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审的情况说明
本案争议焦点是蔡玉真一户依法享有案涉宅基地使用权,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履行对该户LA058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补偿安置义务。
蔡玉真有四子。无论蔡玉真应与哪一子为一户,2017年征收时的户籍状态是,蔡玉真一户与李传坤一户、李传仑一户、李良一户均不属于同一户,是相互独立的四户。蔡玉真一户LA058与李传坤一户L53、李传仑一户L08、李良一户L079分别对应四处不同的宅基地。
本案涉及蔡玉真一户LA058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当补偿安置,以及2019年蔡玉真去世后,李波个人对蔡玉真一户补偿安置权益的继承,与李传坤、李传仑、李良等其他任何独立户的补偿安置均无关。
“补偿安置”是基于“一户一宅”原则。被上诉人意图将蔡玉真与李传坤、李传仑、李良其中一子作为一户合并安置,但却始终无法明确具体应与哪一户合并安置、有何依据。
蔡玉真及李传坤、李传仑、李良,四户对应四处不同的房产及宅基地。被上诉人无视“蔡玉真是四户中的独立一户且仅有LA058一处宅基地”的事实和证据,反复强调“他们家有合法宅基地三处”,是典型的脱离“户籍”谈“补偿安置”。被上诉人主张,四处房产中有合法宅基地三处,就安置三处,以谁的名义申请安置都可以。该主张完全割裂了“一户一宅”原则中“宅”与“户”的对应关系。
按被上诉人的主张,何为合法宅基地?若将“一户一宅”原则中“宅”的概念偷换为“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概念,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才是合法宅基地?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基于“一户一宅”原则进行的宅基地认证及相应补偿安置,此类情形是否合法?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人与补偿安置认证的拆迁登记人不一致,此类情形是否合法?LA058一处宅基地是否合法?
何为“家”或“家庭”?法律上是如何清晰界定的?从哪个时间段出生的人开始计算?往上几代还是往下几代计算?几代以内有血缘关系可算作一个“家庭”?三代、五代、十代、二十代?所谓“家庭”与“户籍”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若将“一户一宅”原则中“户”的法律概念偷换为“家庭”的血缘概念,各村有血缘关系的人都可视作一个“家庭”;各“家庭”共有多少处合法宅基地,就应补偿安置多少处。
本案的核心是被上诉人对蔡玉真一户LA058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当依法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李传坤一户与蔡玉真一户是相互独立的不同户,在户籍上无关。李传坤一户补偿安置所对应的L53宅基地与案涉蔡玉真一户LA058宅基地也无关。李传坤一户是否应安置补偿、是否已安置补偿,被上诉人对李传坤一户的补偿安置是否合法,均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同理,李传仑一户L08、李良一户L079是否安置补偿,也均与本案争议焦点蔡玉真一户LA058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当补偿安置无关。
2017年征收时,李传坤一户是否应安置补偿,应结合其户籍和政策执行情况综合判断。李传坤一户的补偿安置,与蔡玉真LA058的补偿安置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被上诉人应先认可李传坤一户补偿安置的合法性,才能将李传坤一户的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审证据提交。如果李传坤一户应予以安置,则说明2017年征收时,被上诉人对李传坤一户的安置补偿是合法的。李传坤一户与蔡玉真一户是互相独立的两户,征收时两户所对应的L53、LA058宅基地也各不相同。A户1号宅基地与B户2号宅基地,分别是否应补偿安置,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所以,李传坤一户L53的补偿安置,不能免除被上诉人对蔡玉真一户LA058的法定补偿安置义务。
如被上诉人自身认为李传坤一户的补偿安置违法,其补偿安置协议不合法,那么被上诉人就不应将其协议作为证据提交。如果李传坤一户及同类情形均不应予以补偿安置,则说明被上诉人对李传坤一户及同类情形的补偿安置行为都是违法的。A违法行为不能成为实施B违法行为的借口。该违法行为更不能免除被上诉人对蔡玉真一户LA058宅基地使用权法定补偿安置义务。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关于李传坤情况的描述,涉嫌虚假陈述。李传坤没有转业经历。被上诉人以李传坤一户L53的补偿安置,作为新的抗辩理由,意图以其对李传坤一户L53宅基地的补偿安置规避其对蔡玉真一户LA058宅基地所负有的法定补偿安置义务。被上诉人出尔反尔,违反了诚信原则。法院应恪守司法审查的边界,仅就被上诉人在《回复》中载明的、一审中已主张的理由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被上诉人任何新提出的、与《回复》依据无关的抗辩理由,应不予采信。
关于案涉宅基地是否应该对李传山进行安置补偿。如果2017年征收时李传山在世且与李天时是同一户,则案涉LA058宅基地应对李传山所在户进行安置补偿。但是,李传山1991年已经去世,由于该宅基地登记在李天时名下,征收时蔡玉真仍为该户成员,案涉LA058宅基地应对蔡玉真所在户进行补偿安置。2019年蔡玉真去世后,经其他继承人一致同意,该户全部补偿安置权益由李波个人单独继承。
案涉《回复》认为“蔡玉真应与其中一个儿子作为一户”。按此逻辑,李天时、蔡玉真可以与李传山为一户。李传山、李天时去世后,2017年棚改拆迁时蔡玉真健在,征收时蔡玉真所在户仍独立并存续。被上诉人又以李传坤、李传仑、李良已分别补偿安置为由,强行错误认定蔡玉真只能与李传坤、李传仑、李良其中一子作为一户,以规避对蔡玉真一户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义务,逻辑错误,自相矛盾。
一审判决主动为被上诉人创设抗辩理由。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李传山个人去世后,LA058宅基地使用权即应由集体收回,集体土地登记证登记人李天时及其所在户成员蔡玉真等均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基于LA058宅基地使用权主张补偿安置的权益。
综上,被上诉人的上述观点以及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均无法律依据,且逻辑错误。本案涉及2017年征收时蔡玉真一户LA058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以及2019年蔡玉真去世后,李波个人对蔡玉真一户补偿安置权益的继承。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恳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审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6年5月27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