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
二审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渝民终264号
入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四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建设单位甲公司将某系统开发整体项目发包给乙公司;同年10月,乙公司将其中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某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2020年1月,软件公司又将其承接项目中的一子项目再分包给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科技公司依约完成了该子项目的开发,并于2022年12月通过验收。然而,软件公司仅按合同金额的25%支付了预付款,剩余500余万元合同尾款迟迟未付。软件公司抗辩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约定条件包括:(1)乙公司向软件公司支付相关款项;(2)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科技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软件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认定以第三方付款为条件的“背靠背”条款无效,同时指出整体项目验收、结算、审计与分项目无关,判令软件公司支付500余万元合同尾款及相应违约金。
软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付款条件均为显性或隐性“背靠背”条款,双方分别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虽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但参酌批复之精神和入库案例裁判要旨,本案“背靠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应予以否定性评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约定的“背对背”付款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一)“背靠背”条款的性质与危害
所谓“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作为其向合同相对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在商业实践中,这类条款常见于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服务等合同中,大型企业往往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此类条款,将自身面临的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的中小供应商或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条款明显有失公允——企业“活干了、款难回”,有的甚至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破产。
本案中,科技公司已经完成了子项目的开发并顺利通过验收,却因软件公司以上游未付款、整体项目未验收等为由长期拖欠尾款,陷入“履约完成却收不到钱”的困境,正是“背靠背”条款危害的典型缩影。
(二)法律依据的演进与强化
对“背靠背”条款的否定性评价,经历了一个从行政法规到司法解释再到法律的演进过程。
1. 行政法规层面。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八百零二号)第九条明确禁止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过程中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并禁止订立“背靠背”条款。
2. 司法解释层面。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明确规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的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批复指出,“这类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
3. 法律层面。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这标志着“背靠背”条款的违法性正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本案二审判决虽然因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批复,但法院参酌批复精神和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对“背靠背”条款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对中小企业平等保护的前瞻性立场。
(三)裁判的法理逻辑
二审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主要基于以下三重法理:
第一,违反公平原则。“背靠背”条款将本应由大型企业承担的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中小企业,使得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中小企业无法及时获得对价,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法院认为此类条款“限制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违反诚信原则。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知“背靠背”条款可能导致的付款迟延后果,却仍以此为由长期拖欠款项,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准则。
第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背靠背”条款将合同外的第三人(本案中的乙公司)的付款行为作为付款前提,实质上是将合同外第三人的行为纳入合同履行条件,使得中小企业的收款权利取决于其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正如法院所指出的,整体项目的验收、结算、审计“超出了单项项目承包人某科技公司所能支配的范围”。在科技公司负责的子项目完成后五年整体项目都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下,若认可“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将导致科技公司的付款请求权被无限期搁置,这显然有悖于合同相对性的基本法理。
(四)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首先,为“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本案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识别、效力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全面阐释,尤其是解决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之前的“背靠背”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难题,对此类条款作出了概括性的否定评价。
其次,有效规制了大型企业“以大欺小”的不当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对“背靠背”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效规制了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切实缓解了中小软件企业回笼资金的生存压力。
最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本案严格遵循《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的立法精神,保障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在实质平等的基础之上开展交易,促进和维护了软件开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背靠背”条款的治理,本质上是对市场交易中大小企业之间地位失衡的矫正。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再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规定,法律对“背靠背”条款的否定态度日益明确和坚决。本案的裁判,正是在这一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实践样本——它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将自身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公平、诚信、合同相对性是商事交易不可动摇的基石。 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这一裁判也提供了有力的维权依据和信心支撑。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