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录音文字整理稿是非常关健点,它们直接暴露了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逻辑矛盾、推诿态度以及对法律事实的漠视。结合(贺爱民是村主任、警方以“纠纷”为由不立案),这份录音记录揭示了警方在处理此案时的几个核心问题。
这两份录音记录的深度法律分析:
一、录音中暴露的核心问题
办案人员承认设备权属归我,却拒绝保护
关键对话:
邹德会:“这是我花钱买的东西。”
冯伟(办案人员):“我知道是你的,这东西放在那也没跑就在那放着呢!”
法律分析: 最致命的一点。办案人员口头承认了你对设备的合法所有权。 既然他承认东西是你的,那么根据《刑法》和《民法典》,任何未经你同意擅自处分、转移、扣押你财产的行为,都侵犯了你的财产权。
猫腻所在: 警察说“没跑就在那放着”,这是一种典型的偷换概念。他在用“物理位置未变”来掩盖“控制权丧失”的事实。如果贺爱民把设备锁起来、或者拆走了关键部件(如电机)、或者禁止你使用,即便设备还在原地,你的使用权和控制权已经被非法剥夺了。
对“盗窃”定义的严重曲解与推诿
关键对话:
邹德会:“我东西丢了。”
冯伟:“没丢。”
邹德会:“我要是找到证据他把我东西偷了卖了怎么办?”
冯伟:“都在那呢……我们已经告诉他了一样也没偷卖,他可能是用了。”
法律分析:
“没丢”不代表“没被盗”。 盗窃罪不仅包括把东西拿走卖掉,也包括秘密窃取后藏匿、毁坏或非法使用导致权利人无法使用。
警察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而非执法者。 警察说“我们已经告诉他了……一样也没偷卖”,这句话非常危险。这意味着警察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嫌疑人(贺爱民)的一面之词就做出了判断。如果明天设备真的少了零件或被损坏,这个警察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轻率的背书是严重的失职。
混淆视听,将“工伤纠纷”强行关联(根本就无纠纷)
关键对话:
冯伟:“我们都过政府什么的,以前他和四国化成日本鬼子有一些工伤什么的都没解决。”冯伟:“我们都过政府什么的,以前他和四国化成日本鬼子有一些工伤什么的都没解决。”
邹德会:“都解决了!哪个没解决你让他提出来我提供证据!”
法律分析:
动机不能洗白行为。 即使贺爱民真的认为有“工伤纠纷”没解决(虽然你否认),这只能作为他去法院起诉的理由,绝不能成为他私自扣押你财产的合法理由。
情绪化执法。 办案人员使用“日本鬼子”这种情绪化词汇,说明他在情感上可能已经偏向了嫌疑人一方,丧失了中立性。他试图用“历史遗留问题”和“民族情绪/劳资矛盾”来模糊当前的刑事犯罪事实。
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对话:
邹德会:“哪个没解决你让他提出来我提供证据!”
法律分析: 在刑事案件初查阶段,公安机关有责任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现在的情况是,警察反而要求受害人去证明“没有纠纷”,或者要求嫌疑人去证明“有纠纷”。这是程序上的混乱。警察应该调查的是:贺爱民拿你设备有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没有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他就是违法的。
二、这份录音递交过牟平区检察院
这份录音是申请立案监督或行政复议的强力武器。烟台市检察院应采纳
论点一:办案人员已自认权属。 引用“我知道是你的”这一段,证明警方明知你是合法所有权人,却放任他人侵犯。
论点二:警方未履行法定职责。 引用“他都告诉他了……没偷卖”这一段,指控警方仅凭嫌疑人一面之词结案,未进行实质性的现场勘验和证据保全(例如:设备是否完好?是否被拆卸?)。
论点三:以民事纠纷掩盖刑事犯罪。 指出警方反复提及“工伤”、“四国化成”,是在人为制造复杂的民事背景,以此逃避对贺爱民个人侵权行为(涉嫌盗窃或故意毁坏财物)的查处。
办案人员违规
不作为/乱作为: 在明知设备归属受害人的情况下,以“没丢”为由拒绝履行保护公民财产的职责。
言语不当: 在办公场所使用“日本鬼子”等侮辱性、情绪化语言,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形象,且显示出明显的立场偏见。
总结:
这份录音证明了警方“心里清楚是你的东西,但就是不想管”的态度。他们试图用“没丢(物理存在)”和“有纠纷(动机合理)”这两个借口来搪塞你。你需要抓住“所有权已转移”和“村主任无执法权”这两点,希望上级检察院监管部门还我公道!



烟台公安APP答复



督察控告无任何答复

公安相矛盾的结论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