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引用4年前的验收监测数据说明现有工程废气的达标排放情况?这个答疑能帮到你在做环评工作时,对现有工程分析其达标排放情况时,常常有这么个疑惑:能否引用几年前的验收监测数据,进行废气的达标评价和排放量算?(一)引用竣工监测数据对现有项目进行核算时,对引用的监测数据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5.5评价基准年筛选要求,应当选择近三年中数据相对完整的一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针对引用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应当也满足此要求,原则上应是所选基准年的数据。(二)二级评价是否需要核算非正常排放量?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8.8.7.5规定,非正常排放量核算应结合进一步预测结果、优先提出相应的污染物控制与减缓措施。二级评价不做进一步预测,所以不需要。(三)污染物处理效率为0的极端条件的事故状态情况,是否属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达不到应有效率等情况下的排放”?环境影响预测内容是否需要包括这部分非正常排放源?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关于“非正常排放”的定义,问题所述情况属于非正常排放;若项目属于大气一级评价且存在上述非正常排放情况,需按8.7.6、8.8.7.5的要求,对非正常排放源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开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并对非正常排放量进行核算,应结合8.7.1.3和8.7.2.4非正常排放预测结果,优先提出相应的污染控制与减缓措施。当出现1h平均质量浓度贡献值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提出减少污染排放直至停止生产的相应措施。明确列出发生非正常排放的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排放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浓度与排放速率、单次持续时间、年发生频次及应对措施等。📌 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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