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说的是平台直接从商家余额扣款退款,货没退、钱也没退。按字面理解,确实像"无偿转让货物",但真要做视同销售吗?
先说结论:不用。
但这个结论不是拍脑袋来的,得把几个关键场景掰开讲清楚。
说说,咱经营一定电商公司,可能会遇到的几种情况,就这三种情况,你看你是遇到哪款,就看哪一款,并且,后面附有相应的操作。


这是最容易让人误解的场景。平台直接从商家余额划钱给消费者,货还在消费者手里,钱也没经过商家账户。
很多人第一反应:这是"无偿转让货物"啊,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二项写着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需视同销售"。
但关键在于,这不是"转让",是"赔偿"。
平台强制扣款,本质上是商家对消费者的违约赔偿。民法典里合同纠纷的赔偿可以税前扣除,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实务处理:
👉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售后损失"
👉增值税:不做视同销售,不涉及增值税
👉所得税:损失凭平台扣款记录、退款订单截图等凭证税前扣除

这个场景更常见。商家同意退款,平台先把钱退给买家,但买家还没把货寄回来。
这个时间差里,确实存在"钱退了,货没回来"的状态。但税务处理看的是最终结果,不是中间某个时间点。
如果买家最终把货寄回来了,就是销售退回,冲减收入。如果买家不寄回,平台会从买家账号扣款或冻结账户,商家损失按赔偿金处理。
实务处理:
👉买家退货:销售退回,冲减增值税销售额和所得税收入
👉买家不退货:计入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凭凭证税前扣除

作为商家而言,实际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呢?“买家申请仅退款,平台同意,货不退,钱退了。”
按字面理解,确实像视同销售。但实务中为什么不做?
关键依据是税总2025年15号公告。
根据12366官网的详细解读,这个公告规定平台要报送三个字段:
🎯收入总额:平台内的经营者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全部销售款项(含税)
🎯退款金额:明确包括"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
🎯收入净额 = 收入总额 - 退款金额
税务机关按收入净额比对,不纠结仅退款怎么处理。
如果仅退款要视同销售,公告就应该规定退款金额不包括"不退货仅退款"。但实际规则明确纳入,说明默认按销售退回处理。
实务处理:
👉会计上:直接冲销收入成本,库存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冲减销售额,不用视同销售
👉所得税:冲减收入,损失凭凭证税前扣除
👉保留凭证:退款订单截图、平台裁决记录、物流单据、沟通记录

税务问题不是死抠法条,而是看实务怎么走。
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二项说的是"无偿转让货物",但平台扣款退款是赔偿,不是转让。税总2025年15号公告的净额规则,说明税务机关默认仅退款按销售退回处理。
实务中,电商对仅退款极少做视同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都直接冲减收入,目前也没遇到问题。
不让税前扣除,相当于给商家双重暴击,肯定不合理。

平台强制扣款退款:
·计入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
·不做视同销售,不涉及增值税
·凭平台扣款记录、退款订单截图税前扣除
先退款后退货:
·买家退货:销售退回,冲减收入
·买家不退货:计入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
仅退款:
·会计上冲销收入成本,库存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冲减销售额,不用视同销售
·所得税冲减收入,损失凭凭证税前扣除
·保留凭证:退款订单截图、平台裁决记录、物流单据、沟通记录
税务问题不是死抠法条,而是看实务怎么走。平台规则都允许冲减,税务局也不会硬让你做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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