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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读|非法破解软件技术保护措施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个案解读|非法破解软件技术保护措施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个案解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涉案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找人开发或自行获取“某助手”等破解插件并对外倒卖。这些插件通过修改电脑硬件信息、篡改系统时间及导入备份注册表等手段,成功规避了涉案软件的防盗版限制,实现无限次使用,导致涉案软件公司的巨大损失,破坏了正版软件的市场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对涉案软件设置的一系列使用限制措施,其实质是阻止他人未经授权接触作品、运作计算机软件,保护目的合法、保护方式合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访问控制技术措施”。被告人谢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涉案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导致公司巨大损失,破坏了正版软件的市场秩序,有损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谢某、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并各处罚金。

注:本案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十

供稿:薛晓东

审校:孙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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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裁判文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粤0305刑初173、17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94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区,因本案于2024年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2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25年4月21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锦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平凉市某公司,住甘肃省平凉市,因本案于2023年10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2024年2月2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25年4月21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凯,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25〕88号、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两案涉及同一犯罪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并案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庆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郑锦鹏、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凯,被害单位代表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9月8日,深圳市大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称,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在朋友圈发布大某智图软件的破解程序广告,并在闲鱼账号销售破解大某智图软件的工具。2023年10月25日,办案民警在平凉市崆峒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查明王某某破解程序是从谢某手中所购买。2024年1月8日,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抓获被告人谢某。大某智图软件是一款大某公司独立自研,以摄影测量技术为核心的三维重建软件,2019年开始面向市场销售,消费者可以付费使用,根据版本、使用时间不同对应不同的销售价格,同时大某公司也推出了使用时间为一个月的免费试用版。被告人谢某从事地形测绘工作,工作中使用到大某智图软件,使用中发现了该试用版的漏洞。谢某随即在网络上找人开发了破解插件(“PP助手”“DDTools”),运行该插件后可绕开大某公司在软件内设置的使用限制,在不向大某公司付费的情况下也能使用软件。谢某在网络上开始销售“PP助手”“DDTools”。经统计,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谢某通过销售“PP助手”“DDTools”获利达6万元以上。王某某通过闲鱼app和微信销售针对大某智图的破解软件,并为买家提供远程安装设置服务,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王某某销售的破解插件有“大眼睛”、“PP助手”(3.6.8永久版)、3.7.3永久版、3.7.6集群版、“DDTools”五个不同的版本。其中“PP助手”系其从谢某手中购买回来再次破解后销售,“PP助手”3.7.3永久版、3.7.6集群版、“DDTools”三个版本系其与谢某共同分成。王某某销售金额85000余元,获利50000余元。经鉴定,“PP助手”具有绕过大某智图50次功能使用限制和3天时间限制的功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谢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违法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两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害单位代表提出意见称,两被告人通过非法破解大某智图软件,侵害大某公司的著作权,两被告的行为在社会层面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请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谢某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多次主动联系被害单位,主动阻止侵权软件的继续使用,悔罪态度好,请求对谢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公诉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非公安机关委托,不具有证据资格。王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DXX大某智图Terra软件”(以下简称大某智图)是一款以摄影测量技术为核心的三维重建软件,可支持各类可见光高效二&三维重建和大某激光雷达数据处理。该软件与大某无人机和负载搭配后,可形成面向测绘、电力、应急、建筑、交通、农业等垂直领域完整的应用解决方案。大某公司于2021年5月取得该软件的著作权。用户要使用大某智图软件,需要注册账号,付费购买激活码。激活码的价格为:农业版3个月579元、6个月1099元、1年1999元;测绘版1年10,502元,永久版28,600元;电力版1年22,703元,永久版55,000元,集群永久版15万元。同时,大某公司也推出了短期试用激活码。为了避免用户以试用方式长期使用大某智图软件,大某公司设置了通过检验电脑唯一识别码与电脑绑定记录的方式来确定该电脑绑定次数的技术措施,以确保同一台电脑上只能绑定一次同一类型的试用激活码。同时,为了确保用户使用软件获得了授权,大某公司设置了license校验环节进行限制。license校验分为在线校验和离线校验,当有网络时,进行在线校验,如果网络无法访问,则会切换为离线校验。离线校验以校验注册表中的缓存信息来实现。用户在离线情况下最多只能使用50次,且至多离线3天,当次数使用完或者到期后,必须联网校验成功,才能继续使用。

  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在网络上购买的“大眼睛”插件可以通过修改电脑硬件信息规避大某智图关于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个同类型激活码的限制,遂开始自行在网络上以30元/个的价格销售该插件。后,其得知如同时绑定农业版激活码可以解除试用版每次只能处理500张图片的限制,便购买了农业版激活码,捆绑“大眼睛”插件进行销售,跳过了大某智图一台电脑只能使用一次试用激活码及每次只能处理500张图片的限制。

  被告人谢某曾从事地形测绘工作。2023年4月,其在使用大某智图软件的过程中,发现可以通过修改电脑时间来延长试用版使用期限。遂在网络上找人开发了破解插件“PP助手”3.6.8版本。该插件在运行的过程中,可以禁止大某智图访问互联网(即强制离线),并在离线的过程中通过导入提前备份的注册表绕开离线后使用次数不超过50次的限制,通过修改大某智图软件获取到的电脑时间绕开离线时间不超过3天的限制。通过上述方式,可以达到无限次使用大某智图软件试用版的目的。谢某使用后觉得效果不错,遂在该破解插件上增加了授权系统,然后分享给朋友和对外销售。

  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上认识了谢某,并从谢某处获得了“PP助手”3.6.8版本。后王某某对该插件进行破解,自行对外销售。谢某得知插件被人破解,遂向大某公司进行举报,大某公司升级系统后,“PP助手”3.6.8版本不能继续使用。谢某又找人开发了针对大某智图3.7.0、3.7.3、3.7.6版本的“PP助手”,并内置了更高级的授权系统对外销售,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他人要使用该插件,必须获得谢某的授权。王某某从谢某处购得该插件后,根据客户需求自定义授权时间,并根据授权时长的不同,以400元至28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王某某销售该插件后,通过远程协作软件帮助客户安装插件,使得客户可以在不向大某公司另外付费的情况下长期使用大某智图软件。

  2023年下半年,谢某从王某某处得知大某智图农业版激活码和一个月官方试用码组合起来可以绕开大某智图一个月500张图片的限制,但之前的插件使用过程比较复杂。谢某遂找人制作了“DDTools”插件,“DDTools”通过整合相关插件功能,可以一键生成虚拟硬盘序列号,绕开了大某智图对一台电脑只能使用绑定一次试用激活码的限制,同时每次处理图片可以超过500张。“DDTools”有效期一个月,谢某共对外销售“DDTools”激活码1445个,每个激活码价格15元。王某某出售“DDTools”时,需搭配向大某公司购买的农业版激活码,销售价格为150元/个。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年10月25日被抓获;被告人谢某于2024年1月8日被抓获。

  经核,谢某通过闲鱼APP和微信销售“PP助手”和“DDTools”,违法所得超过60,000元,王某某通过闲鱼APP销售“PP助手”金额为50,228.65元,销售“DDTools”金额10000余元。

  谢某到案后关闭了已销售插件的授权,并就自己了解到的市面上大某智图软件的破解插件情况积极与大某公司沟通,努力帮助修复漏洞。现谢某出售的相关插件已无法再继续使用。

  大某公司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大某智图的技术保护措施以及“PP助手”的功能进行了鉴定。2023年7月11日,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作出穗司鉴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提取的“DXXTerra”程序激活使用后在断网离线模式下具有50次功能使用限制和3天的时间限制的功能。提取的“PP助手”程序具有绕过上述的“DXXTerra”程序的50次功能使用限制和3天的时间限制的功能。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已向公安机关退赃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已向本院退赃5万元,已向本院预缴罚金6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3年9月8日16时许,西丽派出所接大某公司陶某报案称,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在朋友圈发布大某软件的破解广告,在闲鱼账号销售破解大某软件的工具。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大某公司因本案向公安机关报案,大某公司提交的报案材料中显示大某公司的基本情况,大某智图软件的著作权情况、销售价格,大某智图的技术限制措施,破解软件原理。关于对时间的修改部分,相关破解过程显示“PP助手”在后台保持运行时,大某智图获取的系统时间被篡改。大某公司另提交了向王某某远程协助安装“PP助手”的情况。根据大某公司统计,截至2023年6月26日,破解软件给大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828,174元,已挽回损失7,333,932.2元,实际造成直接损失1,494,241.8元。大某公司还提交了其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3)两被告人的三面照、全国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两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实2023年10月25日11时许,民警在甘肃省平凉市将王某某抓获;2024年1月8日21时许,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将谢某抓获。

  (5)缴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民警缴获并扣押谢某手机1部和笔记本电脑1台,缴获并扣押王某某电脑主机2台和手机1部。

  (6)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王某某使用的闲鱼账号“我就不能某某”的交易记录、王某某微信号ladyXXXX实名注册登录信息以及相关交易记录流水,谢某微信号qingXXXX实名注册登录信息以及相关交易记录流水。

  (7)关于谢某的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说明及电子数据截图情况。证实公安机关对谢某电脑、手机的微信、闲鱼APP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涉案内容进行截图取证,并对谢某被扣押的手机进行检查,核实其销售大某智图破解插件的情况,对其手机内微信APP上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进行电子数据提取,相关截图经谢某核对,与原物相符。相关截图显示,谢某的闲鱼账号为“可视化某某”,微信账号为“A清某”;谢某在闲鱼、微信上的销售金额合计超过6万元;谢某通过闲鱼APP,找人开发破解软件的过程;谢某与王某某(昵称“神通听筒某某”)通过微信沟通案涉插件等情况。

  (8)关于王某某的电子数据截图制作说明书及电子数据截图情况。证实公安机关对王某某手机中闲鱼APP交易记录进行电子数据提取的情况。相关截图显示,王某某的闲鱼账号为“神通某某”,其在闲鱼销售金额“大某智图永久版”的金额为50,228.65元,另销售“大某制(智)图一个月不限制”金额超过10,000元。王某某与谢某(昵称“A清某”)通过微信沟通案涉插件等情况。

  (9)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谢某笔记本电脑进行“PP助手”“DDTools”后台数据提取并与谢某进行核对。谢某见证取证全过程,对提取结果无异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大某公司于2021年5月取得大某智图软件的著作权。

  (11)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接受大某公司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提取的“DXXTerra”程序激活使用后在断网离线模式下具有50次功能使用限制和3天的时间限制的功能。“PP助手”程序具有绕过上述的“DXXTerra”程序的50次功能使用限制和3天的时间限制的功能。

  (12)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谢某已退赃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赃5万元,已预缴罚金6万元。

  (13)邮件记录。证明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与大某公司沟通,努力协助大某公司修复漏洞。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2023年4月份其在用大某智图进行建模制作时,使用其他软件更改了电脑的时间,发现大某智图依旧可以使用。为了使用方便,其找人写了一个随时更改电脑时间的插件(插件还有禁止大某智图访问互联网的功能),可以一键运行大某智图的同时更改电脑时间。其使用之后,觉得效果很好,就在网上买了授权系统,然后授权给行业内的朋友使用。之后有人在微信找其买这个插件,其就卖给他了。之后其发现这个插件有利可图,于是就按50元授权一个月的价格在朋友圈售卖3.6.8版本的插件。卖了一段时间,大某公司更新了系统,3.6.8版本的插件不能使用了。其又在闲鱼上找人更新3.7.3版本的插件,可以适用大某新的系统。然后其搭配了更高端的授权系统,这样别人破解不了其的授权系统。他人要卖插件就必须通过其。其一般都是通过远程帮对方安装“PP助手”,然后添加授权信息,一般授权使用期限是9999天。只要电脑的硬件不更换不坏,客户就可以通过其的插件,在不支付费用给大某官方的情况下,长期地使用大某智图软件。除了“PP助手”这个插件,其还叫人开发了一个叫“DDTools”的插件。大约在2023年下半年,有一个叫“神通某某”的微信好友和其说,用大某的农业版激活码和大某的一个月官方试用码组合起来,能绕开大某智图一个月500张图片的限制,但以前的插件使用起来比较麻烦,需要打开大某智图、修改机器码、清除软件使用记录很多步骤。其联系了一些写脚本的人,告知自己的想法,希望能简化运行流程。对方没过多久就做了出来。这个插件就能一键启动运行,达到绕开大某智图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次一个月试用码的限制,一台电脑可以重复绑定大某的试用码。这么组合起来,就能不断地绕开500张图片限制。

  大某智图软件是有使用时间等限制的,使用这个插件就可以绕开大某的限制,从而在非大某官方授权和允许的情况,长期非法使用大某智图。通过插件使用大某智图可以大大节约资金。

  其通过闲鱼和微信销售这两个插件,主要销售来源于微信。其的闲鱼会员名是xieXXXX,昵称“可视化某某”,是用其父亲谢某某的信息注册的。微信号是qingXXXX,是用自己信息注册的。“PP助手”作为长期使用的,每个授权费用从500元到1200元不等,其销售这些破解插件每笔交易的利润在600元至1000元。“DDTools”是一个月有效使用期,每个授权码其收15元,十个或二十个一批的给代理。“神通某某”在闲鱼上报价150元对外销售,因为农业版激活码是有成本的。标记为“智图客户”的用户给其转账金额共计88,552元,但这里有些不是卖插件的获利,是其卖正版激活码和提供建模数据恢复服务的费用。不过这两个费用占的比例较少,在两万元以内。微信的数据加上闲鱼的数据,其销售破解插件的所得利润,金额是六万元至八万元。其认罪认罚,愿意退回非法所得,同时其也愿意将插件的授权关闭,让购买的人无法继续使用。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通过微信、闲鱼售卖针对大某智图的破解插件,从而获利。大某智图是大某公司开发的一款电脑端使用的软件,主要是关于图片3D建模的,市场占有率高,很多人在用。大某智图软件是付费使用的,正常情况下,使用者向大某公司缴纳费用才能享受到对应的产品功能。该软件的价格首先是根据使用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其次功能上有限制,分农业版、测绘版、电力版、集群版等不同功能,价格也不一样。就有人开发针对大某智图的破解插件,绕开大某公司的授权限制等,可以花更低的价格使用大某智图软件。其销售的破解插件有“大眼睛”(其自己的称呼)、“PP助手”(3.6.8永久版)、3.7.3永久版、3.7.6集群版、“DDTools”这个五个不同的版本。3.6.8版指的是大某智图电脑端软件的版本型号。现在大某智图已经到3.9.2版本,购买者不更新软件版本,其销售的插件都能起到作用。其销售破解插件的过程是:2022年11月,其出于工作需要,在闲鱼上找了大某智图的插件(“大眼睛”),自己用了是可以用,规避了大某公司的限制,其于是在闲鱼APP上对外销售这个插件,售价一个30元,这个插件不太好用。其通过交流得知大某智图有漏洞,绑定农业版激活码就能解除500张的限制,于是其购买了正版的大某激活码,捆绑“大眼睛”插件一起销售,价格100元至150元不等。“大眼睛”插件修改电脑硬件信息,配合官方一个月的激活码,能跳过500张图片的限制,也跳过了大某官方一台电脑只能适用一个激活码的限制。2023年4月左右,其通过闲鱼认识了一个微信名字为“A清某”的人,他说自己做大某智图的延期插件(就是其上面说的“PP助手”)。这个延期就是针对大某智图的正版激活码,使用“PP助手”修改大某智图的备份许可文件、注册表等,到达延长使用时间。该插件销售出去的时候,其可以自定义授权时间,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永久版几个方案,售价400至2800元不等。其在闲鱼上销售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销售“PP助手”。大某智图软件后续又推出了新版本,所以其后续联系“A清某”,从他手上又买来了3.7.3永久版、3.7.6集群版、“DDTools”这三个插件。“PP助手”这个插件,由于其做了再次破解,所以销售多少都是自己获利。3.7.3永久版、3.7.6集群版、“DDTools”这三个插件,“A清某”有设置保护,必须有他提供的验证码。3.7.3版本其卖出了一个,其支付给“A清某”1000元授权费用。3.7.6集群版这个插件没有销售成功过。“DDTools”其卖了十来个,每个支付给“A清某”15元授权费用。其销售破解软件的流程是:买家看到其发布的信息,下单购买以后,其会让对方下载“向日葵”远程协作软件,两台电脑同步以后,其在自己的电脑端进行操作,在买家的电脑下保存插件安装包,安装以后其登录进行设置,这样买家就可以使用了。“PP助手”的基本功能和工作原理是:这个插件是针对大某智图软件的,可以修改大某智图的备份许可文件、注册表等,另外3.6.8版本有离线使用功能的限制,“PP助手”针对这个离线功能,也能进行破解。其是在淘宝购买的“大眼睛”插件,其拿来以后就直接销售,其不知道这个插件的开发者是谁。“PP助手”等其余插件都是向“A清某”购买的。上述插件都设置有保护措施,但“PP助手”其找人进行了破解,其对外销售直接绕开“A清某”的限制,自行对外销售。另外三个插件,其每卖出一个,都要向“A清某”支付授权费用(购买插件的激活码)。“A清某”说“PP助手”等其余插件,开发者是他们自己,具体的其不清楚。“A清某”的联系方式:微信号是qingXXXX,闲鱼账户名“可视化某某”。其在闲鱼和微信都有销售,主要是在闲鱼上销售。其的闲鱼账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qq.com,微信号是ladyXXXX,名字:“神通听筒某某”。其一般都是在闲鱼和微信朋友圈发广告,有需要的人就会联系其。其售卖大某智图的破解软件,销售金额其没有具体的统计,约莫估计是十万元。这些钱被其日常花销和支付给“A清某”等用掉了。民警打开其手机上的闲鱼app,其看到发布的产品是19个,卖出的产品是499个,赚了112,322.35元。其在闲鱼上主要就是破解插件,销售数量较多的商品是“大眼睛”,销售金额主要是集中在“PP助手”。这些销售,绝大部分都是插件的售卖记录,有些是倒卖官方的激活码的钱。其中30元左右的是出售插件的,可以使用一个月,主要是突破大某的绑定限制。150元左右的是大某官方的激活码加插件,组合使用,就可以解除大某的图片数量限制(3.6.8版本至3.7版本);另外比较多的就是标明“永久版”的,这些出售的商品就是“PP助手”。民警在卖出记录里搜索“永久”关键字,一共得到29笔交易,其中27笔交易都是其销售“PP助手”的记录,销售金额是50,228.65元。民警在卖出记录里搜索“限制”关键字,一共有85笔记录,销售金额都是150元左右,但这个金额除了其之前讲的结合插件使用的外,也有3.7版本以后,在新电脑上直接使用农业版激活码可以使用,这种情况和插件没有关系。统计表上面的“一年卡”不是插件,“一个月”的大某官方3.7版本之前的是插件(以大某更新时间为界限)。其对统计没有异议,但对于涉及插件的销售额,其说不清楚。其销售30元的插件数量最多,估计一万元左右,但没有具体统计,销售破解插件,获利5-6万元。其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所对“PP助手”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其和大某公司或经销商没有合作关系,销售插件没有得到大某的官方许可。其卖出的插件,不会连接入侵大某公司的后台数据。

  3.被害人陈述。

  被害单位员工陶某受大某公司委托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23年4月左右,大某公司发现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闲鱼等渠道,售卖公司研发的大某智图软件的破解程序,卖家提供远程破解操控服务,通过破解软件来非法获利。为了核查情况,大某公司前期经过严谨取证,并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破解程序进行了鉴定,证明卖家的程序,的确具有破解大某公司软件正常限制的功能。大某公司又经一段时间观察,发现该卖家依然继续售卖破解程序,持续损害大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大某公司于是委托其来报警。大某智图软件是一款大某公司独立自研,以摄影测量技术为核心的三维重建软件,可支持各类可见光精准高效二维&三维重建。大某公司自2019年开始单独对外销售该款软件的使用权,根据不同市场使用需求,有不同的版本,公司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也有不同。大某智图软件对于客户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其中就包含限制用户在离线情况下功能只能使用50次,且至多离线三天。另外大某公司免费提供试用版本,为期是一个月且仅限于绑定一台电脑。上述人员正是通过出售破解软件,绕开大某公司软件的使用限制,从而非法获利。经过了解,怀疑破解软件的出售方是一个名叫王某某的男子,该男子原来系平凉市某公司法人,该公司从事地理测绘服务,业务范围和大某智图软件吻合。王某某的联系电话15569****,微信号ladyXXXX,闲鱼账号:神通某某。对方在朋友圈发布大某软件的破解广告,直接在闲鱼账号销售破解大某软件的工具。对方销售的破解软件是“PP助手”。“PP助手”是这样运作的:针对大某智图试用版,“PP助手”可以无限次修改当前电脑的硬件信息,从而改变电脑唯一标识符,而大某智图对试用激活码做了限制,即用户在同一台电脑上对于同一类型的试用激活码只能绑定一次,而软件校验是否为同一台电脑就是通过软件的唯一标识符,使用“PP助手”修改以后能绕开此项限制,使用户低价购买破解软件后可以无限次使用官方的试用版软件。“PP助手”的第二种手法是利用破解软件无限延长软件使用有效期,即大某智图软件在打开使用前,会验证当前电脑是否有使用功能,这个验证过程叫做license校验,如果在无网络下,则会切换离线校验。离线校验是通过校验缓存在注册表中的信息来实现的,为了避免用户长时间离线使用,大某智图通过注册表中缓存使用信息,限制了用户在离线情况下功能只能使用50次,且至多离线3天,当次数使用完或到期后,必须联网校验成功,才能解除限制正常使用。“PP助手”通过三步操作,破解大某公司软件的正常使用限制:1.禁止大某公司软件在线校验的网络请求,使得软件进入离线校验模式;2.不断恢复注册表,破解离线模式只能使用50次的限制;3.通过篡改获取到的系统时间信息,破解至多离线3天的限制。公司之所以会认为“PP助手”的销售方是王某某,是因为购买“PP助手”后,销售方是通过闲鱼远程操作的。公司为了核查事情,通过上述的闲鱼店铺购买了“PP助手”来验证,对方留的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信息都是指向王某某。“PP助手”是这样安装的:对方通过远程协助,操作我们的电脑进入下载网址,对方下载并完成安装,随后告诉我们使用方法。“PP助手”对外销售的价格:如果是上述方法一修改电脑的硬件信息,单次售价是30元;如果是第二种破解方法,销售方根据破解程度的版本不同,价格从几百到2千余元不等。大某公司查看了神通某某闲鱼店铺的销售情况,对方通过出售破解软件,获利已经超过三万元。为了更好地说明情况,公司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于“PP助手”进行了勘验,鉴定结论证实了该软件对大某公司软件的破坏。其可以提供相关鉴定文书。大某公司对外销售大某智图软件,每个软件的使用年费是一万至两万多,对方销售这些破解软件,客户转向利用破解软件来使用大某公司软件,特别是永久版的,直接造成大某公司的客户流失和资金损失。

  4.视听资料。证明微信调证以及谢某笔记本、手机提取经过以及谢某停止相关授权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针对辩护人当庭提出的大某公司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证据资格,应当予以排除的问题,公诉人当庭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可作为书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书的内容与两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单位陈述能相互印证,对该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中的技术措施,系权利人采取的为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措施。该措施既包括了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也包括了访问控制技术措施。前者是为了防止对作品进行非法复制、发行等采取的措施,后者是为阻止他人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阅读、欣赏作品或者运行计算机软件,促使他人支付相关对价。后者虽并不直接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但可以通过防止未经许可地获得作品,间接地起到保护作品不受非法复制和发行。本案中,大某公司通过设置读取电脑唯一识别码的方式限制试用激活码在同一台电脑上的使用次数,设置license校验的方式限制用户离线使用的时间和次数,上述措施的实质是阻止他人未经授权接触作品、运作计算机软件,属于访问控制技术措施。大某公司的保护目的合法,保护方式合理,属于刑法意义上对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

  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委托他人制作并向他人提供、销售用于避开大某公司采取技术措施的“PP助手”“DDTools”插件,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故意向他人提供用于避开大某公司采取技术措施的插件“PP助手”“DDTools”,前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大某公司的著作权,导致大某公司巨大损失,也破坏了正版软件的市场秩序,有损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破坏了市场创新生态,两被告的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定罪量刑。

  被告人谢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谢某、王某某自愿认罪,签署具结书,被告人谢某已向公安机关退赃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已向本院退赃5万元,已向本院预缴罚金6万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各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已综合考虑了两被告人的经营数额、认罪态度、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谢某终止相关插件授权、被害单位损失未再继续扩大等情节,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谢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21日起执行至2025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21日起执行至2025年6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国库。)

  被扣押的电脑、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  华

审判员 陶 瑜

审判员 闫爱萍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