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司马聊科技)
近日,全国一家大型网站发布AI艺人库,用于打造艺人数字分身的影视创作。此举引发全国许多艺人反对,明确反对自身肖像、声纹等用于AI生成。
造成这些乱象的根本原因是,当前AI短剧尤其是AI动漫剧制作成本极低,而维权成本却居高不下,两者之间存在巨大落差。一方面是传统创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技术、时间和精力,而AI剧的生产却是低成本的批量生产。这也是当下AI技术在文娱领域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依据国家《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声音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书面明确同意,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擅自采集、使用、公开其人格标识,更不得将其用于商业性AI内容生成。现实中的技术生成问题在于,当前的视频审查、数字水印技术还存在许多局限,难以断定是否能得到完善处理,这也成为当前AI动漫剧维权的最大痛点。
而另一方面,还有许多AI动漫产品,制作团队像机器流水线般批量生成系列作品,质量不高,却有可观的受众群体欣赏。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利益驱动,涉嫌抄袭、动漫侵权、紧急下架、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在司法部门受理的数量也在增加。从法律来看,现行网络版权侵权责任体系有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方面。而在AI短剧海量内容的场景下,权利人常缺乏精准定位侵权信息,平台日均海量内容增量与快速处置之间形成现实矛盾。艺人数字分身涉及肖像、声音、表演形象等权益。这种模糊化、非自愿的授权模式,也将艺人置于被侵权的被动境地。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AI深度合成服务需事前备案,落实内容标识与可追溯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生成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合成内容;此外,针对数字虚拟人,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专项监管的《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细化了相关规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也同步作出相应规定,要求影视类AI数字分身应用需完成试点备案,并规范权利归属与使用流程。
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已快速跟上时代新科技步伐,依据现有法规搭建起初步的法规制度框架。但部分网络平台却为追求商业利益,规避监管,利用艺人与平台间的资源不对等,挤压演艺人员的合法权益空间。暴露出当下文娱行业在AI技术快速落地中,遵法意识淡薄、行业自律不足的突出问题。
因此,AI本应只是辅助工具。制作人应遵循法律、尊重他人权益,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业伦理,才能让AI技术真正应用于文娱创作,实现技术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进行。我们期待全国各地的年轻AI制作团队在科技创新、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的同时,把握好道德伦理和法律红线,使这一AI新科技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中国·青少年教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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