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完之后,不得不说两句:
一、责任定性避重就轻,规避法定主体责任
说明将问题简单归责于门店属地采购原料,刻意分割品牌总部与门店的法律关联。依据《食品安全法》,品牌总部对全国门店食材采购、供应链负有统一管理、监督的法定主体责任,门店属地采购系总部授权管理行为,不能以 “门店自行采购” 割裂总部过错,该表述有转嫁责任、弱化自身监管失职之嫌,未直面企业主体责任。
二、信息披露缺失,未履行完整告知义务
未披露抽检不合格具体项目、超标数值、涉事原料供货商信息、是否造成人身损害等关键事实; 未说明已采取的召回、消费者赔偿方案,忽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瑕疵食品召回、民事赔偿法定义务;仅提及下架停售,回避对受损消费者的民事责任回应。
三、整改措施流于形式,缺乏可落地法律合规依据
文中溯源、抽检、巡查等整改仅作笼统表述,无配套制度、追责具体结果、第三方合规验收证明。食品安全整改需配套供应商准入审核、原料批次检测台账、食安处罚内部公示等可核查合规文件,空泛整改说明无法证明企业已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难以满足市场监管部门合规整改的书面标准。
四、文书时间逻辑存在明显漏洞,削弱公信力
说明落款为 2026 年 7 月,涉事抽检发生于 2025 年 9 月,间隔近一年才公开书面说明,未解释延迟披露的合法事由。依据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企业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风险,逾期滞后说明不符合食安事件即时披露的合规要求。
整体而言,该说明仅作公关致歉,未完整回应民事赔偿、主体追责、完整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合规层面存在多处疏漏,不足以充分证明企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