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法考卷二单选第6题)
题干
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等红灯途中,乙坦言自己一直想要轻生,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乙死亡;事后查明:若及时送至医院救治,乙本可以存活。
选项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设问
结合犯罪中止、刑法因果关系相关法理选出正确选项,逐项阐释定性理由
二、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 A正确:甲实施了具备救生效力的施救行为,乙自主跳车轻生属于异常介入因素,切断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不归责甲,满足犯罪中止全部要件
- B错误:被害人自主抉择引发死亡结果,不法风险并非由甲的下毒行为直接现实化,不构成犯罪既遂
- C错误:甲基于内心悔罪主动施救止损,是自愿放弃犯罪,不符合未遂“因意志以外原因受阻”的核心特征
- D错误:甲持续履行救助义务,乙瞬时自主跳车,甲缺少现实阻拦可能性,不满足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三、核心法律知识点
1.《刑法》第24条,犯罪中止三大必备要件:①时间:仅限既遂前的犯罪阶段;②主观:凭借自身意愿主动放弃犯罪、开展补救;③客观有效性:行为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本身有能力阻止法定危害结果(不因被害人独立异常抉择造成恶果而否定有效性)。
2.介入因素因果判定规则:被害人自愿作出的轻生抉择属于异常介入因素,可切断先前犯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规范因果关系。
3.犯罪未遂核心特征: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客观阻碍,无法继续完成犯罪、实现危害结果。
4.不作为犯罪成立要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客观具备履行救助的现实可能性,拒不履行义务引发危害后果。
四、选项逐条拆解
A(正确)
甲下毒后主动驾车送医,该施救举措本身足以阻止乙死亡;乙具备完全辨认控制能力,主动跳车求死属于独立、反常的介入因素,阻断了甲的投毒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归责关联。甲主动放弃杀人意图、落实有效施救,三项中止要件全部齐备,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B(错误)
既遂要求行为人创设的不法风险直接现实化为死亡结果。本案死亡由被害人自主轻生的独立选择造成,不能将死亡后果归属于甲的下毒行为,故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错误)
未遂的成因是外部客观阻碍,迫使行为人没法继续推进犯罪。本案中甲发自内心产生悔意,主动开展施救止损,主观、客观层面均契合中止的属性,不属于犯罪未遂。
D(错误)
甲全程主动履行救助义务,乙趁等红灯瞬间自行跳车,场景下甲不存在可靠的阻拦时机与条件,不具备不作为犯罪的可谴责基础,不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
五、整体法理剖析
1.中止有效性不作绝对结果绑定:有效性评判看行为人补救措施本身能不能阻断风险,被害人后续自主作出的极端自损选择,不能反过来否定先前施救行为的效力。
2.被害人自陷风险划定归责边界: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主动放弃求生机会、主动追求死亡结局,需要自行承担对应的风险后果,不能让先前的行为人承担既遂罪责。
3.中止、未遂的主观边界清晰区分:中止依托行为人自愿悔罪止损;未遂受制于外部客观阻碍,二者主观层面的可谴责性差异,决定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定性。
六、高频易错点归纳
1.误区一:只要被害人最终出现死亡结果,就直接否定犯罪中止。纠正:死亡由反常、独立的被害人介入因素触发时,先前行为人依旧可以成立中止。
2.误区二:笼统认定施救者负有绝对的阻拦义务,瞬时突发的被害人自害举动一律可成立不作为犯罪。纠正:缺少现实可操作的阻拦条件时,不满足不作为犯罪的客观前提。
3.误区三:混淆未遂、中止的主观成因,把主动悔罪止损的情形错定为犯罪未遂。纠正:二者区分核心,是停止犯罪源于内心自愿,还是外界客观阻碍。
七、法治升华
刑法划定中止有效性的弹性评判标准,一方面以量刑优待正向激励犯罪行为人主动施救、压低法益损害;另一方面依托被害人自陷风险规则严守罪责自负底线,不让行为人对不受自身掌控、被害人自主催生的损害结果背负既遂罪责。整套裁判逻辑平衡风险分配与悔罪激励,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彰显刑法兼顾惩戒犯罪、引导行为人主动止损的立法价值取向。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