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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数和个税基数差异的情况说明要这么写

社保基数和个税基数差异的情况说明要这么写

最近广东、江苏、浙江、四川多地财务群里都在传同一条短信——

【广东税务】12366:单位内职工社保缴费工资数额与个税工资薪金申报数据存在差异,请自查整改。

不是诈骗,也不是群发。金税四期下,个税申报工资 × 社保缴费基数 自动比对,差异率 >10% 系统直接预警,>20% 或连续 3 个月 >10% 标红立案(网传,可能不全面)。以前"个税按 10000 报、社保按 5000 最低缴"的日子,彻底结束了。

但——差异 ≠ 违规。个税和社保的口径本来就不是同一套法律,企业的实际情况又千差万别,整理出以下几条差异原因,属于政策允许的"合规差异",整理好说明和佐证,是可以过关的。


七类"个税有、社保可以没有"的合规差异及情况说明如下:

(一)退休返聘人员(已享养老保险待遇)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领养老金的返聘人员,签的是《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 个税:签一年以上合同,按"工资薪金"合规申报(国税函〔2006〕526)

  • 社保:养老/医疗/失业/生育 依法可不缴; 2026.7.1《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施行后,工伤险强制单缴(湖南、广东等地明确男性 ≤70、女性 ≤65 可单参工伤,高危行业逐步强制)

  • 依据:国税函〔2006〕526、2012 年 15 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可以按如下方式说明:我司部分在岗人员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依据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我司与该类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个税按工资薪金所得合规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相关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列支该类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无需再缴纳社保,其工资薪金不计入我司社保缴费基数,由此形成个税与社保基数差异。

(二)超龄但未享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到了退休年龄但没领到养老金的(比如缴费年限不够),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无法正常为其参保养老医疗。

  • 个税:按工资薪金申报

  • 社保:养老/医疗可协商个人缴或由单位代缴;工伤险 2026.7.1 后同样强制单缴

可以按如下方式说明:因岗位工作需要,我司聘用部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法建立劳动保护的该类人员用工支出,我司按税收规定作工资薪金处理、正常申报个税,但依法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属于合规差异。

(三)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工、临时工,严格按《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度走(每天不超 4h、每周不超 24h、工资结算周期 ≤15 天)。

  • 个税: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申报均可(看地方口径,多数按劳务)

  • 社保:《社会保险法》规定非全日制自愿参保、自行缴费,单位无强制义务

  • 提醒:别挂着"非全日"名义、实际让人家坐班 8 小时,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照样补

该情况可按如下方式说明:我司部分岗位为合法非全日制用工,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长、工资发放周期的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自愿参保、自行缴费为原则,并非由用工单位强制缴纳社保,我司为该类人员代缴个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依法无需为其缴纳社保,相关工资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四)两处取薪、社保在原单位的

员工劳动关系在你这(符合劳社部发〔2005〕12 号),工资正常发、个税正常报,但社保关系留在原单位(比如国企停薪留职、事业单位编制外派、集团内调动过渡)。

  • 关键点:同一人同一时段只能在一个单位参保,你这发的工资自然不计入你这的社保基数

  • 佐证要齐:原单位参保凭证 + 劳动合同 + 工资发放记录

该情况可按如下方式说明:在原单位缴纳人员该类人员与我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我司正常发放工资、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但其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已由原单位足额缴纳。因社保政策规定同一人员仅能在一个单位参保缴费,故我司发放的工资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属于政策允许的正常差异。

(五)职工福利支出

节假日现金福利、午餐补助、通讯补助、交通补助等——个税要并入工资薪金,但社保基数口径里的"工资总额"不含福利费(《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

常见踩坑:把餐补车补硬塞进社保基数,反而给自己挖坑。

这种情况说明如下:节假日现金福利,午餐补助等各类职工福利,需并入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福利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不作为社保基数核算依据。

(六)劳保支出

外勤高温补贴、工作服、手套、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 个税:随工资一发就要并入

  • 社保基数:不计入(属劳保,不是工资)

  • 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劳保用品、防暑降温费(实物部分)不计入社保工资总额

这种情况说明如下:外勤员工高温补贴,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类支出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但我司并入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缴纳人税故导致差异。

(七)超过社保上限的高管

这部分是社保基数有封顶造成(当地上年社平 300%),但是申报个税没封顶。

  • 例:某地 2026 年社保上限 27,549 元,高管月薪 40,000 → 社保按 27,549 封顶,个税按 40,000 报,差异率 45%,但完全合规

  • 佐证:工资台账 + 个税申报明细,系统自己也认封顶逻辑

这部分说明如下:部分高管应发工资高于本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社保基数仅按封顶上限核定,个税基数按全额应发工资核算,进而造成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远大于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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