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区分的特别说明
划分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对发行方和持有方又有什么关系呢?
对持有方来说直接的影响就是:我是否能安全地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对于发行方来的影响之一就是:影响资产负债率的高低,而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又会影响企业从银行获得借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等。
理解:
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
例,甲企业目前资产1000,负债700,所有者权益300,资产负债率70%。拟发行100股优先股,每股2元。
假设1: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判断:甲公司有向持有方交付现金或金融资产、到期回购等义务,那么甲公司应将该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负债。
借:银行存款200
贷:应付债券-优先股200
这时,甲企业的资产负债率:(700+200)/(1000+200)=75%(资产负债率升高了)
假设2: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判断:甲公司没有承担任何交付现金或金融资产的义务,到期回购时也是“固定换固定”,那么甲公司应将该金融工具划分为权益工具。
借:银行存款200
贷: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200
这时,甲企业的资产负债率:700/(1000+200)=58.33%(资产负债率降低)。
是不是很神奇呢?
如果企业既能融到钱,又能降低资产负债率,然后拿着好看的报表又去银行借钱,那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就持有方来说,我肯定不想亏钱,如果发行方按权益工具入账了,那说明我是你的股东,我投的钱不一定能收回来(因为发行方没有义务还本付息),即使未来我可以用固定金额转换成固定数量的股票,那我的收益也不能完全保证(万一将来你股票跌了不值钱怎么办)。
所以发行方想既能融到钱又能降低资产负债率(计入权益工具),持有方想投的钱能收回来再顺便赚点利息(想当债权人而不是股东),那么双方就有可能在合同条款中博弈,这时就要求注册会计师严格按准则等规定基于合同条款判断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了。
(一)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理解:配股权、期权、认股权证都是衍生工具,持有方在未来行权时有权以一定的价格购买或卖出其持有的股票。
以配股权为例,甲上市公司宣布配股,配股价格为15元/股,每10股可以配新股2股,公司所有股东均可参与。
假设股东A持有公司股票500股,说明A可以15元每股的价格购买甲公司新发行的股票100(500/10*2)。
对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但是不适用于其他工具,如,以外币计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并非按比例发行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理解:由于外币汇率是实时变动的,所以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也是实时变动的。
如果发行方授予持有方以外币金额购买固定数量(假设股东持有100股,公司每10股配2股,说明可以购买20股)的自身权益工具,说明是以可变金额(外币汇率实时变动)购买固定数量的权益工具,不满足“固定换固定”,所以应当作为金融负债(只有满足“固定换固定”的衍生工具,才能划分至权益工具)。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一类例外情况:
如果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三个条件:
①同类别:比如都针对普通股股东,或都针对优先股股东。
②所有股东:不能针对某一或某几个特定股东发行。
③固定金额同比例:如果所有股东都行权,那行权前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会发生变化。
这种情况,企业对股东一视同仁,总体目标是使所有股东受益,所以准则对这种行为给予了豁免,不用划分至金融负债(如果强行按规定划入金融负债,那企业可能就不愿意再给股东这种利好行为了)。
但如果只针对部分股东,那只能按准则要求处理了,因为企业可能出于某一目的(比如降低资产负债率)跟某些股东私下达成协议去发行该类金融工具,受益的并不是全范围的股东。
以外币计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不适用豁免条件
理解:可转债在初始确认的时候就把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区分出来了,所以不再适用上述规定。
(二)或有结算条款
理解:合同中附有或有结算,说明发行方未来可能向持有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不能无条件避免承担向持有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将该类金融工具划分为权益工具。
1.分类为金融负债(正常情况下)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理解:
例,甲公司发行了一项永续债,每年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利息,但同时约定其利息只在发行方有可供分配利润时才需支付,如果发行方可供分配利润不足则可能无法履行该项支付义务。
虽然合同规定没有可分配利润的时候可以不分,但只要有利润,就必须支付利息,也就是说企业不能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金融资产,应分类为金融负债。
2.分类为权益工具(特殊情况下)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如果一项合同只有在上述不具有可能性的事件发生时才须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时,不需要考虑这些或有结算条款,应将该合同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
理解:
例,甲公司拟发行优先股。按合同条款约定,甲公司可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行决定是否派发股利,如果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该事项不受甲公司控制),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
因为控股股东是否发生变更不受企业控制,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甲公司不能无条件避免向持有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赎回优先股)所以该事件不属于“情形极端罕见”,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假如企业可以控制该事项的发生,那说明企业掌握完全主动权,为了不向持有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可以选择一直不让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从而让该事件变成“情形极端罕见”,这种情况可以划分至权益工具。
【官方政策解读】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一些情况下,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附有或有结算条款,对应的或有事件包括:发生净资产一定比例以上的重大损失;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未达标;受到超过一定金额的处罚或受到政府机构、监管部门的调查;会计、税收或其他法规政策变动导致发行方财务状况受到影响;首次公开发行(IPO)失败;股票停牌超过一定期限;发布IPO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未能偿还其他到期债务;信用评级降级等。这些事件往往不是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也不仅限于清算事件,如果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应当将该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一定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例如属于有限寿命工具的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的份额、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的结构化主体的份额,实务中也称有限寿命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理解:例,封闭式基金等结构化主体的特殊性在于寿命本来就是有限的,清算是100%会发生的,所以如果在清算之前,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应当将其划分为权益工具(如果强行按照普适规定将其划分为金融负债,那这种主体接受的投资全都成为负债了,估计很快就会消失了)。
(3)特殊金融工具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理解:理由见下文。
(三)结算选择权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会计核算时应通过“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理解:例,为了防止持有方在将来行使转股权时导致其他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发行方在衍生工具合同中加入现金选择权:发行方有权以等值于所交付的股票数量乘股票市价的现金金额交付给工具持有方,不再发行新股。
例,甲公司总股数100股,A股东持有10%股权,即10股。如果新发行股份给其他股东20股,这时总股数变为120股,A股东此时的股权比例降低为10/120=8.33%。
为了防止股东A的股权被稀释,发行方就可以将按股价乘以股数(20)计算的现金金额交付给持有方,不发行新股。
所以对具有结算选择权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划分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判断是否处于潜在有利或不利条件等)。
(四)合并财务报表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
理解:别蒙坚持住,举个例子就懂了。
比如,集团A集团下的子公司甲公司发行了1000万股优先股,根据合同条款判断,甲公司可以无条件避免向工具持有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同时满足“固定换固定”的赎回条件。A集团下的另一子公司乙公司为该项优先股提供了担保(例,甲公司在没有发放股利时,由乙公司补齐)。
就甲公司个别报表层面而言该金融工具符合权益工具的特征。
但站在整个集团A的角度来看,虽然甲公司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但乙公司因为该金融工具的发行承担了“不能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金融资产”的义务。
(以家庭为单位看的话,甲、乙都是我的儿子,只要有一个人欠对方钱,这个家庭就是对方的债务人)。
所以,站在集团A的合并报表层面,该项金融工具应划分为金融负债。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