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约定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法院以“未作明确解释说明”为由驳回
业主拖欠物业费长达5年,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费及违约金。业主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近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终审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业主全额支付物业费2837.52元,但驳回物业公司的违约金请求。

王某乙系漯河市郾城区某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18.23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0.4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2011年6月,王某乙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按月交纳,逾期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王某乙将物业费交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连续5年(60个月)未缴纳物业费,累计欠费2837.52元。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费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中,王某乙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已依约提供物业服务,王某乙作为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因其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判决王某乙支付欠缴的物业费2837.52元。
关于违约金:法院给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裁判理由。法院明确指出:“关于违约金及滞纳金的约定系对被告不利的合同条款,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作出明确解释说明”,综合本案案情,对物业公司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王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物业费2837.52元;驳回物业公司的违约金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的核心看点在于违约金被驳回的理由,与许多类似案件有所不同: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并不高。 本案合同约定的是“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即LPR或基准利率),并非每日千分之三、百分之一等明显过高的标准。按此标准计算的违约金金额实际较低,但法院仍然全部驳回。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规则驳回违约金。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法院认为违约金条款系对业主不利的格式条款,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业主作出明确解释说明,故不予支持。这一裁判逻辑对物业公司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物业费本金不受影响。 即使违约金条款因格式问题不被支持,物业公司提供了基础服务,业主仍需支付物业费本金。
缺席判决的后果由业主承担。 王某乙未到庭,虽免于承担违约金,但物业费本金仍需全额支付,还要承担诉讼费。

对物业公司而言: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可忽视。 本案中,违约金标准并不高(银行贷款利息),但法院仍以“未向被告作出明确解释说明”为由驳回。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对违约金等对业主不利的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如加粗、下划线、单独告知),并留存业主签字确认的“已阅读并理解全部条款”的书面证据,否则可能在诉讼中处于被动。
合同设计应注重公平性。 即使违约金标准合理,也应确保条款表述清晰、位置醒目,避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未尽说明义务”。
服务记录和催收证据要完整。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胜诉(本金部分),但如果能提供更多服务凭证,有助于证明已尽到合同义务。建议物业公司规范保存巡查、保洁、维修、投诉处理等记录。
对业主而言:
欠费5年风险大。 即使违约金被驳回,物业费本金2837元仍需全额支付,还要承担诉讼费。以拒交物业费对抗,最终受伤的是自己的钱包。
积极应诉很重要。 本案中业主缺席,丧失了提出服务瑕疵抗辩的机会。如果他能到庭提交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或许能争取减免部分物业费。
正确的维权路径: 保留服务瑕疵证据 → 到庭应诉 → 请求法院酌情减免物业费或驳回不合理的违约金。切勿消极回避。

本案裁判提醒物业企业:并非只有“高额违约金”才会被驳回,即使是合理标准的违约金,若未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同样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对于其中“对业主不利”的条款(如违约金、免责条款等),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业主注意,并按照业主要求予以说明。若物业公司无法举证已履行该义务,业主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因此,物业公司应在签约环节做到:
将违约金、免责等重要条款加粗、放大、单独列明; 要求业主在“本人已阅读并理解全部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处签字确认; 保留签约过程的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
唯有如此,才能在诉讼中证明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避免违约金诉求因“格式条款未经说明”而被驳回。
物业服务纠纷的良性解决,需要双方都回到法治轨道上。物业公司依法签约、规范服务、完善提示说明义务;业主信守合约按时缴费,如有争议则应积极应诉、理性维权。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双输”局面。
📌 本文根据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6)豫1103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整理编写,仅供行业交流与内部学习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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