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6年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6年版)
第一部分 一般原则
一、接种年龄
(一)接种起始年龄: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剂次的接种时间,是指可以接种该剂次疫苗的最小年龄。
(二)受种对象年龄达到相应剂次疫苗的接种年龄时,应尽早接种,建议在下述推荐的年龄之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
1.乙肝疫苗第1剂: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
2.卡介苗:小于3月龄完成。
3.乙肝疫苗第3剂、脊灰疫苗第3剂、百白破疫苗第3剂、麻腮风疫苗第1剂、流脑疫苗第1剂(A群)、乙脑减毒活疫苗第1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2剂:小于12月龄完成。
4.麻腮风疫苗第2剂、甲肝减毒活疫苗或甲肝灭活疫苗第1剂、百白破疫苗第4剂、流脑疫苗第2剂(A群):小于24月龄完成。
5.乙脑减毒活疫苗第2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3剂、甲肝灭活疫苗第2剂:小于3周岁完成。
6.流脑疫苗第3剂(A群C群):小于4周岁完成。
7.脊灰疫苗第4剂:小于5周岁完成。
8.百白破疫苗第5剂、流脑疫苗第4剂(A群C群)、乙脑灭活疫苗第4剂:小于7周岁完成。
9.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第1剂小于14周岁完成,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2个月内完成。
如果受种对象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据补种通用原则和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进行补种。
二、接种部位
疫苗接种途径通常为口服、肌内注射、皮下注射和皮内注射,具体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注射部位通常为上臂外侧三角肌处和大腿前外侧中部。当多种疫苗同时注射接种(包括肌内、皮下和皮内注射)时,可在左右上臂、左右大腿分别接种,卡介苗选择上臂。
三、同时接种原则
(一)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
(二)不同疫苗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三)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不小于28天进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灭活疫苗、注射或口服类减毒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
四、补种通用原则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小于18周岁人群,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一)应尽早进行补种,尽快完成全程接种,优先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
(二)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三)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同种疫苗完成接种程序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四)具体补种建议详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中各疫苗的补种原则部分。
五、流行季节疫苗接种
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
第二部分 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
一、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按“0—1—6个月”程序共接种3剂次,其中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2剂在1月龄时接种,第3剂在6月龄时接种。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①重组(酵母)HepB:每剂次10μg,无论产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阴性,新生儿均接种10μg的HepB。②重组[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HepB:每剂次10μg或20μg,HBsAg阴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10μg的HepB,HBsAg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20μg的HepB。
(二)其他事项。
1.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出生的医院接种第1剂HepB,由辖区接种单位完成后续剂次接种。未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辖区接种单位全程接种HepB。
2.HBsAg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可按医嘱肌内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同时在不同(肢体)部位接种第1剂HepB.HepB、HBIG和卡介苗(BCG)可在不同部位同时接种。
3.HBsAg阳性或HBsAg检测结果不详(以下简称HBsAg不详)产妇所生新生儿应在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第1剂HepB;HBsAg阳性或HBsAg不详产妇所生新生儿体重小于2000g者,也应在出生后尽早接种第1剂HepB,并在婴儿满1月龄、2月龄、7月龄时按程序再完成3剂次HepB接种。
4.危重症新生儿,如极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1500g者)、严重出生缺陷、重度窒息、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应在生命体征平稳后尽早接种第1剂HepB.
5.母亲HBsAg阳性的儿童接种最后一剂HepB后1--2个月进行HBsAg和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抗—HBs)检测,若发现HBsAg阴性、抗—HBs阴性或小于10mlU/mL,可再按程序免费接种3剂次HepB。
(三)补种原则。
1.若出生24小时内未及时接种,应尽早接种。
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程序者,需尽早补种,补齐未接种剂次。
3.第2剂与第1剂间隔应不小于28天,第3剂与第2剂间隔应不小于60天,第3剂与第1剂间隔应不小于4个月。
二、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卡介苗,BCG)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出生时接种1剂次。
2.接种途径:皮内注射。
3.接种剂量:0.1mL。
(二)其他事项。
1.严禁皮下或肌内注射。
2.胎龄大于31孕周且医学评估稳定的早产儿,可在出生时接种BCG。胎龄小于或等于31孕周的早产儿,医学评估稳定后可在出院前接种。
3.与免疫球蛋白接种间隔不做特别限制。
(三)补种原则。
1.未接种BCG的小于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
2.3月龄—3周岁儿童对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卡介菌蛋白衍生物(BCG—PPD)等试验检测阴性者,应予补种。
3.大于或等于4周岁儿童不予补种。
4.已接种BCG的儿童,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再予以补种。
三、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IPV)、二价脊灰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4剂次,其中2月龄、3月龄各接种1剂IPV,4月龄、4周岁各接种1剂bOPV。
2.接种途径:
IPV:肌内注射。
bOPV:口服。
3.接种剂量:
IPV:0.5mL。
bOPV:糖丸剂型每次1粒;液体剂型每次2滴(约0.1mL)。
(二)其他事项。
1.如果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过IPV或含IPV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脊灰疫苗接种。如儿童已按免疫程序完成4剂次含IPV成分疫苗接种,则无需再接种bOPV。
2.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IPV: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等导致的继发性免疫缺陷。
(三)补种原则。
1.小于4周岁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补充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大于或等于4周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补充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补种时遵循先IPV后bOPV的原则。两剂次间隔不小于28天。
2.保证儿童有2次含II型脊灰疫苗(IPV或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下同)免疫史。接种含II型脊灰疫苗不足2剂的儿童,无论接种bOPV剂次数,需用IPV补种完成2剂次含II型脊灰疫苗。
四、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5剂次,2月龄、4月龄、6月龄、18月龄和6周岁各接种1剂DTaP。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满2月龄的儿童应尽早接种首剂DTaP。如适龄儿童按照疫苗说明书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DTaP接种。
(三)补种原则。
1.2月龄—6周岁儿童。
未按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完成DTaP接种剂次的儿童,需尽早补种未完成的剂次。补种时,前3剂每剂间隔不小于28天,第4剂与第3剂间隔不小于6个月,第5剂与第4剂间隔不小于12个月。补种漏种剂次后,在满足补种最小间隔前提下,后续剂次应尽量按免疫程序推荐年龄接种。
2.7—11周岁儿童。
(1)接种DTaP累计小于3剂次者,需用DT补齐3剂次接种,第2剂与第1剂间隔1—2个月,第3剂与第2剂间隔6—12个月。
(2)接种DTaP和DT累计大于或等于3剂次者,如6周岁未接种DTaP或DT疫苗,则应尽早补种1剂DT;如6周岁已接种DTaP或DT疫苗,则无需补种。
五、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2剂次,8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如需接种包括MMR在内的多种疫苗,但无法同时完成接种时,应优先接种MMR。
2.当针对麻疹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可根据疫情流行病学特征考虑对疫情波及范围内的6—7月龄儿童接种1剂MMR,但不计入常规免疫剂次。
(三)补种原则。
1.2019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不满18周岁人群,应至少接种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1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1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对不足上述剂次者,需尽早使用MMR补齐。2019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儿童未按程序完成2剂MMR接种的,使用MMR补齐。
2.如果需补种两剂MMR,接种间隔应不小于28天。
六、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2剂次。8月龄、2周岁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补种原则。
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乙脑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JE—L进行补种,应补齐2剂次,接种间隔不小于12个月。
七、乙型脑炎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JE—I)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4剂次。8月龄接种2剂,间隔7—10天;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补种原则。
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乙脑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JE—I进行补种,应补齐4剂次,第1剂与第2剂接种间隔为7—10天,第2剂与第3剂接种间隔为1—12个月,
第3剂与第4剂接种间隔不小于3年。
八、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MPSV—AC)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4剂次。MPSV—A接种2剂次,6月龄、9月龄各接种1剂。MPSV—AC接种2剂次,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两剂次MPSV—A接种间隔不小于3个月。
2.第1剂MPSV—AC与第2剂MPSV-A,接种间隔不小于12个月。
3.两剂次MPSV—AC间隔不小于3年,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4.当针对流脑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应根据引起疫情的菌群和流行病学特征,选择相应种类流脑疫苗。
5.对于小于24月龄儿童,如已按流脑结合疫苗说明书接种了规定的剂次,可视为完成MPSV—A接种剂次。
6.如儿童3周岁和6周岁时已接种含A群和C群流脑疫苗成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MPSV—AC接种。
(三)补种原则。
流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的适龄儿童,如未接种流脑疫苗或未完成规定剂次疫苗接种,根据补种时的年龄选择流脑疫苗的种类:
1.小于24月龄儿童补齐MPSV—A剂次。大于或等于24月龄儿童不再补种或接种MPSV—A,仍需完成两剂次MPSV-AC。
2.大于或等于24月龄儿童如未接种过MPSV—A,可在3周岁前尽早接种MPSV—AC;如已接种过1剂次MPSV—A,间隔不小于3个月尽早接种MPSV—AC。
3.补种剂次间隔参照本疫苗其他事项要求执行。
九、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18月龄接种1剂次。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或1.0mL,按照相应疫苗说明书使用。
(二)其他事项。
如果接种2剂次及以上含甲型肝炎灭活疫苗成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甲肝疫苗免疫程序。
(三)补种原则。
如果使用HepA—L进行补种,补种1剂HepA—L。
十、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HepA—I)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2剂次,1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如果接种2剂次及以上含HepA—I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可视为完成HepA—I免疫程序。
(三)补种原则。
1.如果使用HepA—I进行补种,应补齐2剂次HepA—I接种,接种间隔不小于6个月。
2.如已接种过1剂次HepA—I,但无条件接种第2剂HepA—I时,可接种1剂HepA—L完成补种,间隔不小于6个月。
十一、双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2vHPV)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13周岁女孩。间隔6个月接种2剂次。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建议在接种第1剂次后12个月内完成第2剂疫苗接种。
2.如接种对象已按照相应HPV疫苗(任何价次)产品说明书完成全程接种的,无需再接种。
3.原则上使用同一厂家2vHPV完成2剂次接种,暂不建议不同厂家HPV疫苗替换接种。在遇到无法使用同一生产企业双价HPV疫苗完成接种程序时,可在充分知情告知前提下,使用不同生产企业的双价HPV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4.既往接种HPV疫苗不足两剂次的适龄女孩,如后续剂次选择接种国家免疫规划2vHPV的,可在充分知情告知前提下,再接种1剂次。
5.免疫功能低下者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建议按照产品说明书的3剂次程序接种。
(三)补种原则。
2011年11月10日及以后出生的女孩,如未按照常规免疫程序完成2剂次疫苗接种,应在18周岁之前尽早补齐2剂次,第2剂与第1剂间隔6个月(最短不小于5个月)。
第三部分 常见特殊健康状态者接种
特殊健康状态者罹患疫苗针对疾病的风险更高,更应接种疫苗。针对常见特殊健康状态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早产儿与低出生体重儿
早产儿(胎龄小于37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2500g),如医学评估稳定,且未患有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疾病,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详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
二、过敏
所谓“过敏性体质”、过敏性疾病家族史、食物过敏史、药物过敏史不是疫苗接种的禁忌。特应性皮炎(湿疹)、荨麻疹、过敏性鼻炎、支气管哮喘病情稳定,即使口服抗过敏药物或吸入糖皮质激素治疗亦可接种疫苗。
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急性严重过敏反应,如过敏性休克、全身皮肤黏膜弥漫性血管性水肿、血管性水肿导致的喉梗阻或其他危及生命不良反应的,禁忌接种同种疫苗;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的,禁忌接种含同种成分疫苗。
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
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HIV感染状况分3种:(1)HIV感染儿童;(2)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3)HIV未感染儿童。由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HIV感染、是否出现症状、是否有严重免疫抑制(小于1周岁儿童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1—2周岁儿童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0%、3—4周岁儿童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15%;5周岁(60月龄)以上儿童CD4+T淋巴细胞计数<200/mm³)的诊断。HIV感染母亲所生小于18月龄婴儿在接种前不必进行HIV抗体筛查,按HIV感染状况不详儿童进行接种。
(一)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在出生后暂缓接种卡介苗,当确认儿童未感染HIV后再予以补种;当确认儿童HIV感染,不予接种卡介苗。
(二)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艾滋病相关症状或严重免疫抑制,不予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如无严重免疫抑制,可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
(三)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和白破疫苗等非减毒活疫苗,HIV感染者可以接种HPV疫苗。
(四)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除非已明确未感染HIV,否则不予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脑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苗。
对不同HIV感染状况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建议见附表。非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疫苗前无需常规开展HIV筛查;如果有其他暴露风险,确诊为HIV感染的,后续按照附表中HIV感染儿童的接种建议进行疫苗接种。
四、免疫功能异常
原发性和继发性免疫缺陷/免疫低下者原则上可以接种非减毒活疫苗,接种减毒活疫苗需综合免疫缺陷病类型、免疫功能检查结果、免疫低下程度等决定。补体缺陷者可以接种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
接受肿瘤化疗和放疗、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的风湿免疫性疾病、实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者,在接受化疗、放疗和大剂量免疫抑制剂治疗期间暂不接种疫苗,可在停用免疫抑制剂治疗后1—6个月(接受抗B细胞抗体治疗者,应推迟到停用抗B细胞抗体后至少6个月)恢复疫苗接种;接受全身低剂量免疫抑制治疗者病情稳定期可以接种非减毒活疫苗,如需接种减毒活疫苗,接种原则同前述。
五、黄疸
新生儿生理性黄疸、母乳性黄疸可以接种疫苗。病情稳定的高胆红素血症或胆汁淤积症者可以接种疫苗。
六、常见先天性疾病
21—三体综合征(唐氏综合征)、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苯丙酮尿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病情稳定者,以及新生儿听力筛查异常者可以接种疫苗。心功能稳定(包括术后恢复期)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以接种疫苗。除感染HIV外,治愈或病情稳定的其他先天性感染者(如梅毒、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弓形虫等)可以接种疫苗。
七、常见神经系统疾病
处于稳定期的热性惊厥不是疫苗接种禁忌,癫痫控制稳定者(含服药期间)可接种疫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后遗症期、脑性瘫痪、抽动障碍、脑发育不良等,疾病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即使接受药物或康复治疗也可以接种疫苗。
八、血液制品使用
使用含免疫球蛋白的血液制品,包括全血、成分血(悬浮红细胞、浓缩红细胞、血浆、血小板制品)及免疫球蛋白类制品(人免疫球蛋白及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如乙肝免疫球蛋白、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后,对接种非减毒活疫苗、卡介苗和口服减毒活疫苗无时间间隔限制,接种除卡介苗以外的注射类减毒活疫苗需间隔至少3个月。
九、其他特殊健康状态
病情稳定的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胃肠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和代谢性疾病等,原则上可以接种疫苗。对于其他特殊健康状态者,如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风险,原则上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