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后台收到一位朋友的私信:
“我们单位正在接受巡察。一个月的时间,前前后后让我写了5份情况说明。说实话,心里特别憋屈。有些事明明谈话的时候解释清楚了,材料也报送了,可巡察组还是要我当场手写情况说明。不写吧,怕落个‘不配合巡察’的名声;写吧,又觉得委屈。我到底该怎么办?”
看到这条私信,说实话,我心里挺不是滋味的。作为巡察干部,让被巡察单位的同志这样“吐槽”,说明在有些地方我们的工作方式确实给基层干部带来了困惑,存在瑕疵。
当前,巡视巡察系统也正在全面推进“三化”建设——正规化、法治化、规范化。规范化,首先就体现在每一个工作环节的严谨和适度上。写情况说明这件事,看似是个小切口,其实最能反映巡察干部的能力、作风和对“三化”要求的落实程度。
今天,咱们就聊聊“写情况说明”这件事。

一、写情况说明,确实是巡察的权限和手段之一
首先得说明白,请相关人员写情况说明,确实是巡视条例和工作规则赋予的权限。它是了解情况、固定事实、印证问题的一种方式,本身没问题。
但关键在于:它应该是“选项之一”,而不是“唯一选项”。
核查印证一个问题,手段有很多——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现场走访、提请协助……每一种方式都有其适用场景。情况说明只是其中的一种,不是主要手段,更不是万能钥匙。
如果把它当成了“首选”甚至“唯一”,那就不符合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了。
二、为什么有些巡察干部“偏爱”写情况说明?
说实话,据我分析,过度依赖情况说明,背后往往反映出几种问题心态:
一是“省事心态”。 不想下去看、不想多问、不想走访。觉得写情况说明最“短平快”——反正你自己写的,白纸黑字,将来追责也有依据。这种心态,说白了是不负责任。
二是“能力不足”。 不知道怎么通过谈话迂回核实,不知道怎么从侧面印证,不知道怎么把碎片信息拼起来。只会这一招,遇到问题就让人写说明。
三是“没底气怕反悔”。 担心谈话的时候对方承认了,事后不认怎么办。觉得“签了字的东西跑不掉”,就想用情况说明把对方的说法“钉死”。
说到底,过度使用情况说明,反映的是巡察干部的能力短板和作风问题。

三、滥用情况说明,对巡察工作本身也是一种伤害
被巡察单位的同志为什么反感?
因为他们觉得:我该说的都说了,该交的都交了,为什么还让我一遍遍写?这不是在核实问题,这是在“审犯人”。
这种感觉一旦形成,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之间的信任基础就会被破坏。本来可以同题共答、坦诚交流的关系,变成了一种戒备和对抗。这对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印证问题是非常不利的。
更严重的是,如果逼迫对方写情况说明,甚至让对方在压力下“认账领责”,那就偏离了巡察的定位——政治监督。
四、规范化建设,从规范“情况说明”开始
什么情况下可以让人写情况说明?至少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必要性原则。 这个问题是不是通过其他方式(查阅资料、谈话、走访)能搞清楚?如果其他方式就能印证,就没必要让人写。只有在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当事人完整陈述某一事项全貌时,才考虑使用。
二是适度性原则。 要求写情况说明的频次和范围要控制在合理限度内,不能“逢疑必写”、把写情况说明当成核查问题的“第一步”。一个巡察组如果让同一对象频繁写情况说明,甚至同一时间让多人排着队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反思的信号。
三是内容边界清晰。 情况说明的核心是“客观描述事实经过”——当事人经历了什么、看到了什么、做了什么,而不是“自我定性”或“认账领责”。如果说明的内容超出了事实描述的范畴,变成了对责任的主观认定,那就是用偏了。
四是禁止强迫性。 绝不能以威胁、诱导等方式迫使对方按巡察组的主观意图来写。如果对方对某些事实有不同表述,应当允许其如实说明。
五、给巡察同行的几点建议
第一,多走几步,别怕辛苦。 一个问题浮出来了,先去现场看看,多找几个人聊聊,从不同的角度去印证。这些功夫下到了,情况说明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
第二,把情况说明当成“辅助手段”,不是“主要手段”。 能用谈话解决的,别急着让人写;能去现场核实的,别坐在屋里等材料。该走的路一步都不能少。
第三,要写,也得规范。 什么情况下可以让对方写说明?说明的内容应该聚焦什么?格式是什么?都要有章可循。绝不能临时起意、随意要求,更不能把情况说明当成“检讨书”来写。
“情况说明”一般只能在极其有限的特殊情况下作为巡察了解的补充,绝不能成为工作的常态。
前不久,中央纪委刚刚部署“三化”建设年行动再集中抓两年,特别指出在强化政治监督上再加力,加强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监督,持续深化政治巡视,保障“十五五”规划落实。
希望,规范“情况说明”的使用,能成为我们巡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一个切口、一个起点。从这个小环节抓起,逐步推动巡察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有章法、有尺度、有温度。
真正高质量的巡察,就的需要多下一份功夫,讲科学讲技巧,实事求是。多走几步路,问题就多几分真实。老巡之谈也有偏颇之处,所处位置不同,角度不同,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