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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与B公司建立合作,由B公司为A公司提供ERP软件开发,合同建立后,A公司通过B公司的推荐购买了通用ERP软件。后A公司以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开发软件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开发服务费以及购买通用ERP软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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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均对合同的履行存在过错,A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1、在软件开发过程中,A公司未能配合B公司共同推进软件开发。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实施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高度配合、共同推进。开发方的履行工作更加有赖于双方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多次对A公司的配合工作提出异议。故A公司存在未能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的违约情形,对软件开发和实施履行迟延应承担一定责任。
2、软件开发公司作为软件行业专业服务企业,具有更丰富的软件产品和实施服务的从业经验,理应对所中标的项目具有相应了解和对项目复杂性的预判。
本案中B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提交业务蓝图的时间暂估为一个月,而在实际履行中,其前期调研工作及业务蓝图绘制的实际履行时间远远超出预期。故对合同的履行迟延,B公司亦负有相应责任。
3、双方对合同履行产生分歧是合同延迟履行的重要原因。
B公司认为A公司组织架构发生变革,业务情况也发生变化,使得项目范围和假设有变化,产生新的开发需求,但A公司对于因上述变化产生的新需求拒绝进行确认并且认为,开发应遵循现有的业务模式及为未来的业务提供可操作空间,而不是为了迁就软件去改变现有的财务记账准则。双方对此事项的分歧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之一。
故,双方对此均存在违约的情况,A公司不能仅以B公司违约行使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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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1、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开发周期,以便于确定合同软件开发节点;
2、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若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例如约定若开发方存在延期履行委托方即可据此解除合同的约定;
3、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迟延履行;
4、作为软件开发方还应当合理预估工作量及交付时间,杜绝因预判失误导致的违约。
本文作者——尹思思律师
尹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毕业后即进入律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迄今拥有超过7年的扎实执业经验,核心业务包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企业投融资法律支持、劳动合规体系搭建、知识产权(娱乐法)维权及民商事诉讼仲裁、劳动争议解决等全维度法律服务。
执业以来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流程人力资源合规体系搭建,同时在劳动争议、民商事纠纷领域积淀丰富实战经验。服务客户涵盖地产投资、娱乐传媒、国际物流、家具出口、人力资源及商贸零售等行业。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团队律师常驻越南,可通过越南语工作,并助力国内企业在东南亚特别是越南的出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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