的划线价,问题从来不在"你有没有手写一句解释",而在你把一个明显会被消费者当作'原价/更高价位'来理解的被比较价格,放进了一个专门用来制造折扣感的视觉模板里,却拒绝同时给出它的合法身份凭证。
先别急着把"主观故意"妖魔化。行政法、价格执法与民事欺诈语境下的"故意",并不等同于刑法里那种需要你亲口承认"我就是想骗人"。它更接近一种目的—手段的一致性判断:你是否明知某一种信息呈现方式会产生误导效果,仍然选择这么做,并且把"可核验依据"省掉,让消费者去承担识别成本。没有任何说明的划线价,恰好落在这个区间:它不是"忘了标",而是选择了不标(不标含义、不标来源、不附凭证),因为一旦真标清楚,那个数字大概率撑不住。
从规则层面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总局令第56号)第十六条讲得很直白:做价格比较时,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如果你不把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标出来,那这个被比较价格就应当不高于你在同一经营场所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没有交易的则不应高于最后一次真实成交价;如果你硬要用"厂商建议零售价"来比,那就必须明确标示它就是厂商建议零售价,而且变动就要更新。第十七条更直接地把底裤扒掉: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被比较价格。翻译成人话就是——划线价不是不能存在,但它必须有"身份":要么是你真实成交史里站得住的最高锚点,要么是你公开可核对的厂商建议零售价且你要明说;否则,它就是一个不该出现的数字。
所谓"无任何说明",最讽刺的地方就在这里:经营者往往并不真的"无知"。相反,他非常清楚平台字段在干什么——系统要一个"被比较价格",为的是渲染折扣幅度、拉升点击与转化。于是出现一种常见的"分工幻觉":平台提供模板(甚至提供默认值/建议值),商家照填,双方都假装"这是参考信息",但对消费者来说,视觉结果只有一个——大号划线数字 + 醒目到手价 = 原价很高你很赚。当监管来查,平台甩出一句"我们规则要求真实",商家回一句"你系统逼我填的",可谁都回避一个关键:填进去的那个人,是你;能导出交易记录、价目表、进货发票、品牌建议零售价文件的,也是你。查无依据时,执法机关看到的不是"系统故障",而是你把无据数字摆上货架,并放任它被用作成交诱导。正因如此,市场监管在不少案件里会把"以划线价作为促销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含义,且不能提供依据"直接纳入《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框架处理,顶格/重罚的逻辑也建立在这种"放任误导+拒不留痕"的行为结构上。
再说那个最常见的托词——"我只是没写说明,但我也没有说它是原价啊"。问题是,明码标价的初衷不是让你玩语义逃脱,而是让消费者不必解码。你把数字放大、加删除线、配折扣标签,就已经在做一个强主张;法律要求的"应当明确标示"就是要你把这个主张的身份摊在台面上,而不是塞进页面底部灰色小字迷宫。你选择"任何说明都不给",本质就是在赌:消费者更可能被折扣幻觉带动,且即便被投诉,也能用"格式条款已提示""平台模板"来拖。可一旦进入执法视角,这种"选择性的沉默"反而更能证明:你不是在疏忽,而是在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利——它不一定是刑法意义的蓄意诈骗,但足够构成行政意义上的明知风险仍放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误导性后果"。
所以,别再把"平台要求提供划线价"当护身符。平台当然可以要求——但它要求的是真实且有据、并配套醒目说明的东西,不是让你把任意好看的锚定数填进字段,然后用"我没写它是原价"给自己打补丁。没有任何说明的划线价,不是技术遗漏,是经营策略的一部分;它的"主观故意"不一定写在脸上,却写进了每一次对"可核验依据"的有意省略里。对监管而言,破解它也不需要去读心,只需要做一件事:让经营者把那个被比较价格的来源摊开来——拿不出七天成交、拿不出最后一次真实交易、拿不出可核对的厂商建议零售价,那这个数字就该消失;不消失,就按无依据处理,按误导处理,按价格欺诈的工具化处理。毕竟,明码标价的底线,从来不是"我说过了",而是"你看到的每一个价格,都能被证明它配站在这里"。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