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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诉法院院长:AI仲裁员将是未来必然趋势

英国上诉法院院长:AI仲裁员将是未来必然趋势

2026年6月4日,在伦敦国际仲裁周的一场研讨会中,英国上诉法院院长杰弗里·沃斯爵士(Sir Geoffrey Vos)发表了题为:人工智能在仲裁领域的应用:机遇与挑战的演讲,该演讲内容虽然简短,但信息量丰富。特全文翻译供学习参考。


1. 我曾多次谈及,人工智能正改变法律服务、法律资讯以及法院争议解决模式。我坚信,人工智能终将不再只是辅助司法裁判的工具,还会在部分领域直接承担裁判工作,这一趋势已成必然

2. 之所以判定这一趋势无法逆转,是因为人工智能作出的裁决结果稳定可靠,且相比人类法官,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对于商事纠纷当事人而言,在部分案件中,他们显然更愿意选择由机器快速出具可靠裁决、花费寥寥,而非耗费巨额费用,等待数月乃至数年才能拿到人类法官的判决。

3. 但我也多次提到,从当下现状过渡到我们设想的未来局面,绝非易事。

4. 司法服务体系不可能彻底舍弃人类裁判,全面改用机器裁决。首先,《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规定,人人都有权在合理期限内,由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裁判机构开展公平、公开的审理。我认为人工智能大概率无法构成该条款所定义的“独立、公正裁判机构”,当然也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

5. 抛开这一点不谈,第二重现实阻碍在于: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家事案件以及各类庭审案件中,当事人有权获得人类法官裁判,这一权利早已深度融入本国宪政体系。若要改变现状,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即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借助人工智能数分钟内完成损害赔偿核定,法院也不能在未修法的情况下直接停用人类法官。而立法修订耗时漫长,对于改革内容与实施方式,各方也必然会产生巨大分歧。举例而言,是否所有案件都必须保留人类法官作为最终上诉审理主体?

6. 第三,适用于各类商事及其他纠纷裁判的大语言模型,目前尚未完成研发与全面测试,其可靠性与算法偏见问题仍有待验证。

7. 不过,仲裁领域的规则环境与法院司法截然不同。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可自主约定审理程序,也可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既可以聘请一位或多位人类仲裁员,也可协商约定由机器对纠纷作出终局裁决。由机器裁定仲裁纠纷的模式如今尚未普及,但ebay平台每年有数千万起纠纷,都由平台在24小时内作出终局处理,可想而知,这些纠纷并非由人工裁定。由此可见,未来仲裁协议中普遍纳入人工智能仲裁条款,绝非天方夜谭。

8. 此外,美国仲裁协会暨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已于2025年12月宣布,推出面向双方当事人、仅依据书面材料审理的建筑类纠纷人工智能仲裁服务。该模式采用人机协作机制:人工智能仲裁员先对案件主张进行实质审查,并拟定裁决书初稿,再由人类仲裁员复核裁决逻辑、审定裁决结果,以此保障公信力、程序透明度与正当程序。

9. 那么,是什么因素阻碍了仲裁领域实现百分之百的纯机器裁决?究其根源,主要是人们心存顾虑、态度审慎。但长久来看,如同诸多行业一样,成本因素终将占据主导。至少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会倾向于选择成本更低的人工智能仲裁模式。

10. 我们是否需要为此感到担忧?在我看来,不必过度焦虑。法院诉讼与仲裁有着本质区别:法院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获得人类法官裁判、乃至向人类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强行以机器裁决取而代之显然不妥。但仲裁本就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允许双方自主选用高效裁决机制并自愿受其约束,这和当事人自主约定商事纠纷适用法律、选择管辖地,本质上并无二致。

11. 或许更值得深思的问题,并非人工智能仲裁模式是否应当合法化,而是当这类机器裁决出现差错时,我们该如何应对——差错的出现在所难免。

12. 从法理层面来说,若案件在本国作出人工智能仲裁裁决,当事人理论上可依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8条第2款,以裁决取得方式违背公共政策、构成严重程序不当为由,申请撤销该裁决;也可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第(b)项中的公共政策条款,拒绝承认与执行相关境外仲裁裁决

13. 除此之外,人工智能仲裁的普及,还会暴露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当前仲裁程序愈发繁琐复杂。早在2009年进入高等法院任职前,我常年担任仲裁员,彼时就已发现这一问题,而如今情况更是愈演愈烈。繁琐的流程不断加重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倒逼各方转而寻求更高效、性价比更高的争议解决方式

14. 我认为,人工智能必将彻底重塑争议解决行业的格局。目前,我正依托在线程序规则委员会,推动搭建线上数字司法系统。该系统可在正式诉讼启动前,以极低的成本快速处理民事、家事及各类庭审纠纷。这套运行理念至少可部分适用于商事争议解决,而人工智能的加持,也会让这一落地进程成为必然。欧洲法律研究所也即将发布《欧洲司法体系数字化指引》。

15. 当下我们尚且无法精准预判这场变革最终会走向何方,但可以确定的是,若律师行业想要继续赢得商事争议客户的信任,就必须尽快做出调整。企业绝不会再为机器就能低价提供的服务支付高额费用,无论是对话式人工智能等智能工具提供法律咨询,还是人工智能主导的仲裁服务,皆是如此。

16. 受限于人们的审慎态度,人工智能相关变革初期推进速度会较为缓慢,但一旦形成趋势,发展便会骤然加速。法律界必须立刻做好应对准备。

17. 最后,我提出三点重要思考,供各位嘉宾展开讨论。

18. 第一,不同司法辖区的人工智能与大语言模型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英国较为幸运,美国研发的大语言模型在本地具备较强的适用性与完备性。但印度、非洲及全球南方等多语言地区,却面临诸多困境。我们绝不能让人工智能加剧全球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不公,更不能因过度依赖美国、中国等头部大语言模型所属国家,丧失本国数字主权与私法自主权。

19. 第二,司法裁判的定位,不同于政府作出的涉权利决策,也区别于基于双方合意的仲裁裁决。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如我此前所言,小额初审纠纷可借助人工智能处理,但倘若彻底剥夺民众获得人类法官作出最终司法裁判的权利,将会引发关乎法治根基的根本性问题。

20. 第三,在围绕人工智能的各类讨论中,我们不能忽略一个关键现实:人工智能能够在数秒内完成裁决与数据处理,但人类终究是人。面对不利结果,人们往往需要数日乃至数月才能消化并接受。即便人工智能可以极速出具裁决,我们也不能要求当事人在同等短时间内接纳结果。

以下是演讲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