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苏民终212号
数据权益保护 · 反不正当竞争 · 电商平台治理
推送日期:2026年06月12日
— — — — — ◆ — — — — —
一、案例基本信息
━━━━━━━━━━━━━━━━━━━━━━━━━━━━━━━━━━━━━━━━━━━━━━━━━━
案例名称: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诉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一审(2023)苏11民初29号,二审(2024)苏民终212号
审理法院:一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审判决于2025年作出,已生效
本案被列入以下权威案例榜单: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2025年9月8日发布,8件案例中的第七件)
● "2024年度江苏省政法机关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 案例全文及专家点评,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5691.html
▎涉及领域:数据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电商平台治理、数字经济法治
二、当事人与涉案软件基本情况
━━━━━━━━━━━━━━━━━━━━━━━━━━━━━━━━━━━━━━━━━━━━━━━━━━
(一)当事人
原告: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淘某电商平台经营者)、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天某电商平台经营者)
被告: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某枫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某陶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某明
(二)涉案软件
某枫公司、某陶公司设计开发了"某商品助手""某上货助手"等四款有偿搬家软件,向其他电商平台商家收取费用提供数据搬运服务。截至案发,涉案软件数据库中存储的淘某、天某平台相关数据多达1.63亿条。
软件的核心功能包括:
● 第一,绕开淘某、天某平台的验证机制和反爬措施
● 第二,抓取海量商品数据(含商品标题、展览图、规格、价格、详情等全部关键信息)
● 第三,将数据"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无货源店铺"
● 第四,"店铺"获得订单后,通过软件一键跳转至淘某、天某平台原商品链接下单,由原平台商家承担全部发货和售后责任
▎以上事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典型案例原文及扬子晚报2025年9月10日、15日报道
三、基本案情:一条完整的"数据窃取→流量截留→寄生经营"黑灰产链条
━━━━━━━━━━━━━━━━━━━━━━━━━━━━━━━━━━━━━━━━━━━━━━━━━━
(一)数据窃取机制
软件用户利用爬虫技术,绕开淘某、天某平台的验证机制与反爬措施,批量抓取平台内的海量数据,包括商品信息、交易规则、物流适配信息等全部关键商业数据。
(二)数据搬运与"无货源店铺"开设
抓取的数据通过API接口被"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软件用户无需备货即可开设"无货源店铺"。这些店铺的商品信息、图片、描述均为淘某、天某平台原始数据的直接复制,消费者无法辨别其并非原始商家。
(三)寄生式履约转嫁
当消费者在"无货源店铺"下单后,软件用户通过搬家软件一键跳转至淘某、天某平台的原商品链接完成采购。最终的发货、售后、退换货等全部履约责任,由淘某、天某平台及原商家承担,而"无货源店铺"的经营者仅从中赚取差价。
▎案情事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典型案例原文及陶乾教授专家点评
四、行政查处情况
━━━━━━━━━━━━━━━━━━━━━━━━━━━━━━━━━━━━━━━━━━━━━━━━━━
(一)举报与鉴定
淘某、天某公司向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涉案软件具有规避平台监管的"x-sign值构建"等专业技术功能,其数据库中存储的淘某平台相关数据多达1.63亿条。
(二)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对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了其撤销行政处罚的上诉请求,司法与行政协同形成了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双重规制格局。
五、争议焦点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三个核心问题:
🔶 争议焦点一:淘某、天某公司对涉案商品数据集合是否享有合法权益
🔶 争议焦点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争议焦点三: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六、裁判结果
━━━━━━━━━━━━━━━━━━━━━━━━━━━━━━━━━━━━━━━━━━━━━━━━━━
(一)判决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枫公司、某陶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某明构成不正当竞争, 共同赔偿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经济损失 500万元(原告诉请2000万元)
(二)法院核心裁判规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以下三个层面确立了数据权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裁判规则:
1. 明确电商平台对商品数据集合享有合法竞争权益
法院认定:商品数据是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合法收集、加工而成的稀缺性数据资源,能为两公司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两公司对商品数据集合享有合法权益。
平台通过构建分类指引填写系统、运用算法修正技术,在商家授权基础上合法采集、加工、整合数据。平台为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投入了大量技术成本与运营成本,这些数据支撑平台正常运营,能带来稳定的经营收益和市场竞争优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 确立"公开数据 ≠ 公共数据"的核心命题
法院明确:涉案商品数据为满足消费者购物需求而向社会公开,系商业领域公开的经营性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开数据必然处于自由流通的范畴。商品数据并非天然存在的公共资源,而是平台通过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投资经营成本形成的稀缺性数据资源。任何不正当获取数据的行为应予以规制。
🔴 核心规则:公开数据 ≠ 公共数据,公开的经营性数据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 认定"搬运加寄生"模式构成实质性替代
法院从三个维度认定被告行为的不正当性:
● 侵犯数据控制权益:直接绕开平台反爬机制抓取数据
● 不当提升同业竞争能力:通过"无货源店铺"模式,使其他电商平台无需投入数据建设成本即可获得丰富商品品类
● 核心经营功能被实质性替代:大量订单通过"一键跳转"完成,既增加了淘某、天某平台的服务器负载和技术维护成本,又分流了潜在交易机会,削弱了平台的市场关注度
七、深度解读与专家观点
━━━━━━━━━━━━━━━━━━━━━━━━━━━━━━━━━━━━━━━━━━━━━━━━━━
(一)中国政法大学陶乾教授的权威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陶乾,受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对本案进行了专题专家点评。陶乾教授从四个维度深入分析了本案的典型意义:
1. 确认电商平台对商品数据享有合法权益
平台通过开发商品发布系统收集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原始数据,通过服务协议约定数据权属和使用,通过算法处理生成商品数据后呈现给消费者。平台对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展示付出了成本,商品数据的聚集效应为平台带来了竞争优势,因此,平台对于商品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性权益。
——陶乾教授
2. 为判定"依附式竞争"行为是否正当提供分析框架
陶乾教授将本案被告的行为定性为一种"依附式竞争"——即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依附或寄生在其他平台的业务之上。她提出,判定此类依附式竞争是否正当,需考察电商领域对于平台数据如何保护、店铺如何管理的行业惯例:
从各大平台的商户服务协议、平台管理规则等自治性规范来看,禁止不正当数据爬取、禁止"无货源店铺"已成为行业共识。违反特定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属于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陶乾教授
3. "技术中立"不等于竞争行为正当
陶乾教授提出了本案在法律技术层面的核心洞见:技术使用者的动机影响着对技术实施结果的法律评价。
被诉软件在运行过程中并未设置任何授权验证机制,结合软件中嵌入IP代理的功能和软件宣传用语,可认定软件运营者明知用户会利用软件未经授权搬运他人店铺的商品数据,主观放纵甚至追求用户的不法行为。软件运营者提供这类服务,难谓正当。
——陶乾教授
4. 商业模式创新不是不正当竞争的免责理由
陶乾教授从三重利益角度考量了涉诉商业模式的正当性:
● 经营者利益层面:涉诉软件的大量使用加重了原告平台的服务器负担,影响了原告基于访问流量作出的经营决策
● 消费者利益层面:该软件割裂了原告平台与商家及消费者之间的黏性,消费者在同业竞争平台上购物时对"无货源店铺"并不知情
● 社会公共利益层面:该软件的使用助长了"消费者→平台→商家"生态中的不诚信行为,不利于电子商务产业的良性发展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解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即"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进行裁判。该条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满足该条款的全部构成要件:
● 第一,属于网络经营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向电商平台商家提供软件服务)
● 第二,利用了技术手段(采取绕过平台反爬措施及验证机制的技术手段,未经授权访问并复制搬运数据)
● 第三,妨碍破坏了合法正常经营(侵害数据资源持有权益和加工使用权益,造成实质性替代后果)
● 第四,具有主观故意(明知未经授权跨平台复制商品数据的行为不正当,仍提供软件服务,且未设置任何授权验证或过滤机制)
(三)500万元赔偿的裁量逻辑
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原告最初诉请2000万元,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后判赔500万元:
● 涉案商品数据的商业价值:淘某、天某平台为数据收集、存储、管理投入了大量技术成本与运营成本
● 侵权行为的规模:涉案软件数据库中存储的淘某平台相关数据多达1.63亿条
● 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长期提供搬家软件,持续从事侵权行为
● 被告的主观恶意:以有偿提供侵权工具牟利,明知未经授权仍故意开发运营,且未设置任何授权验证机制
八、与前期推送案例的关联分析
━━━━━━━━━━━━━━━━━━━━━━━━━━━━━━━━━━━━━━━━━━━━━━━━━━
(一)与指导性案例262号的对照
指导性案例262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确立了"未经授权的数据搬运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规则。本案与262号形成了"数据生态链保护"的双重面向:
● 262号案保护:平台数据免受直接搬运(被告直接将原告平台数据搬运到自己网站)
● 本案保护:平台数据免受"间接寄生"(被告不自行搬运,而是提供工具供第三方开设"无货源店铺",形成更隐蔽、更具规模化的侵权模式)
(二)与2025年反法典型案例8号的对照
案例八(AI模型参数保护案)与本案(案例七)分别代表了数字法治的两大前沿阵地:案例七保护的是电商平台的商品数据集合,案例八保护的是AI模型的参数与结构。两者共同构成了数字经济时代无形资产保护的双轨体系。
(三)主题轮换说明
本系列此前已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爬取反不正当竞争、数据产品权益、AI幻觉侵权、数据跨平台转移、虚拟财产执行、开盒网暴、医疗数据安全、出行数据安全、教育数据安全、HPV诈骗、AI著作权、AI模型参数保护等方向进行了覆盖。今日转向电商数据权益与平台治理方向,关注数字经济时代"公开数据"的保护边界这一前沿法律命题。
九、案例的典型意义与延伸思考
━━━━━━━━━━━━━━━━━━━━━━━━━━━━━━━━━━━━━━━━━━━━━━━━━━
(一)本案的里程碑意义
1. 确立"公开数据不等于公共数据"的核心规则
本案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明确:公开的经营性数据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数据即使可见于公开网页,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抓取和搬运。这一规则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确权"难题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方案。
2. 划定"寄生式竞争"的法律红线
本案将"提供工具供第三方寄生经营"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明确了"工具提供者"(而非仅直接实施者)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的责任主体。这对于治理当前电商领域泛滥的"无货源店铺""一键搬家"等灰色商业模式具有直接威慑效果。
3. 为数据权益的竞争法保护提供裁判范式
本案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保护数据权益,在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等专门法难以覆盖的领域提供了补充保护路径。这一模式与2025年8月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262-267号)中的保护路径相互衔接,共同构建了中国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多元体系。
(二)本案揭示的深层法律问题
1. "公开数据"保护边界的理论争议
本案的核心命题——"公开数据不等于公共数据"——在理论上并非没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公开数据的自由流通是互联网开放精神的基石,过度保护公开数据可能阻碍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案的裁判选择了"投资保护"路径(保护平台对数据的实质性投入),但如何在"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仍是数字法治领域的长期命题。
2. "技术中立"抗辩的适用边界
陶乾教授在点评中特别强调了"技术中立不等于行为正当"的立场。这一立场在数据爬取领域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爬虫技术本身是网络信息流通的基础设施,但被用于绕开技术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他人数据、形成实质性替代竞争时,其技术中立性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本案为"技术中立"抗辩的适用边界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3. "无货源店铺"模式的合规路径
本案提出的一个实践命题是:如果搬家软件确实设置了有效的授权验证机制(如要求用户提供店铺授权证书),是否就可以被视为正当的数据流通工具?陶乾教授在点评中指出,即使软件能够帮助商家进行多店铺统一管理,但由于未设置授权验证机制,结合IP代理功能和宣传用语,可以认定其主观追求不法行为。这一分析反向提示:设置有效的授权验证机制,是搬家类软件走向合规的必要(但未必充分)条件。
(三)行政与司法协同的示范效应
本案值得关注的一个维度是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的协同推进。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维持了侵权认定并判赔500万元,同时在关联行政诉讼中驳回了被告对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这种"行政先行查处加司法确认判赔"的双轨模式,为数字经济领域的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治理范式。
十、参考信息来源
━━━━━━━━━━━━━━━━━━━━━━━━━━━━━━━━━━━━━━━━━━━━━━━━━━
本报告基于以下权威来源的原文内容编写,所有案件事实和法律论述均来自所列来源,分析部分整合自多方权威观点并清晰标注出处:
(一)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通稿(https://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5691.html)
(二)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专家点评(二)(https://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5871.html)
(三)扬子晚报(yzwb.net):《搬家软件"盗图抄店"?江苏这个案件入选!》(2025年9月10日)
(四)扬子晚报(yzwb.net):《镇江中院审结江苏省首例"盗图抄店"案,500万判赔划清电商数据权益边界》(2025年9月15日)
(五)新华日报(xhby.net):《搬家软件"盗图抄店"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公司判赔500万元》(2025年9月11日)
(六)腾讯新闻(news.qq.com):转载扬子晚报报道(2025年9月15日)
(七)今日头条(toutiao.com):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全文(2025年9月11日)
— — — — — ◆ — — — — —
— END —
本文仅供学习研究,不代表本人法律意见。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