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器人脱不掉“人格”。
2026年4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球首部专门针对AI情感陪伴、人格化互动等场景的国家级立法。(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查看完整文件)

近日,豆包、通义千问相继宣布下线智能体功能,引发网友热烈讨论,具身智能行业震动明显。

因为在AI领域,豆包千问等纯软件AI可以通过“砍掉功能”实现合规,但具身智能做不到。当AI被赋予物理人形身体,“拟人化”就不再是一个可选的功能开关,而是产品基因的一部分。用户面对一个有面孔、有肢体、能说话、会走路的实体时,天然会产生人格化认知和情感投射。《办法》对具身智能产业的影响,比大模型行业更为深远和复杂。

瞄准“人机情感关系”的专项法规
理解《办法》,首先要理解它管的是什么。
第二条规定: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服务(以下简称拟人化互动服务),适用本办法。
同时,《办法》将不涉及持续性情感互动的服务明确排除在外:“提供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学研究等服务,不涉及持续性的情感互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这说明《办法》的监管逻辑不是按“有没有AI”来划线,而是按“有没有情感互动”来判断。其核心指向的是人与AI之间的情感纽带——不是AI能做什么,而是AI以怎样的方式与人建立关系。在此之前的AI监管体系,从2022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到2023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逐一解决了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内容等问题。而《办法》将监管维度从“内容安全”推进到了“关系安全”的层面。

《办法》第八条划定了七项禁止性规定,其中三条对具身智能产业影响尤其直接。

第一是生命健康安全。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不得“生成鼓励、美化、暗示自残自杀等损害用户身体健康,或者语言暴力等损害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的内容”。对纯软件AI而言,这条指向的是语言层面的教唆和暴力;但对具身智能而言,一个具有物理身体的AI,其“损害用户身体健康”的渠道远不止语言——机械臂误操作、行走中的碰撞、紧急情况下的不作为,都可能构成实质伤害。
第二是情感边界。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不得“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的”。第十条进一步要求,具身智能产品“不得将替代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等作为服务目标”。这对陪伴型机器人的产品设计构成底层约束:它的定位只能是“补充”而非“替代”真实人际关系。
第三是未成年人保护。第十四条规定:
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的服务;向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提供其他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这意味着儿童陪伴机器人不能以“哥哥”“妈妈”等虚拟亲属身份出现,不满十四周岁用户必须获得监护人同意,且产品需配备监护人控制功能。

此外,第十八条规定用户连续使用每超过2小时应当弹窗或对话提醒,第十九条规定用户要求退出时“不得采取持续互动等方式阻碍用户退出”。这些条款共同形成了一个“防沉迷+透明化”的运营规范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并非一味限制。第二十八条提出“推动人工智能沙箱安全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接入沙箱平台进行技术创新、安全测试”,为合规框架下的产品创新保留了出口。

逐条对照
具身智能的特殊合规维度
具身智能与纯软件AI面临的核心差异在于,《办法》对后者的合规要求集中于内容层面,而具身智能需要同时应对内容与物理两个层面。对此,我们逐条梳理了与具身智能直接相关的关键条款及其特殊意义。
第二条——产品定性的分水岭。 一个具身智能产品是否落入《办法》管辖,关键不在于产品形态(是不是人形、有没有轮子),而在于是否提供“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据此可以作出基本判断:工业机械臂、物流机器人、巡检机器人等执行工具性任务的实体,不适用《办法》;但养老陪护机器人、儿童教育陪伴机器人、具备人格化设定的迎宾或服务机器人,若与用户之间存在持续性情感互动,则大概率被纳入监管。
第六条——合规赛道已经标出。 该条规定:“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有序拓展文化传播、适幼照护、适老陪伴、特殊人群支持等领域应用。”这四个方向正是具身智能产业最核心的消费级落地场景。《办法》用“鼓励”而非“限制”的姿态,为合规产品的进入留出了空间。
第八条第(二)项——物理安全的特殊含义。 如前文所述,具身智能实体比纯软件多出一个“物理伤害”的维度。这是《办法》框架下,具身智能与纯软件AI监管差异最显著的条款。

第十三条——具身智能的干预能力。 该条规定,当发现用户出现极端情绪时,需“生成情绪安抚和鼓励寻求帮助等相关内容”;若发现用户“明确表示实施自残自杀等威胁生命健康的极端情境的”,则“应当采取提供相应援助等必要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联络用户监护人或者紧急联系人”。纯软件AI的干预能力停留在弹窗和话术层面;但具身智能具备物理操作能力——扶起摔倒的老人、移除危险物品、拨打急救电话——这意味着此条款对具身智能产品提出了比纯软件AI更高的功能要求。
第十五条——专门针对老年人。 该条规定:“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加强对老年人健康使用服务的指导,以显著方式提示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响应老年人使用服务相关咨询和求助,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养老陪护是具身智能最具想象力的市场之一,但《办法》明确指出,不得利用老年人认知能力的退化来诱导过度使用或消费,必须建立清晰的安全提示和求助响应机制。
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未成年人保护与防沉迷的制度闭环。第十四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密关系服务,第十八条要求AI身份透明标识和时长提醒。对儿童陪伴机器人而言,这两条形成了一套必须同时满足的制度要求:不能设定虚拟亲属身份、需要监护人同意和监管、超时需主动提醒、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我是AI”。
综合来看,具身智能在本《办法》下面临的核心挑战,不在于某个单一条款的合规难度,而在于它需要同时满足语言交互合规、物理安全合规、用户保护合规的多重叠加。这正是本节开头所说的“双重监管”的实质。

分流还是封堵
具身智能产业的三种走向
《办法》对具身智能产业的影响,不是“一刀切”式的打压,而是一种结构性的分流。不同的产品定位,将走向截然不同的监管路径。
工具型具身智能:轻装上阵。 工业人形机器人、物流分拣机器人、医疗手术辅助机器人等,其核心功能是完成工具性任务,不涉及持续性情感互动。这类产品不在《办法》的重点监管范围内,合规成本最低。据公开报道,多家头部大模型厂商已明确表示2026年下半年将大幅增加企业级智能体研发投入,重点布局工业质检、数据分析、政务文书等领域。在具身智能侧,同样的逻辑适用:放弃“拟人化”的情感叙事,回归工具属性,是合规压力最小的路径。
合规陪伴型具身智能:门槛升高,但空间仍在。 养老陪护、儿童教育、特殊人群支持是《办法》第六条明确鼓励的应用方向,但进入这些赛道的前提是完成全链路合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制度、部署未成年人保护模式、搭建极端情绪识别与干预系统、完成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合规成本显著增加,但反过来也构成了一种竞争壁垒:门槛提高后,劣质产品加速出清,率先完成合规体系建设的头部企业将获得先发优势。

高风险方向:路径基本封堵。 以虚拟伴侣、情感依赖为核心卖点的具身智能产品,其商业逻辑与《办法》的核心禁令直接相悖——第十四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密关系,第八条第(五)项禁止诱导情感依赖,第十条禁止以替代社会交往为服务目标。在2026年7月之后的监管环境下,此类方向在中国市场已不具备合规生存的空间。

结语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具身智能产业而言,并非一个“好消息”或“坏消息”可以简单概括。它更像一张路线图:工具型产品继续轻装前行,合规陪伴型产品面临更高门槛但也获得政策背书,而踩踏情感边界的产品无路可走。2026年7月15日之后,具身智能产业的竞争焦点,将不仅是谁的机器人更精巧、更灵巧,更是谁能在法律法规划定的框架内找到可持续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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