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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问询案例:说明研发样机与生产样机的区别,研发样机的去向管理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北交所问询案例:说明研发样机与生产样机的区别,研发样机的去向管理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企业简介】

辛帕智能主营业务聚焦于风电叶片智能设备领域,主要产品包括智能灌注设备、智能混胶设备、腹板工装、叶片自动UT检测设备、叶片铺布3D激光投影系统等风电叶片制造关键设备,该等产品实现了风电叶片生产核心工艺的智能化升级。同时,依托智能技术研发平台,公司自主设计并制造了智能上下料系统等半导体封测设备。公司于2021年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并于2024年通过复审。

【问询原文】

根据申请文件:②公司存在研发样机对外出售的情况。

请发行人:

②说明研发样机与生产样机的区别,研发样机的库存管理及最终去向,各期对外出售情况及金额、样机形成与出售是否存在跨期,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的合规性。

【企业回复】

1、研发样机与生产样机的区别

公司研发样机为公司研发项目过程中形成的研发成果,生产样机为根据客户订单需求生产的产品样机,报告期内未进行生产样机的生产,两者的区别主要为:

①研发样机均为公司自主研发项目进行到试制生产阶段生产的样机,而生产样机均为公司现有产品的样机

②研发样机生产时不需要客户及销售订单支持,生产样机一般有对应的销

售需求才会进行生产。

2、研发样机的库存管理及最终去向

公司研发样机装配完成后,由研发助理登记研发样机备查簿。在市场部和设计部找到愿意试用研发样机的客户后,发到客户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经反复调试修改研发样机参数,以到达预定设计功能指标,或客户期望的功能指标。若研发样机各项功能指标达到客户要求,客户可根据自身设备需求决定是否向公司采购此研发样机,如果决定采购就会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或订单,否则就会将研发样机退回公司,公司继续修改调试研发样机或寻找新的客户。

3、样机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的合规性

2023 年至 2024 年,公司的研发样机会计处理具体为:

研发样机为公司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研发成果,因研发是否能成功具有不确定性,故研发阶段发生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核算

因研发样机属于新的研发成果,能否满足客户要求,实现对外销售,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具有不确定性,故研发样机形成时尚不满足资产确认的条件,仅在完工时做备查登记管理;

公司对于研发费用冲回时点的判断依据为“取得客户订单”,在签署销售合同后,按照重置成本计算研发样机需计入存货的金额并根据验收结转销售成本,并冲减当期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相关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025 年,公司对于研发费用的处理为根据 2025 年 4 月 17 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固定资产准则等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无形资产准则实施问答》判断当期研发支出不满足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确认条件,将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并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不应在以后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后再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等

故 2025 年实现销售的研发样机,若相关投入为 2025 年前形成,则未对前期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后再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

该规定系 2025 年执行新规定,参考近期北交所发行审核相关案例,涉及研发样机对外形成销售的会计处理基本采用与公司相同的处理方法,部分案例回复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后续财政部相关解释对研发样机处理的规定。

根据 2023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与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公司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公司在研发样机涉税处理时,已在研发样机转销售的当年,将其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符合相关税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