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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阅读一】试题及详解49(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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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中山狼卷1:广东中山市2026届高三模考()语文试题

一、阅读(72分)

(一)阅读(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机器人在物理层面的特性决定了其不能理解法律规范对于自身的意义,法律规范无法直接影响机器人的行动选择,为机器人拟制法律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是没有意义的。第一,机器人可以理解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但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的现实效力。机器人没有获得财产的需求,没有组成家庭、延续生命的期望,不能感受生命的有限和自由的可贵。权利义务就是人类的自然需求与社会关系的谱系化,是法律关系的常态,所有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以人的自然需求和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机器人是不可能从现实效力层面对其有所认知的。第二,机器人没有获得财产和其他社会评价的动力,其内在驱动力是计算机代码。机器人没有必须通过金钱交易或获得社会评价才能满足的利益诉求,也就不能了解包括财产制度在内整个法律制度的本质,赋予其主体地位无助于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不论是否存在利益的移转,机器人都会实施相应行为,内置的程序代码是其驱动力,它并不能自主地、基于自身利益需求而作出行为选择。当法律规范既不能被机器人所真正理解,也不能对其行动选择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直接、有效的调控时,确认其法律主体地位自然也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机器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所需的责任能力。目前主张机器人主体地位说的学者,大多回避责任承担的具体实现方式问题,少数对民事责任承担的建议,则叠床架屋,主张在机器人构成主体的情况下由人类以商业保险、设立赔偿基金等方式分散风险,其实质都是人类而非机器人承担责任。这种醉死不认半壶酒钱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恰恰否定了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刑事责任的承担,与民事责任大同而小异。机器人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无法真正理解生命和自由层面的限制。有学者认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智能机器人在程序的设计和编制范围外按照自主的意识和意志实施犯罪行为时,完全可能成为行为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在他们看来,智能机器人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能够感知刑罚痛苦,进而趋利避害完成行为选择。但对一个不需要财产、不能真正理解生命和自由的存在而言,任何刑罚的执行都是没有意义的。综上,机器人不具备责任能力,强行规定为法律主体只会适得其反。

(摘编自孙山《论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材料二:

人形机器人是一种特殊的物,具有类人的外形,能够模拟人类的思维和行为,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能动的定在。在人类历史中,人只能凭依于肉身而存在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通过活着的、有机的肉体与现实世界产生互动关系,实施法律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人形机器人出现以后,肉身不再是自由意志与现实世界产生能动关系的唯一载体,意志可以通过凭依于人形机器人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施法律行为。易言之,人形机器人作为权利人的身外化身,能够以权利人的名义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由权利人承担行为的后果,他人对于人形机器人特定的暴力与侮辱也可以造成对权利人的暴力与侮辱,现实地、现在地侵害权利人的尊严和自由。人形机器人与权利人、所有权人之间,存在现实的共享人格关系。

人形机器人的共享人格,是指人形机器人作为一种具身的、能动的、特殊的物,能够作为权利人的分身共享权利人的人格权益,以权利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权利人承担法律后果,对于人形机器人的暴力与侮辱行为也会损害权利人的人格权。共享人格能够契合现有法律体系中人与物二元分立的传统逻辑,应对人工智能技术给现有法律体系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其一,法律规制的对象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意志与肉体的结合。意志与肉体是彻底地相互渗透、不可分离的关系,意志只能依托于活着的肉体而存在。区分意志与肉体,并不影响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身份。意志只有通过肉体的行为才能够与世界产生现实的联系。

意志的权利和责任都只能通过肉体来实现。意志通过肉体实施的侵害他人的行为,当然应当由自然人承担法律责任。他人对身体施加的侵权行为也会损害自在自为的意志。其二,人格要素与身外财物一样,都是物,意志作为真正的权利人,有权支配本人的人格要素以及附着本人人格要素的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身体接受医疗试验或者手术。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使用本人的声音、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要素获取经济价值。不论科技如何发展,社会如何变迁,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自由的,都不应超过合理的限度。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如此,人格要素的支配、使用亦是如此。

(摘编自董梦晔《论人形机器人的共享人格》)

1. 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 材料一认为,机器人缺乏基于人类自然需求和社会关系的诉求,因此无法从现实效力层面认知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律规范。

B. 材料一指出,无论学者如何设计风险分散机制,只要最终责任由人类承担,就实质上否定了机器人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所需的责任能力。

C. 材料二提出共享人格概念,核心在于人形机器人能共享权利人的全部法律权利与义务,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D. 材料二认为,在共享人格关系下,对人形机器人特定的暴力与侮辱,可被视为对权利人本人人格权的现实侵害。

2. 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 两则材料都承认,当前技术水平下的机器人已具备类似人类的自主意识和意志,这是讨论其法律地位的前提。

B. 材料一通过分析机器人无法理解生命和自由,论证了刑罚对机器人没有意义,从而否定了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C. 材料二认为,随着人形机器人的出现,传统的意志只能依托于活着的肉体这一法律人格基础已被彻底颠覆。

D. 两则材料虽然观点虽不完全一致,但都试图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回应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法律主体资格认定难题。

3. 下列各项,最能支持材料二共享人格观点的一项是(

A. 某公司研发的客服机器人,能够依据知识库自动回答用户关于产品政策的咨询。

B. 艺术家利用自己的肖像,定制了一个能进行直播和签售的数字分身机器人。

C. 自动驾驶汽车在感应到行人时能够做到自动刹车,避免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D. 工厂里的机械臂按照预设程序,完成精密零件的组装工作,有效提升了效率。

4. 材料一第二段的论述两次引入学者观点,请简要分析其论证效果。

5. 有媒体报道:某商场的人形机器人在表演时,踢伤了一围观男子,随后该男子将表演活动方告上法庭。你认为机器人是否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请结合材料说明理由。

1. C

2. D

3. B

4.

第一次在民事责任层面引入学者由人类分散风险的主张,反向推出责任由人类承担的实质,直接否定了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第二次在刑事责任层面引入学者机器人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的主张,进一步与机器人的存在本质比较,得出刑罚的执行对于机器人没有意义。

两次引入学者观点丰富了文章内容,构成缜密的论证逻辑,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强化了读者对机器人不具备责任能力这一论点的认知。

5.

机器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能力角度:机器人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的现实效力,也没有获得财产和其他社会评价的动力,故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意义。

责任能力角度:机器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所需的责任能力,无法被强行规定为法律主体。

共享人格角度:机器人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能动的定在,意志是真正的权利人,而机器人作为权利人的分身,以权利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故应由权利人承担行为的后果。

【解析】

【分析】两则材料围绕人形机器人法律地位展开探讨,观点鲜明对立。材料一从权利认知与责任承担角度,否定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材料二则提出共享人格概念,视机器人为权利人身外化身,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挑战,兼具理论思辨与现实针对性。

1题详解】

先通读文本内容,再将选项定位回原文进行比较分析。

C.“能共享权利人的全部法律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错误。材料二明确指出,人形机器人作为权利人的身外化身,能够以权利人的名义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由权利人承担行为的后果,该项与原文完全矛盾。

故选C

2题详解】

先通读文本内容,再将选项定位回原文进行比较分析。

A.“两则材料都承认……机器人已具备类似人类的自主意识和意志错误。材料一认为目前的机器人是不需要财产、不能真正理解生命和自由的存在,材料二认为人形机器人……能够模拟人类的思维和行为,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能动的定在,两则材料均未承认机器人已具备类似人类的自主意识和意志。

B.“材料一通过……从而否定了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错误。材料一论证刑罚对机器人无意义,是其否定机器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论据之一,而非通过此论证来否定可能性,选项表述因果不够精准。

C.“……法律人格基础已被彻底颠覆错误。材料二中指出意志与肉体是彻底地相互渗透、不可分离的关系,意志只能依托于活着的肉体而存在,而非彻底颠覆

故选D

3题详解】

首先明确文中共享人格核心,人形机器人是权利人的身外化身,能够以权利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权利人承担后果,并且机器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共享人格关系。然后将选项与该观点进行比较分析。

A.该机器人仅是依据知识库自动回答用户咨询,不具有权利人分身的属性,也不涉及与权利人共享人格的关系。

B.该机器人以艺术家的肖像为基础定制,能够进行直播和签售。这体现了机器人作为艺术家身外化身的属性,以艺术家的名义实施行为(如签售),相关法律后果应由艺术家承担;同时,肖像作为人格要素,与权利人形成共享人格关系,符合材料二对共享人格的阐述。

C.自动刹车属于技术功能层面

安全响应,不涉及以权利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也不涉及共享人格关系。

D.机械臂按照预设程序完成组装工作,属于纯粹的自动化生产工具,不具备类人外形模拟人类思维的特征,更不涉及人格要素的共享。

故选B

4题详解】

解答本题先定位材料一第二段两处学者观点,理解论据指向的论点,再从-角度分析作答,点明论证效果

梳理论点论据:答出第一次和第二次引入学者观点的具体内容或者所属层面。第一次引入学者由人类以商业保险、设立赔偿基金等方式分散风险的主张,否定了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第二次在引入学者智能机器人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的主张,得出任何刑罚的执行都是没有意义的

分析论证效果:引用的目的是为了反驳、批判、否定、反向证明。

最后将上述思路相结合,形成完整答案,要点鲜明,语言简洁。

5题详解】

这道题要求把握两则材料中对于机器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论述,结合具体情境作出判断。

首先分别概括两则材料中对于机器人法律责任的定性,从材料一权利(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的现实效力’‘没有获得财产和其他社会评价的动力”“责任(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所需的责任能力,材料二共享人格(形机器人作为一种具身的、能动的、特殊的物,能够作为权利人的分身共享权利人的人格权益等方面分层梳理,作为佐证。

然后综合结论,回扣案例,将商场机器人定性为工具,由活动方作为主体承担责任,形成定性引据析例的完整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