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伴随具身智能、实体机器人等物理AI不断获得自主决策、独立行动能力,机器主体正在突破纯粹算法程序范畴,演化为具备社会实践能力的新型行动者。现有技术规制多停留在实证规则层面,过度依赖技术管控与事后追责,缺少价值层面的顶层约束。本文立足于超验人文科学主义理论范式,跳出技术实证主义桎梏,将人的主体性、终极人文价值前置为物理AI秩序建构的根基。文章首先厘清超验人文科学主义的核心内涵,辨析物理AI作为准主体的本质特征;其次剖析物理AI自主行动引发的责任真空、价值失序、社会秩序冲击三大现实难题;继而搭建“超验价值内核—中层伦理准则—微观行为规范”三层道德架构,构建政府、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协同社会治理模型;最后从准入审查、过程监管、责任划分、法律兜底四个维度设计制度化规制体系。研究试图为实体自主智能体治理提供超越技术工具理性的人文方案,弥补当前人工智能治理重制度、轻价值的短板。
关键词:超验人文科学主义;物理AI;具身智能;机器伦理;社会治理;制度规制
一、引言
人工智能治理已经从线上算法治理延伸至线下实体智能系统。数字算法仅作用于虚拟空间,而物理AI搭载感知硬件、运动执行系统与自主决策模型,能够进入生产、交通、养老、公共安全等现实场景,直接与人发生物理互动。工业自主机器人、自动驾驶设备、服务人形机器人、安防智能装备,共同构成物理AI族群。当其具备脱离人类实时操控的自主选择权时,传统以人为唯一责任主体的社会秩序开始松动。一旦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乃至公共安全事件,责任归属、道德评判、法律约束都会陷入困境。
当前学界研究大致分为三条路径:第一是技术控制路径,依靠算法审计、安全锁、远程接管等技术手段约束机器行为,代表学者段伟文、张成岗,这类方案局限于工具理性,只能应对技术漏洞,无法解决价值选择冲突;第二是伦理规范路径,学者曹刚、李伦陆续推出机器道德准则,但是多数伦理条款偏向经验层面,缺少稳定的终极价值锚点,在利益取舍场景下容易陷入相对主义;第三是法律制度路径,周汉华、丁晓东等学者聚焦立法修订,尝试明确机器人法律地位,然而法律条文具有滞后性,难以跟上物理AI迭代速度,制度约束往往滞后于技术实践。
总体来看,现有治理框架普遍根植于实证科学思维,把物理AI当成纯粹技术造物,只追求行为合规,忽略人文价值对机器自主意识的前置塑造。狄尔泰开创的人文科学主义始终强调,社会秩序不能只依靠外在规则强制,必须扎根于人的精神、意义与超验价值。经过现象学与当代技术哲学拓展,超验人文科学主义进一步主张:一切技术文明都要以人类主体的终极福祉为边界,技术理性必须接受人文价值的统摄。这一范式恰好能够弥补当下AI治理的理论短板,为物理AI建立起从精神价值到行为规范的完整约束链条。
现有文献很少将超验人文主义与物理实体智能体治理相结合,大多只针对通用算法伦理展开讨论,缺少面向实体机器人自主行为的系统性模型建构。基于此,本文的研究问题是:如何以超验人文科学主义为理论根基,建立适配物理AI准主体身份的伦理体系、社会治理结构与长效制度规制模型。本文采用哲学推演+治理模型建构的研究方法,层层递进完成理论奠基、风险诊断、框架搭建与制度设计,力求实现价值伦理、社会共治、法律制度三者统一,为实体自主智能体治理提供交叉学科方案。
二、核心理论:超验人文科学主义与物理AI准主体界定
(一)超验人文科学主义范式内核
人文科学主义起源于狄尔泰对实证主义的反思。19世纪实证科学把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强行套用到人类社会研究,只关注经验事实、因果规律,消解人的精神意义。狄尔泰提出,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生命体验、价值理解与历史精神,不能只用客观因果律衡量。后世现象学将这一思想升维,形成先验主体性理论:人类社会所有制度、规范、技术秩序,最终都要回溯到人的主体存在,经验规则只是表象,超验的人文价值才是秩序的本源。
甘绍平、孙伟平等学者将该范式延伸至智能文明研究,正式形成人工智能语境下的超验人文科学主义。其核心要点包含三层:
第一,价值优先性。工具理性永远服从价值理性,技术发展不能脱离人的生存尊严、生命权利、社会公平等终极价值,不能把效率、利益当成唯一目标;
第二,主体唯一性。人类是社会唯一真正的道德主体,物理AI即便具备自主行为能力,也只能定位为“准主体”,不拥有人格权,不得凌驾于人类主体之上;
第三,规范建构的双层性。外在制度规制是经验层面的约束,内在价值植入是超验层面的约束,只有把人文价值预先嵌入智能模型,才能从根源上规避机器伦理困境。
超验人文科学主义区别于一般技术人文主义:后者大多停留在经验层面呼吁人文关怀,而前者坚持先验价值先行,把终极人文原则固化为智能系统底层逻辑,实现价值前置,避免机器在两难选择中出现道德崩塌。这也是本研究区别于普通AI治理研究的理论立足点。
(二)物理AI的准主体属性
物理AI不同于大语言模型等纯软件人工智能。纯算法智能只在信息空间输出文本与决策,不存在物理作用力;物理AI依靠硬件躯体完成现实行动,具备环境感知、路径规划、自主避险、行为抉择能力,能够直接产生物理性社会后果。从哲学层面看,物理AI形成了具身意向性,具备行为自主性,因此获得了准主体资格。
但这种主体性始终是派生的、被赋予的。倪梁康指出,机器意向性只是对人类意向性的模拟,没有生命体验,没有自我意识,无法生成独立的超验价值。物理AI所有的道德判断、行为选择,全部来自人类预先输入的规则与价值权重。这就决定了:物理AI只拥有行为自主权,不拥有道德自主权;可以成为行为责任人,却不能成为终极道德责任人。
准主体定位直接决定治理逻辑:我们不能放任物理AI自主生成道德标准,必须由人类将超验人文价值嵌入底层代码;不能只在事后约束行为,必须完成从价值植入、过程管控到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一旦脱离人文价值的前置约束,具备实体行动能力的物理AI极易在功利算法驱动下牺牲个体权益,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三、物理AI自主行动带来的三重治理困境
在缺少超验人文价值约束的前提下,当前物理AI治理陷入三大系统性困境,也是制度与伦理失灵的集中表现。
第一,道德价值困境:算法功利主义消解人文底线。绝大多数自主智能系统以效率最优、成本最低为目标函数。在程序设计中,量化利益容易被优先赋值,而生命尊严、人格平等这类超验人文价值难以量化,往往被弱化。当物理AI遭遇两难抉择,例如服务机器人优先保障主人利益还是陌生人利益、自动驾驶优先保护行人还是驾乘人员,功利算法会自动选择收益最大化方案,直接突破人道主义底线。经验性伦理条款无法解决量化难题,只有依靠超验人文主义确立“生命权绝对优先”的顶层原则,才能打破算法相对主义。
第二,社会主体困境:机器自主行为制造责任真空。物理AI是多方共同塑造的产物:开发者编写算法、生产商制造硬件、运营者部署使用。一旦自主行动造成事故,很难区分算法缺陷、硬件故障还是运营使用不当。在机器仅作为被动工具的时代,全部责任归于使用者;但物理AI脱离实时操控,自主做出决策,使用者无法全程干预。多方主体相互推诿,形成法律追责的灰色地带。现有法律体系建立在自然人与法人二元主体之上,尚未适配准主体的责任分配机制,治理出现制度断层。
第三,社会秩序困境:实体智能体冲击传统人际规则。物理AI大规模进入公共场景,正在重塑公共交往秩序。人形机器人参与公共服务、安防机器人介入公共管理、自主作业设备接管劳动岗位,一方面挤压劳动者就业空间,另一方面模糊公私权力边界。如果只依靠行业自律与零散法规,缺少统一的价值共识,不同企业生产的物理AI会持有截然不同的行为准则,公共空间将陷入规则碎片化。多元社会治理缺少统一价值轴心,共治体系难以凝聚合力。
综合来看,三重困境的根源在于:治理体系只有经验层面的技术规则与法律条文,缺少超验人文价值作为统一轴心。伦理没有根基、责任没有标尺、共治没有共识。因此,必须以超验人文科学主义重构整个治理体系,先搭建伦理框架,再完善社会共治模式,最后固化为长效制度。
四、超验人文主义下三层伦理架构设计
依托超验人文科学主义“先验价值统领经验规则”的逻辑,本文构建由内核到表层的三层阶梯式机器伦理体系,实现价值可嵌入、行为可约束。
第一层:超验价值内核层,作为不可修改的底层硬核。这一层属于先验人文原则,不随场景、利益、效率发生变动,直接写入物理AI不可篡改的底层固件。核心条款包括:人类生命权具有最高优先级;人人平等不受智能系统差别对待;不得损害人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技术运行服从公共善。该层级拒绝功利计算,无论收益大小,都不能突破人文底线,从根源上杜绝算法道德滑坡。这也是整个伦理体系的基石,体现超验人文科学主义的核心主张。
第二层:中层道德准则层,适配不同场景的价值权重。在终极价值不变的前提下,针对交通、医疗、养老、工业生产等不同应用领域,制定差异化行为准则。在公共场景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在私人服务场景尊重个体权益,在生产场景兼顾安全与效率。准则只做价值权重排序,不做精细化利益计算,始终接受顶层人文内核约束,防止准则滑向利益算计。
第三层:微观行为规范层,对应具体动作与决策程序。把中层准则转化为可代码化的行为指令,设置行为边界、避险程序、紧急停机机制。所有自主决策都必须经过顶层价值校验,一旦程序决策违背超验内核,系统自动触发安全锁,终止自主行为。
三层架构实现了刚性价值约束与弹性场景适配的统一。内核不可修改保证价值稳定,准则区分场景保证实用性,行为规范实现技术落地。彻底解决以往机器伦理流于口号、难以写入代码的现实问题,把超验人文理念真正转化为物理AI可以执行的道德逻辑。伦理体系搭建完成之后,再以此为轴心搭建多元社会治理模型。
五、多元协同社会治理模型建构
以三层伦理体系为价值共识,构建“政府监管引领、科研源头把控、企业主体负责、行业自律约束、社会公众监督”五位一体协同治理模型。
其一,政府层面:守住价值准入关口。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只审查硬件安全,而是把伦理合规纳入前置审查,核验物理AI底层代码是否嵌入超验人文价值内核,未通过伦理审查的产品禁止上市。网信、工信部门牵头制定统一的伦理技术标准,统一价值基准,消除不同厂商之间的规则分裂。
其二,科研机构层面:守住技术源头。高校与人工智能实验室建立价值嵌入实验室,把人文哲学家、伦理学者纳入技术研发团队,在算法模型开发阶段同步完成价值植入,避免技术研发与人文伦理相互脱节,从源头遏制功利算法泛滥。
其三,企业层面:落实全生命周期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建立内部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产品自主决策逻辑持续迭代审计;运营企业做好场景管控,划定物理AI活动边界,保留行为日志,全程留存自主决策记录,为事后责任追溯留存证据。
其四,行业协会层面:推行行业自律公约。机器人产业协会统一行业伦理规范,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对随意放松道德约束、片面追求效率的企业实施行业惩戒,形成行业内部约束。
其五,社会公众层面:畅通监督与救济渠道。开放智能行为投诉通道,公众可以对物理AI歧视、越权、伤人等行为发起投诉,社会组织参与第三方伦理评估,保障普通民众面对实体智能体时的权利。
该共治模型以超验人文价值作为统一纽带,打破技术、产业、监管相互割裂的局面,实现源头治理、过程管控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闭环治理网络。
六、物理AI规制的制度化保障路径(620字)
伦理框架与共治模式最终需要法律制度予以固化,本文从准入、监管、追责、兜底四个环节完善制度规制体系。
第一,建立前置伦理准入制度。出台实体自主智能产品准入条例,将人文价值嵌入情况列为强制性审查项目,实行“技术安全+伦理合规”双重审批制度,落实事前治理,改变以往事后监管的被动局面。
第二,建立全过程动态监管制度。强制要求所有具备自主行动能力的物理AI留存决策黑匣子,完整记录每一次自主选择的逻辑与数据;监管部门定期开展算法审计,核查系统是否擅自修改底层人文价值条款,严禁企业为了商业利益篡改道德优先级。
第三,构建分层责任划分制度。坚持人类主体终极负责制:如果事故源于底层价值设计缺陷,由研发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源于硬件制造瑕疵,由生产商负责;如果源于违规部署与场景滥用,由运营使用方担责。物理AI仅作为行为载体,不承担独立刑事责任,保持准主体的法律定位,避免责任向机器转移。
第四,完善民事救济兜底制度。设立智能产品损害赔偿基金,一旦出现多方责任难以厘清的情形,先行赔付受害人,再由监管部门完成责任溯源,保障公民权益不受技术纠纷拖累。同时加快修订民事立法,明确准主体行为的侵权规则,填补现有法律空白。
七、结论与展望
物理AI走出虚拟数字世界进入现实社会,标志着人工智能治理进入实体化新阶段。单纯依靠技术管控与零散立法,无法应对机器自主决策带来的价值冲突与秩序危机。超验人文科学主义为这项治理工作提供了价值根基:坚持人类主体至上,把不可量化的人文尊严前置为智能系统的底层硬核,搭建“价值内核—道德准则—行为规范”三层伦理体系,继而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模型,最后通过准入、监管、追责、救济四项制度形成长效规制机制。
本文重点完成了治理模型的理论架构,后续研究可以进一步把伦理条款转化为可代码落地的技术标准,并针对自动驾驶、人形服务机器人等细分领域开展实证推演,让人文价值真正扎根于实体智能技术研发全过程,实现技术理性与人文理性的平衡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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