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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用途能写 “等” 吗?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用途能写 “等” 吗?

本文转自公众号:外观设计奇谭。


最近国知局公示了第二十六届中国专利奖评审结果。

外观设计金奖有10项,车辆相关的独占了半壁江山。

第一项外观设计是大疆的云台相机,2020年12月申请,2021年6月授权。

看着像是Ronin 4D 系列的一体化电影机,电商平台上宣传为专业电影摄像机。

摘要说明的用途部分记载:

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拍摄照片、视频

有点好奇,外观设计中的用途可以用“等”字?

对于新型、发明而言,权利要求书使用“等”字,可能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得到不说明书支持等问题。

外观设计用途部分使用“等”字,会存在新型、发明的上述问题吗?

不用看,肯定不会,毕竟是金奖外观设计。

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以图片或照片为准,比如,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等视图所表示的产品。

而简要说明则是用于解释外观设计。

专利法 第六十四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从保护的角度来看,简要说明未涉及外观的保护范围,在用途部分写“等”字,并不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2.简要说明的用途

简要说明的产品用途,就如文字描述的一样,是用来说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产品用途有个重要的作用,就是用来给外观设计分类。

专利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第三章12.1:

外观设计分类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为依据。

如果用途不明,可能会影响到外观设计的LOC分类,对审查时的检索及评价会有影响,可能导致影响新颖性的文献没有检索到。

而大疆的云台相机核心作用是拍摄照片、视频,在简要说明中也列明了,末尾加的“等”字,可能是留个伏笔,代替未知的用途

3.确权维权的影响

对于确权维权阶段,产品的用途对划分是否为相同或相近品类有很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根据司法解释,产品用途是判定产品是否属于相同、相近种类的核心依据,而这又进一步影响到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但实际上并不仅限于简要说明的用途。

结合司法判例来看,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确定并不会仅考虑简要说明中的用途,还会考虑产品名称、实际使用场景等进行综合判定。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简要说明用于解释,确权维权时并不仅近看简要说明所列的产品用途。

但在实务中,从检索审查的角度来看,简要说明的用途应尽量列出,尽量不要用“等”字,避免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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