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算法权利和算法权力的区别和联系(25分)北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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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权力是掌握算法技术的个人和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行业便利,把控社会资源及信息,形成的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本质是一种可以凌驾于我们之上的超级权力。算法权利是算法相对人享有的针对算法及其主体的权利,核心在于规范算法权力的正当行使。二者构成了算法社会中的一对核心矛盾,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
一、算法权利和算法权力的区别
(一)本质属性:支配力和请求权
算法权力的本质是一种支配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其核心在于“配置社会资源”和“支配公民行为”。
算法权利的本质是一种请求权,是权利人向算法使用人提出异议,要求提供对具体决策的解释,并要求更新数据或更正错误的权利。
(二)主体关系:控制服从和对抗防御
算法权力关系是“控制与服从”,算法权力主体凭借技术优势对权力对象形成支配,如平台企业对用户的支配,用户处于服从者地位。
算法权利关系是“对抗与防御”,旨在赋予权利人采取必要措施以对抗算法权力侵害的道德地位和行动理由。
(三)价值取向:流量至上和公平自主
算法权力的运行逻辑常与“流量至上”挂钩,可能导致媒介伦理困境、职业退场危机、价值坐标游移、价值导向缺失等隐患。
算法权利追求算法公平、算法安全和算法自由等价值,维护人的自主选择权、自主决定权,防止被算法“客体化”。
二、算法权利和算法权力的联系
(一)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平衡
算法权利的核心目标在于规范算法权力行使、防御算法权力滥用风险,是制约算法权力的重要手段。通过赋予个体算法权利,可以对算法权力进行规制,形成以权利来制衡权力的治理格局。
(二)权力与权利的互动互构
算法权力的崛起催生了公众的权利意识,推动了算法权利这一“新型权利”的主张。反过来,算法权利的理论构建也促使社会对算法权力进行更深入的反思,体现了“权力-权利”二元结构的互动与互构。
算法时代,算法黑箱强化了算法权力的不透明性和支配力,使算法设计存在隐蔽运作的风险。对此,要建立算法问责机制、增强算法的可解释性和建立透明化运行机制,以保证决策的正当性。同时,通过赋予公众算法解释权、理解权、脱离算法自动化决策权等具体权利,形成以权利制衡权力的格局。
参考文献:
[1]江必新,王鑫.算法权利证成研究——基于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31(05):70-83.
[2]温昱.算法权利的本质与出路——基于算法权利与个人信息权的理论分疏与功能暗合[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6(01):54-63.
[3]吴飞,李含含.算法权力的获得、运行隐患与规制[J].未来传播,2021,28(05):2-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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