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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学、精密机械等领域,用各类尺寸、性能参数限定技术方案,是专利撰写的常见操作。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如何证明这些参数早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一直是实务难点。
编辑丨挨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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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拍
在光学、精密机械等领域,用各类尺寸、性能参数限定技术方案,是专利撰写的常见操作。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如何证明这些参数早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一直是实务难点——很多对比文件只公开了产品结构,没有直接记载对应参数,难道就无法用于无效抗辩吗?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815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清晰的裁判规则:借助本领域专业软件复现对比文件得到的参数,满足特定条件时可认定为现有技术实质公开的内容。该案也为参数类专利的攻防提供了重要的实务指引。
01案件背景
涉案专利为专利号ZL201610090398.1、名称为“光学成像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先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该专利保护一种四枚透镜架构的光学成像系统,通过限定系统焦距、入射瞳直径、透镜面型位移量、各透镜间距等多组数值参数,实现小型化与高成像质量的平衡,全部权利要求均涉及大量参数限定。
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久禾光电有限公司提起无效请求时,采用了全新的举证思路:
选取公开了同类四片式光学架构的对比文件,借助本领域通用光学设计软件,按照对比文件公开的结构参数1:1建模复现,计算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各类参数,据此主张涉案专利的参数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实质公开,不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02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一个法律与技术交叉的关键问题:通过专业设计软件复现对比文件计算得到的参数,是否属于该对比文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公开的技术内容?
▌请求人主张
对比文件已经完整公开了光学系统的透镜数量、曲率、厚度、材料、面型系数等全部基础结构参数;
涉案专利限定的各类性能、尺寸参数,是该结构方案的固有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通用光学设计软件,通过常规光线追迹运算即可直接得到,属于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当然可以用于评价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提出抗辩
其一,软件建模过程存在拟合误差,操作步骤的细微差异就会导致参数结果不同,计算结果不具备唯一确定性,不能等同于对比文件直接公开的内容;
其二,涉案专利的参数组合是经过大量优化实验得到的特定方案,并非现有结构的自然推导结果,具备实质性的创新高度。
03合议组裁判
合议组在审理中并未直接采信或否定软件复现结果,而是围绕“结果是否客观可重复”这一核心,建立了四维度的审查框架,层层递进地判断复现参数的证据效力,最终据此完成专利性评价。
▌四大维度审查,确立软件复现结果采信标准
合议组明确,借助软件复现现有技术得到的参数,只有在复现过程客观、结果可重复的前提下,才能认定为对比文件实质公开的内容,具体从四个维度逐一审查:
软件来源合法合规,排除人为造假风险
首先审查软件的来源与安装状态。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软件的正版授权文件、完整安装流程记录,证实软件来源正规、安装过程无修改、无篡改内核逻辑的情形,从源头排除了人为编造计算结果的可能性。
软件属领域通用权威工具,结果具备行业公信力
其次审查软件的行业认可度。本案所使用的光学设计软件,是全球光学工程领域公认的主流通用设计工具,广泛应用于各类光学镜头的研发设计、像差分析与参数优化,其计算逻辑符合几何光学的基本原理,计算结果具备行业公信力,并非小众自定义算法的工具。
所用功能为软件基础功能,不受版本差异影响
第三点审查所涉功能的通用性。合议组指出,本案中请求人用到的“结构建模、光线追迹、参数提取”均属于光学设计软件的核心基础功能,这类功能的计算逻辑在软件迭代中保持稳定,不会因版本不同产生实质性偏差,计算结果具备高度稳定性。
操作严格匹配对比文件,排除主观人为干扰
最后审查复现操作与对比文件的适配性。请求人的建模过程严格沿用对比文件公开的全部结构参数,未进行任何额外的优化、调整或假设,完全基于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进行还原;
同时操作步骤完整可追溯,任意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相同步骤操作,均可得到一致的结果,排除了操作人员主观选择对结果的影响。
▌多版本结果交叉印证,强化结果可靠性
除此之外,请求人还提交了同一软件不同正式版本的复现计算结果,两组数据的核心参数完全一致,细微偏差处于光学工程的常规误差范围内。
合议组认为,多版本结果的相互印证,进一步排除了软件漏洞、版本bug等偶然因素的影响,验证了复现结果的可重复性。
▌复现参数属固有内容,可用于评价专利性
在确认复现结果可靠的基础上,合议组明确了裁判规则:对比文件公开完整的技术方案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借助通用专业工具即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参数,属于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明示记载的参数具有同等的公开效力。
基于这一规则,合议组对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逐一审查:
权利要求1、3-11等多项权利要求的全部参数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实质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12、18-21等涉及附加技术特征与参数组合的权利要求,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即可得到,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最终,合议组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04案件思考
本案的核心价值远不止于一件专利的无效,更在于首次系统明确了“软件复现现有技术参数”的采信标准,给参数类专利的申请、无效攻防都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无效请求人:参数类专利举证有了标准化路径
过去在光学、半导体等领域,很多参数类专利因为对比文件没有直接记载数值,难以找到合适的无效证据,导致不少低质量专利维持有效。本案确立的四维度审查标准,给请求人提供了清晰的举证指引:
想要让软件复现结果被合议组采信,就要围绕“软件正规、工具通用、功能基础、操作客观”四个维度构建证据链,同时尽可能通过多版本、多软件交叉验证提升可信度,而非仅提交一张孤立的结果截图。
同时也要注意边界:软件复现的前提是对比文件公开了完整可建模的基础参数;如果对比文件存在参数缺失,需要引入假设条件才能建模,那么结果的确定性会大幅下降,很难被认定为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
▌专利权人:警惕“参数堆砌”的撰写误区
很多企业和代理人在撰写专利时,存在“参数写得越细,保护范围越稳”的误区,觉得只要限定了一堆具体数值,就能挡住现有技术的冲击。
但本案恰恰说明:如果这些参数只是现有结构的固有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用通用软件就能直接算出,那么哪怕对比文件没写数值,也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无法支撑新颖性和创造性。
这给专利撰写敲响了警钟:
第一,不能用“常规结构+常规参数”凑创造性。参数的价值不在于多,而在于非显而易见——只有当参数的选择、参数的特定组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参数本身是通过创造性劳动筛选得到、而非常规优化就能得到的结果,才能真正构成创新点。
第二,撰写时要区分“结构固有参数”和“创新设计参数”。对于前者,不要作为核心创新点宣传;对于后者,要在说明书中充分记载参数选择的依据、对应的技术效果,明确证明该参数不是本领域常规推导的结果。
▌行业启示:通用工具拓展了“隐含公开”的边界
专利法上的“隐含公开”,指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开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内容。
在过去,这种推导更多依赖常识与逻辑;而在设计工具高度普及的今天,通用专业软件已经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标配能力,通过通用软件计算得到的固有参数,自然属于“直接、毫无疑义能确定”的范畴。
本案的裁判逻辑,本质上是将通用设计软件的能力纳入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能力范围,符合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
可以预见,随着AI设计工具、仿真软件的进一步普及,“隐含公开”的边界还会持续拓展,常规工具能直接生成的结果,都将难以成为专利的创新点。
05结语
第581571号无效宣告决定,给“软件复现现有技术参数”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实务问题,交出了一份清晰、可落地的标准答案。四个维度的审查规则,既认可了专业工具在专利举证中的价值,也划定了明确的边界,始终围绕“客观、可重复、符合本领域常规能力”的核心。
END
作者简介
挨批人,小镇计件工,挨批多年,挨完领导批,再挨客户批。最难忘经历,上午研究显示结构,下午琢磨化学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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