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级党委“同意”是刚性的前置程序。第十三条明确要求“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较之以往“备案”的表述,程序要求更为严格。 逐个审议和表决。《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参照上述规定,党委会研究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人选时,也应当逐人审议、逐人表决,不得一次性打包表决。 审查重点内容。党委会应重点审查: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是否满一年以上;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程序是否规范(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是否落实);征求意见范围是否覆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四个方面;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程序是否合规;入党介绍人资格是否符合第十四条要求。 表决方式。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研究多人时,逐人投票,不得打包表决,确保各位委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同意XX党支部意见,拟将XXX同志列为发展对象; 由XX党支部按规定在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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