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案件中,为什么不必总从代码比对开始?
作者:吴志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8日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79号“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对软件著作权维权中的两个高频难题作出了清晰回应:其一,软件侵权是否必须进行源代码或目标代码比对;其二,被诉侵权人妨害证据保全时,法院能否据此作出不利事实推定,并进一步影响赔偿数额。
该案的实践意义并不局限于工业软件。对于企业软件合规、商业软件维权、被诉企业证据应对,以及律师办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诉讼策略,均具有较强的指引价值。
一、案件的关键事实:保全现场成为胜负分水岭
权利人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主张,其享有NX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沃某模具公司从事模具制造,被指未经许可复制、商业使用案涉软件。案件中,法院根据权利人申请到被告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
现场共有26台电脑。法院已保全17台电脑,其中9台电脑显示安装有13套NX系列软件,且可见软件名称、版本号、版权人信息等内容。此后,被告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等方式阻碍保全,导致剩余9台电脑未能完成保全。
一审法院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将已查明侵权数量、未保全电脑的不利推定、正版软件价格及妨害保全情节综合考虑,最终改判赔偿经济损失2612827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再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再审申请。
二、裁判规则之一:特有信息高度一致时,代码比对并非必经程序
软件侵权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会本能地认为,只有完成源代码、目标代码或安装包比对,才能认定两款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指导性案例279号给出的规则更为务实:权利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人能够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这一规则背后的逻辑在于,软件侵权并不总是发生在可顺利取得代码的理想场景中。很多商业软件盗版案件发生在被诉企业内部电脑中,代码、安装介质、授权记录均由被诉方控制。若机械要求权利人必须取得代码并完成比对,实际上会把举证责任推向几乎无法完成的一端。
因此,法院并非降低证明标准,而是在证明对象和证明路径上作出类型化处理:当软件界面、名称、版本、版权人信息等特有识别信息已经足以形成高度盖然性时,被诉方应当说明其软件来源、授权依据或与权利软件的区别。不能合理说明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三、裁判规则之二:妨害证据保全,会反向强化侵权认定和赔偿责任
本案更具警示意义之处,在于法院对妨害证据保全行为的评价。法院已经向被告释明拒不配合保全的法律后果,被告仍以拒开电脑、断电等方式导致保全中止。在已保全电脑中存在侵权软件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推定未能保全的9台电脑亦安装案涉软件,并将妨害保全行为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侵权情节。
这意味着,证据保全不只是一个程序动作,也可能成为实体责任评价的重要事实基础。被诉企业试图通过阻断保全来降低侵权数量、模糊侵权范围,结果可能适得其反: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被控制而拒不提交或无法保全的证据内容作出不利于控制人的认定。
四、对权利人的实务启示:维权重点应前移到证据组织
第一,软件权属材料要可核验。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本发布记录、授权销售合同、正版报价体系、历史授权价格、客户采购记录等,应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尤其在主张按正版价格计算实际损失时,价格证据必须具有稳定性和可解释性。
第二,保全申请要具体。申请保全时,应尽量明确电脑范围、软件识别方式、需截取的信息内容、版本号、版权信息、安装路径、运行界面、授权状态等。保全方案越具体,越有利于法官现场执行,也越有利于后续证明侵权数量。
第三,不要把全部希望压在代码比对上。对于商业软件盗版案件,可以围绕“软件名称、版本号、版权人信息、界面设计、功能模块、安装路径、运行日志、授权缺失”等事实构建相似性和接触可能性的证明体系。代码比对是强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
五、对被诉企业的合规提醒:最危险的选择是现场对抗
企业在遭遇法院证据保全时,第一原则不是“先挡住”,而是依法配合并同步保留异议。对保全范围、方式、商业秘密保护、无关数据隔离等问题,可以通过现场陈述、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密封、申请限制复制范围等方式处理,但不能以断电、藏匿设备、拒绝开启电脑等方式对抗。
从合规角度看,软件资产管理应当日常化。企业应建立软件采购、安装、授权、卸载台账,保存合同、发票、授权邮件、许可文件及内部审批记录。若确有员工私自下载使用,也应尽快完成清查、整改和责任划分。诉讼中能够拿出完整授权或合规整改证据,往往比笼统否认更有价值。
六、结语:软件侵权诉讼正在回到“证据控制”本身
指导性案例279号的核心价值,在于它将软件侵权案件从“必须代码比对”的单一路径中释放出来,也明确了妨害证据保全的实体后果。对于权利人而言,案件胜负取决于能否把软件识别信息、侵权数量、正版价格和保全过程组织成闭合证据链;对于被诉企业而言,合规台账和现场配合,比事后解释更重要。
在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强化的背景下,软件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思路正越来越强调证据控制、诉讼诚信与损害赔偿的精确化。企业若仍将软件授权管理视为内部小事,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成本可能远高于日常合规投入。
本文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9号,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